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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指南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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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短期投资的处置 
  处置短期投资时,按所收到的处置收入与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处置短期投资时,可同时结转已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部分处置某项短期投资时,应按该项投资的总平均成本确定其处置部分的成本。例如,A企业购买某股票5000股,其投资成本为30000元,每股成本为6元,两个月后又购入该相同股票5000股,每股成本为5元。假如A企业出售该股票的40%,其出售该项股票的成本为22000元[(5000×6+5000×5)×40%]。 
   
  (四)关于长期债权投资 
   
   1.长期债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长期债权投资取得时的初始投资成本,是指取得长期债权投资时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取得的债券,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尚未到期的利息,构成初始投资成本,在长期债权投资中单独核算。 
  例如,A企业1997年7月1日,以520000元的价格购入1997年1月1日发行的五年期到期还本付息债券,债券年利率8%,债券面值500000元。则A企业购买债券的初始投资成本为520000元;债券发行日至购买日止的应收利息(尚未到期)为20000元(500000×8%÷2)。 
   2.长期债权投资的利息 
  长期债权投资利息按以下规定处理: 
  (1)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期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按债权面值以及适用的利率计算,并计入当期投资收益(假如不考虑溢价或折价)。 
  (2)持有的一次还本付息的债权投资,应计未收利息于确认投资收益时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分期付息的债权投资,应计未收利息于确认投资收益时作为应收利息单独核算,不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 
  (3)实际收到的分期付息长期债权投资利息,冲减已计的应收利息;实际收到的一次还本付息债权利息,冲减长期债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3.长期债券投资的溢价或折价 
  长期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按以下公式计算: 
  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债券初始投资成本-相关费用-应收利息)-债券面值 
  这里的“相关费用”是指构成债券初始投资成本的费用;这里的“应收利息”是指构成债券初始投资成本的债券利息,即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尚未到期的债券利息。 
  例如,A企业1997年7月1日,以535000元的价格(不考虑相关费用)购入1997年1月1日发行的五年期到期还本付息的债券,债券年利率8%,债券面值500000元。则A企业购买该债券的投资成本为535000元;债券溢价为15000元(535000-500000×8%÷2-50000);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尚未到期债券的应收利息为20000元(500000×8%÷2)。 
  长期债券投资的溢价或折价按以下规定处理: 
  (1)长期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摊销。摊销方法可以采用直线法,也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 
  (2)长期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的摊销,应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同时进行,并作为计提的应收利息的调整。当期按债券面值和适用利率计算的应收利息扣除当期摊销的溢价,或当期按债券面值和适用利率计算的应收利息与摊销的折价的合计,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4.债权投资相关费用的处理 
  企业为取得债权投资所发生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 
  (1)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数额不大的,可采用一次摊销方法,于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2)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数额较大的,可采用分次摊销方法,于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计入投资收益。未摊销的相关费用,应在“长期债权投资”科目中单独核算。 
   5.长期债权投资的处置 
  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按所收到的处置收入与长期债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部分处置某项长期债权投资时,应按该项投资的总平均成本确定其处置部分的成本,并按相应比例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五)关于长期股权投资 
   
   1.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的初始投资成本,是指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支付的全部价款,或放弃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不包括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所发生的评估、审计、咨询等费用。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具体应按以下情况分别确定: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支付的全部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例如,A企业购入B企业股票以备长期持有,支付购买价格9000000元,另支付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40000元。则A企业取得B企业股权的初始投资成本为9040000元。企业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 
  (2)以放弃非现金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按《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确定。 
  (3)以债务重组取得的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规定确定。 
  (4)原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改按权益法核算时,按追溯调整后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加上追加投资成本等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 
  (1)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在下列情况下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①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 
   ②不准备长期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这种情况是指,投资企业在投资时意图长期持有.但其后由于管理当局的意图改变而不准备长期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 
   ③被投资单位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经营,其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限制。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企业的控制和影响能力受到限制,不能按照自身的意愿调度和使用资金。例如,被投资单位在国外,外汇受所在国管制,其外汇汇出受到限制。 
  (2)成本法的

核算方法。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一般程序如下: 
   ①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的投资成本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②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作为清算股利,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通常投资企业获得投资年度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投资收益或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投资当年被投资单位每股盈余×投资企业所持股份×[当年投资持有月份/全年月份(12)] 
  或: 
  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投资当年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指南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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