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指南 1
一、基本要求
(一)企业应根据投资对象的变现能力及投资目的,对投资进行适当的分类。按照投资的变观能力及投资目的,通常可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两类。
企业应在划分短期和长期投资的基础上,再按照投资性质进行分类,并根据不同性质的投资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
(二)企业应按照本准则的规定,正确地确定投资成本、确认投资损益,并按规定计提投资损失准备。
(三)短期投资的成本与市价孰低,可按投资总体、投资类刑或单项投资计算并确定计提跌价损失准备;如果某项短期投资比较重大(如占整个短期投资10%及以上),则应按单项投资为基础计算并确定计提的跌价损失准备。
长期投资的减值,应以单项投资为基础计算并确定计提的减值准备。
(四)企业应正确记录和反映各项投资所发生的成本和损益。对外投资的核算,一般需要设置以下科目:
1.“短期投资”。核算企业持有的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的投资。在“短期投资”科目下,应按股票、债券等不同的投资性质和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2.“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企业持有各种长期股权性质的投资。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应按被投资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3.“长期债权投资”。核算企业持有各种长期债权性质的投资,包括长期债券投资和其他长期债权投资。在“长期债权投资”科目下还应设置“长期债券投资”和“其他长期债权投资”明细科目,并在各明细科目下按长期债券或其他长期债权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4.“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核算短期投资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时,计提的市价低于成本的损失准备。
5.“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核算长期投资计提的减值准备。
6.“应收股利”。核算投资应收的现金股利。
7.“应收利息”。核算投资应收的利息。企业持有的到期还本付息债权投资应收的利息在“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核算,不在“应收利息”科目核算。
8.“投资收益”。核算企业投资所获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投资收益”科目的期末余额,应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无余额。
二、说明
(一)关于引言
本准则不涉及外币投资的折算、证券经营业务、合并会计报表以及企业合并。外币投资的折算、证券经营业务、合并会计报表以及企业合并,将由相关会计准则规范,不属于本准则所规范的范围。
在债务重组情况下,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其会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一债务重组》的规定执行,但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后的会计处理,应按本准则有关短期股权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定义
1.投资,指企业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本准则所指的投资,仅包括对外投资,如各种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企业取得的为使其增值而持有的资产(不含对外投资),如存货、固定资产等不属于本准则所指的投资。
2.短期投资,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的投资。短期投资按照投资性质可以分为短期股票投资、短期债券投资和短期其他投资。短期投资通常是能上市流通的各种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能随时变现的投资,作为短期投资,应当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能够在公开市场交易并且有明确市价;
(2)持有投资作为剩余资金的存放形式,并保持其流动性和获利性。
短期投资的持有期间通常不超过一年,但实际持有期间已超过一年的短期投资仍应作为短期投资,除非企业管理当局意图改变投资目的,即改短期持有为长期持有。
3.长期投资,指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长期投资按照投资性质可以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
长期债权投资又可按照投资对象分为债券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债券投资,是指企业购入并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各种债券,如国债等;其他债权投资,是指除了长期债券投资以外属于债权性质的投资,如委托贷款等。
长期股权投资依据对被投资单位产生的影响,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本准则所指的控制包括:
①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的表决权资本。
②投资企业虽然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50%或以下的表决权资本,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实质控制权,可以通过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况判定:
第一,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例如,A公司拥有B公司40%的表决权资本,C公司拥有B公司30%的表决权资本,D公司拥有B公司30%的表决权资本。A公司与C公司达成协议,C公司在B公司的权益由A公司代表。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实质上拥有B公司70%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表明A公司实质上控制B公司。
第二,根据章程或协议,投资企业有权控制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例如,A公司拥有B公司45%的表决权资本,同时,根据协议,B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由A公司派出,总经理有权负责B公司的经营管理。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虽然只拥有B公司45%的表决权资本,但由于B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均由A公司派出,A公司可以通过其派出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对B公司进行经营管理,达到对B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实施控制的权力,则表明A公司实质上控制B公司。
第三,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这种情况是指,虽然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或以下表决权资本,但根据章程、协议等有权任免董事会的董事,以达到实质上控制的目的。
第四,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这种情况是指,虽然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或以下表决权资本,但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会议,从而能够控制其财务和经营政策,使其达到实质上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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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本准则所指的共同控制,仅指共同控制实体,不包括共同控制经营、共同控制财产等。共同控制实体,是指由两个或多个企业共同投资建立的实体,该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必须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决定。
(3)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当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或以上至50%的表决权资本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此外,虽然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下的表决权资本,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应确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①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在被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指南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