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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的若干问题解答(下)


收益和比较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以及在会计政策变更季度财务报告中或者变更以后季度财务报告中所涉及到的本会计年度内发生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季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在会计报表附注的披露方面,企业需要披露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年度的累积影响数[包括对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期初留存收益的影响数和以前年度可比中期损益的影响数(这里所指的可比中期损益的影响数包括可比季度损益的影响数和可比年初至季度末损益的影响数)],以及对当年度变更季度、年初至变更季度末损益的影响数和当年度会计政策变更前各季度损益的影响数,同时,在发生会计政策变更以后季度会计报表附注中也需要作相应披露。例如,某企业在第3季度发生了会计政策变更,则在其第3季度财务报告中,需要调整上年度年初留存收益和上年度末资产负债表、上年度第3季度利润表和上年度年初至第3季度末利润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同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还需要对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年度累积影响数、上年度年初留存收益影响数、上年度第3季度净利润影响数、上年度年初至第3季度末净利润影响数,以及对本年度第3季度净利润影响数、本年度年初至第3季度末净利润影响数和本年度第1、2季度净利润影响数分别作出说明。 
   
  问:企业在采用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应当如何作好衔接工作? 
   
  答:为了有助于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的贯彻实施和保证中期财务报告信息的可比性,中期财务报告准则具体规定了以下衔接办法: 
  (一)如果企业在首次按照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编制中期财务报告的以前年度没有编制过可比中期(包括可比本中期和可比年初至本中期期末)的会计报表,则在该企业首次采用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的年度所提供的中期财务报告中可以不提供上年度可比中期的会计报表。 
  (二)如果企业在以前年度编制了可比中期的会计报表,则在该企业首次采用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的年度所提供的中期财务报告中,应当提供上年度可比中期的会计报表,而且如果上年度可比中期的会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不相符的,还应当作追溯调整。 
  (三)从使用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编制中期财务报告的第二年起,由于在其首次采用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编制中期财务报告的第一年里,已经编制有各比较会计报表,所以从第二年起的各中期财务报告中,企业就应当提供规定的所有可比中期的会计报表。 
  (四)在企业根据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如果披露的其他信息涉及到需要提供上年度比较数字的,亦按照上述(一)、(二)、(三)的原则处理。这些信息包括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规定的应当在中期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关联方交易信息、分部收入与分部利润(亏损)信息等。 
   
 

《关于《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的若干问题解答(下)(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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