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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存货》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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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要求 
  (一)企业应当根据本准则的规定,合理地确定存货的范围。 
  通常,企业应当将所有权的归属作为企业存货进行核算的标志,而不应当仅仅看其存在的方式、存放的地点、合同的规定等。 
  低值易耗品从性质上属于劳动手段,其价值通过使用逐渐发生转移,为便于对低值易耗品的核算和管理,企业应将低值易耗品纳入存货进行核算。 
  (二)企业应当根据本准则的规定,正确地确定存货的入账价值、发出存货的成本、存货的期末计量,并按规定合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企业所选择的用于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的方法如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会计方法应能够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关的会计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理由及由此所造成的财务影响。 
  (三)企业应当正确记录和反映各项存货的收入、发出和结存情况,通常可以设置以下会计科目:“在途物资”、“原材料”。 
   “包装物”、“低值易耗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存货跌价准备”、“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等。为加强企业对受托代销商品的管理和核算,企业在发生受托代销商品业务的情况下,还应增设“受托代销商品”和“代销商品款”会计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法核算存货的企业,还应增设“物资采购”、“材料成本差异”、“产品成本差异”会计科目;采用零售价法核算存货的企业,还应增设“商品进销差价”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二、关于引言 
  本准则在引言部分指出,本准则规范存货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但不涉及:()因建造合同而形成的在建工程; 
  (2)农业企业收获的农产品和采掘企业开采的矿产品;(3)牲畜等与农业活动有关的生物资产;(4)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存货的初始计量。 
   1.因建造合同而形成的在建工程是指承包商因执行建造合同而形成的在建工程,这类存货的会计处理由《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进行规范。 
   2.农业企业收获的农产品和采掘企业开采的矿产品。这里的“农产品”,是指企业生物资产的收获品。这两类物品的会计处理将分别由有关农业、采掘业的会计处理规定加以规范。 
   3.牲畜等与农业活动有关的生物资产。这类资产如绵羊、奶牛等,其会计处理将由有关农业的会计处理规定加以规范。 
   4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存货的初始计量,将由有关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规定予以规范。 
  三、关于定义 
  本准则第3条规定了存货、可变现净值和制造费用的定义。 
  (一)存货 
  本准则将存货定义为: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或者为了出售仍然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或者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 
  由此看出,存货最基本的特征是,企业持有存货的最终的目的是为了出售(不论是可直接供出售,还是需经过进一步加工后才能出售),而不是自用或消耗。这一特征就使存货明显区别于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 
  具体来讲,存货包括各类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以及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代销商品等。 
   1.原材料,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加工改变其形态或性质并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 
   2.在产品,指企业正在制造尚未完工的生产物,包括正在各个生产工序加工的产品,和已加工完毕但尚未检验或已检验但尚未办理入库手续的产品。 
   3.半成品,指经过一定生产过程并已检验合格交付半成品仓库保管,但尚未制造完工成为产成品,仍需进一步加工的中间产品。但不包括从一个生产车间转给另一个生产车间继续加工的自制半成品以及不能单独计算成本的自制半成品,这类自制半成品属于在产品。 
   4.产成品,指工业企业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验收入库,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企业接受外来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应视同企业的产成品。 
   5.商品,指商品流通企业外购或委托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 
   6.包装物,指为了包装本企业商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其主要作用是盛装、装潢产品或商品。 
   7.低值易耗品,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容器等。其特点是单位价值较低,或使用期限相对于固定资产较短,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其原有实物形态基本不变。 
   8.委托代销商品,指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 
  需要注意的是,为建造固定资产等各项工程而储备的各种材料,虽然同属于材料,但是用于建造固定资产等各项工程.其价值分次进行转移,并不符合存货的定义,因此不能作为企业的存货进行核算。企业的特种储备以及国家指令专项储备的资产也不符合存货的定义,因而也不属于企业的存货。 
  (二)可变现净值 
  本准则将可变现净值定义为: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后的金额。 
  根据谨慎性原则,本准则要求企业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对存货进行期末计价。当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下跌至成本以下时,表明该存货给企业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低于其账面金额,因此应将这部分损失从资产价值中扣除,计入当期损益。否则,当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其成本时,如果仍然以其历史成本计量,就会出现虚计资产的问题。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合理确定估计售价、至完工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金。在理解可变现净值这一概念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企业应当以处于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作为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的前提。如果企业不是处于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那么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不适用于本准则。 
   2.可变现净值实质上是指净现金流入,而不是指存货

《《企业会计准则——存货》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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