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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每股收益计算新动向---析《企业会计准则---每股收益》(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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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每股收益计算新动向---析《企业会计准则---每股收益》(征求意见稿)  

 (西南证券研发中心 周到) 
来源:中国证券网

    
    特别提示
    ●股票上市和待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公司和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及可转换债券上市公司均属征求意见稿调整的范围
    ●一旦施行,将使上市公司每股收益有所提高
    ●稀释的每股收益将提示上市公司未来每股收益可能降低的情形
    ●“反向股票分割”概念的出现,理论上为并股行为的出现预留了空间
    日前,财政部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每股收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和《企业会计准则———终止经营》(征求意见稿)。后者并不专门针对上市公司,在此,我们不作更多的讨论。与征求意见稿一起刊发的《关于〈企业会计准则———每股收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称,起草该准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及处于申请上市过程中的企业对每股收益指标的计算、列报和披露,增强不同企业及同一企业在不同期间业绩的可比性”。这样,该准则一旦施行,将对公开发行证券公司的每股收益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投资者对其应予以较多的关注。
    征求意见稿拟规范的对象,应该是所有拟或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征求意见稿第2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公开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企业以及准备在公开市场上发行这些证券的企业进行每股收益的列报和披露。”股票上市和待上市公司将来要遵守这一准则。此外,暂停上市公司和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属于公开发行普通股的企业,可转换债券上市公司属于公开发行潜在普通股的企业。这些公司将来均应遵守这一准则。稀释概念新鲜出炉
    征求意见稿提出的基本每股收益,是按加权平均法计算的。征求意见稿第5条规定: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当期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我们尚不清楚其中的时间权重怎样确定,但基本原理应与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9号》)规定的相一致。征求意见稿未提及全面摊薄法。而《说明》认为,“我国企业目前所提供的只是基本每股收益的信息”。
    征求意见稿提出了稀释的每股收益的概念。所谓稀释概念,应指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期权及或有可发行股份等潜在普通股可能向普通股的转换中引起对基本每股收益的稀释效应。
    目前,两市公司中仅天目药业有1890万股不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属于证券期货的认股权证等在较长时间内还不会推出。这样,稀释效应主要体现在可转换债券和或有可发行股份这两个因素中。可转换债券上市公司目前有机场转债、水运转债、阳光转债、万科转债、茂炼转债、燕京转债和丝绸转2。可转换债券终止上市公司中,鞍钢转债的转股尚未全部完成。此外,一些股票上市公司也提出了新股发行计划。对于或有可发行股份是否形成稀释概念,我们可以结合征求意见稿第13条的规定进行分析。该条规定说:“只有当潜在普通股转换成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持续正常经营净利润时,潜在普通股才能视为具有稀释性。”值得注意的是,《说明》称:“本准则中没有对‘或有可发行股份’进行单独定义和说明。涉及对‘或有可发行股份’的情况拟在该准则的指南中结合‘潜在普通股’的其他情况一并说明。”因此,什么是“或有可发行股份”、什么是“潜在普通股”目前尚不清楚。
    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对市场各方来说,可能是个新事物。征求意见稿第10条规定:“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当期可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应根据下列事项的税后影响进行调整:(1)计算可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时已扣除的具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股利;(2)当期具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3)在具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形成的收益或费用的任何其他变化。”而征求意见稿第11条则规定:“具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视为已在当期期初或潜在普通股发行日转换成普通股。”稀释的每股收益是经上述调整后的当期净利润除以一定的股本。该股本是指: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的股份加权平均数,加上全部具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成普通股时这些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当然,全部具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成普通股时的加权平均数怎样确定,征求意见稿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在具体执行时,可能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各期调整有新角度
    按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在披露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应对各列报期间的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的每股收益同时进行相关调整。目前,公开发行证券公司公布的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等,要列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每股收益。它们的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分别列示当期和上一年度同期的每股收益(其中,第三季度报告列示的为前9个月的每股收益)。
    股份变动引起以往每股收益的追溯调整,这是一个新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15条规定:“如果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数量由于股票股利或红股的发行等而增加或由于反向股票分割而减少,应追溯调整各列报期间基本和稀释的每股收益。如果这些变化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但在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之前,对本期及以前期间每股收益的计算应按新的股份数进行调整,并对该事项进行披露。”当然,各列报期间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的每股收益同时还应根据以前期间重大会计差错的影响和会计政策变更引起的调整进行调整。迄今为止,有不少公开发行证券公司派送过股票股利或红股。按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这些公司调整以前会计期间的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的每股收益,只会是向下调整。而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表批准日前发生发行股票股利或红股行为的,则较为少见。
    顺便指出一下,反向股票分割的案例,在境内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中尚未出现。反向分割的概念在境外一些市场较为流行。如掌上设备制造商Palm为了提高其低迷的股票价格,今年7月要求股东批准一项股票反向分割的计划。股票反向分割是股票分割的反向操作。股票分割主要形式为拆股,如1992年上市股票面值曾由100元、10元拆细为1元。反向分割则是股票的合并,也称之为并股。需要注意的是,

在征求意见稿中出现“反向股票分割”的概念,理论上为并股行为的出现预留了空间。
    征求意见稿未对公积金转增股本是否也要追溯调整以前会计期间的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的每股收益作出规定。将来《企业会计准则———每股收益》正式出台时会否有规定,目前尚难以判断,因此,相关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怎样列示以前会计期间的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的每股收益,我们还需拭目以待。一旦施行影响几何
    《企业会计准则———每股收益》何时施行,怎样施行,将令人关注。征求意见稿第17条规定:“本准则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如果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那么,2002年年报将按该准则的规定执行。如果自2003年1月1日或更后时间起施行,那么,应该对公开发行证券公司2002年每股收益的计算不产生什么影响。
    目前,公开发行证券公司对每股收益的计算,是按中国证监会颁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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