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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保险公司会计制度》问题解答


公司采取分期收款方式收取保费。第一年,公司如期收到保费,已按规定确认保费收入。第二年,公司获悉国家将严禁楼堂馆所建设,该宾馆已列入停建范围,根据经验,公司判断本期收取保费的可能性很小,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本期不应确认保费收入,而应于实际收到保费时确认。 
   
   3.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收入能够可靠计量,即是指收入金额能够确定。如收入金额不能确定,不能确认收入。例如,《保险法》第3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回相应的保险费:(一)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二)保险标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根据这条规定,如公司发生这类业务,只有在新的保费金额能够确定的情况下,才能确认保费收入。 
   
  (五)增加了存出资本保证金和提取保险保障基金、提取总准备金的会计处理 
   
   1.《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根据该规定,新制度相应增加了存出资本保证金的会计处理,存出资本保证金时,借记“存出资本保证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保险法》规定,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根据该规定,新制度相应增加了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的会计处理,有关核算见后。 
   
   3.根据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保险公司应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总准备金,会计制度上相应增加了提取总准备金的会计处理,提取总准备金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总准备金”科目,贷记“总准备金”科目。 
   
  (六)完善了人身险责任准备金的会计处理由于长期寿险和长期健康险风险不同,有关责任准备金精算方法的不同,为了满足人寿保险公司对长期寿险和长期健康险分业管理的要求,我们将原制度“人身险责任准备金”科目细化为“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两个科目,分别核算提存的长期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相应地将“提存人身险责任准备金”科目细化为“提存寿险责任准备金”和“提存长期健康责任准备金”两个科目;将“转回人身险责任准备金”科目细化为“转回寿险责任准备金”和“转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两个科目。 
   
  (七)调整了贷款,股权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保险法》及其他有关保险监管法规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从事除保户质押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业务,不得买卖股票和进行股权投资。根据上述规定,新制度相应作了如下调整: 
   
   1.保留有关保户质押贷款的会计处理。保户质押贷款是人寿保险公司以投保人的有效保单作为质押品,向保户发放的贷款。原制度称其为保户借款。由于保户质押贷款是保险公司的一项债权,称“借款”易被人误解,所以新制度将该项贷款称为保户质押贷款,科目名称也作了相应修改,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 
   
   2.取消了除保户质押贷款以外的其他种类贷款业务的会计处理。在表内科目中删除了原制度“贷款”及“贷款呆账准备”科目。 
   
   3.取消了股票投资及其他股权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新制度设置了“短期投资”科目,该科目只核算短期债券投资。新制度取消了原制度“长期投资”科目,设置了“长期债券投资”科目,取消了长期股权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 
   
   4.在表内科目中取消了有关贷款及股权投资业务的会计科目后,考虑到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新制度在会计科目表的附注中作了如下说明:(1)公司如有经国务院特批对外进行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在《保险法》颁布以前投出的目前尚未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可以增设“长期股权投资”科目;(2)公司如对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提取投资风险准备,可以增设“投资风险准备”科目;(3)公司如有在《保险法》颁布以前发放的目前尚未收回的贷款,可以增设“贷款”科目,并相应增设“贷款呆账准备”科目。 
   
  (八)修改了再保险业务中有关往来款项的会计处理保险公司之间办理再保险业务时,可能发生相应的债权债务,原制度设置了“应收分保账款”和“应付分保账款”两个会计科目,分别核算再保险业务发生的往来款项,新制度将这两个会计科目合并为“分保业务往来”一个会计科目。这主要是因为分入、分出业务均存在应收、应付分保账款的情况。如果分设两个会计科目,各科目在核算内容上存在交叉情况,核算复杂,也不易理解,因此,为简化核算,将其并为一个会计科目。 
   
  (九)规范了手续和佣金的会计处理根据保险监管部门的要求,人寿保险公司可以发生手续费和佣金支出;财产保险公司只能发生手续费支出;再保险公司不能发生手续费和佣金支出。由于手续费和佣金的支付对象不同,支付金额占保费收入的比例也不同,从有利于加强会计核算,有利于加强保险监管的角度考虑,新制度将手续费和佣金业务分开核算,将应向人寿保险个人营销业务营销员支付的费用不作为手续费核算,而是作为佣金处理;将应向受其委托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支付的费用作为手续费处理,修改了原制度将手续费和佣金业务并入一起核算的做法。 
   
  (十)增加了抵债物资的会计处理抵债物资是指保险公司因债务重组而收到的物资,如收到投保人用以抵偿欠费的物料用品、固定资产等。新制度对抵债物资的入帐价值、处理抵债物资产生的损益等会计事项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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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增加了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原制度没有涉及无形资产的核算内容,新制度增加了无形资产的核算,对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摊销期限等均作了明确规定。 
   
  (十二)修改了长期待摊费用的会计处理新制度将原“递延资产”科目改为“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这是因为“递延资产”实际上是不能全部计入当期损益而应在以后会计年度分期摊销的费用,它并不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因此,不是企业的一项资产。新制度对长期待摊费用的内容、摊销期限及会计处理均作了新的规定。 
   
  (十三)修改了会计报表种类及格式与原制度相比,新制度在会计报表上有如下变化: 
   
   1.将原“损益表”名称改为“利润表”。 
   
   2.将原按保险业务分类设置损益表改为按保险公司分类设置利润表。共设置了三张利润表,即财产保险公司利润表、人寿保险公司利润表和再保险公司利润表,并对各张报表的项目和排列作了相应调整。 
   
   3.用现金流量表取代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主要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有什么变化? 
   
  答:主要经济业务会计核算的变化有以下九个方面: 
   
  (一)财产保险业务的核算财产保险业务的核算主要包括保费收入、保险赔款支出和提存准备金三项内容。 
   
   1.保费收入的确认保费收入是否实现,应依据规定的三个条件判断。按规定确认的当期保费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保费”等科目,贷记“保费收入”科目。期末将“保费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2.赔款支出的核算发生赔款支出时,借记“赔款支出”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的损

《财政部会计司《保险公司会计制度》问题解答(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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