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会计司《保险公司会计制度》问题解答
余物资,应冲减赔款支出。期末将“赔款支出”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3.提存准备金的核算新制度规定财产保险的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长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包括两项内容:其一,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且已经提出保险赔款的未决赔案提存的准备金,按所提出的保险赔款数全部提存;其二,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沿未提出保险赔款的未决赔案提存的准备金,按预计保险赔款数的5%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为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财产险业务而设置的,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提存和结转的数额,应相当于当年自留保险费的50%,以为下年度发生赔款提供充足的资金来源。长期责任准备金是为长期工程险等长期财产保险业务而设置的,在未到结算损益年度前,按业务年度营业收支差额提存,以为保险责任期内发生赔款提供充足的资金来源。按规定提存各项准备金时,借记“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科目;按规定转回各项准备金时,借记“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转回长期责任款准备金”科目;期末,将上述提存和转回类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二)人寿保险业务的核算人寿保险业务的核算也主要包括保费收入、赔款及给付和提存准备金三项内容。
1.保费收入的确认确认人寿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是否实现也应依据规定的三个条件判断,保费收入的确认条件与财产保险业务相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人寿保险合同一般是收款生效,即收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时,保险公司即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没有收到保费不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人寿保险公司一般应于收到保费时确认保费收入。但是,对于分期收款保险合同,即使在合同规定的收款期内因被保险人的原因没有收到保费,如果收到保费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到保费的可能性,保费金额也可以确定,人寿保险公司亦可确认保费收入。这需要经验判断。
2.赔款或给付的核算人寿保险合同按期限分类,划分为短期人身保险合同和长期人身保险合同。短期人身保险合同发生的支出称为赔款支出;长期人身保险合同发生的支出称为给付或退保金,主要包括死伤医疗给付、满期给付、年金给付和支付退保金等。发生上述给付时,借记“赔款支出”、“死伤医疗给付”、“满期给付”、“年金给付”和“退保金”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期末,将上述各支出类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3.提存准备金的核算短期人身保险业务提存的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其提存、转回的账务处理与财产保险业务相应准备金的财务处理方法相同。长期人身保险业务提存的准备金包括: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新制度相应设置了“提存寿险责任准备金”、“提存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转回寿险责任准备金”、“转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科目,提存及转回的账务处理方法类似。
(三)再保险业务的核算再保险业务涉及分保业务分出人和分保业务接受人双方,分保业务分出人的核算主要包括向分保业务接受人分出的保费和摊回的应由分保业务接受人承担的赔款和各项费用两项内容;分保业务接受人的核算主要包括分保费收入的确认,分保赔款入费用和提存准备金三项内容。
1.分保业务分出人的核算。分保业务分出人向分保业务接受人发出分保业务账单时,应按账单中标明的分保费金额,借记“分出保费”科目,按账单中标明的赔款、费用等项目金额,贷记“摊回分保赔款”、“摊回分保费用”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分保业务往来”科目。摊回的分保费用主要包括摊回的手续费、摊回的营业费用和摊回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2.分保业务接受人的核算,内容如下:
(1)保费收入的确认。再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的确认也应满足制度规定的三个条件,与财产保险业务相同。再保险业务的特点是,分保合同一般于收到分保分出人发来的分保业务账单时生效,即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分保业务接受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由于分保业务账单标明了保费金额,此时收入金额是可以确定的;另外,由于再保险业务是保险公司之间开展的业务,分保业务接受人收回金额的可能性通常大于不能收回金额的可能性,可见,对于分保业务接受人而言,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通常可以认为确认保费收入的三个条件得到满足,因此,一般可以于此时确认保费收
(2)分保赔款和费用的核算。分保业务接受人收到分保业务分出人发来的分保业务账单时,应按账单中标明的赔款、费用等项目金额,借记“分保赔款支出”、“分保费用支出”等科目,按账单中标明的保费等基础上金额,贷记“分保费收入”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分保业务往来”科目。
(3)提存准备金的核算。再保险业务提存的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和长期责任准备金。根据我国再保险业务的特点,一般以3年为一个损益结算期,才能真正反映再保险业务的损益,在未到决算损益年度之前,当期营业收支差额全额作为长期责任准备金提存。再保险业务提存、转回准备金的财务处理与财产保险业务相应准备金的账务处理方法相同。
(四)投资业务的核算投资业务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业务。短期投资业务只核算短期债券投资。核算没有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主要是考虑到,就债券投资而言,保险资金只能用于购买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不能用于购买其他企业债券,而上述两种债券属“金边债券”,风险较小,也就不需要采用此法提取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准备。长期投资业务只核算长期债券投资。但是,公司如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以前从事的长期股权投资,目前尚未收回的,或经国务院批准从事的长期股权投资,可以增加长期股权投资业务的核算内容。长期债券投资的核算采用了《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相关费用,如数额较大,单独核算。购买债券有时要发生诸如印花税、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原制度将相关费用计入投资成本。新制度规定,债券投资成本中包含的相关费用,在“长期债券投资”科目下单独设置“相关费用”明细科目核算,在债券购入后到期前的期限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计入投资收益;如果相关费用数额不大,可采用一次推销法,于取得债券投资时直接计入当期投资收益,不通过“相关费用”明细科目核算。
2.明确了溢折价的摊销方法。原制度没有明确溢折价的摊销方法,公司在实际工作中一般采用直线法。新制度既考虑了我国实际,又借鉴了国际惯例,规定溢折价摊销方法可以采用直线法,也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
3.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转入“应收利息”科目核算。原制度根据债券利息的支付形式,规定分期付息的债券利息在“应收利息”科目核算,到期还本付息的债券利息在‘长期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核算。不论债券是分期付息还是到期还本付息,由于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已转化为企业的债权,理应作为债权信息,而不应继续作为投资处理,基于这方面的考虑,新制度改变了债券利息的核算方法,将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由”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科目转入”应收利息“科目。
新制度没规定对长期债券投资计提投资风险准备,理由同短期债券投资。
(五)无形资产的核算原制度没有涉及无形资产的核算,新制度明确了无形资产 《财政部会计司《保险公司会计制度》问题解答(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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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存准备金的核算新制度规定财产保险的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长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包括两项内容:其一,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且已经提出保险赔款的未决赔案提存的准备金,按所提出的保险赔款数全部提存;其二,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沿未提出保险赔款的未决赔案提存的准备金,按预计保险赔款数的5%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为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财产险业务而设置的,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提存和结转的数额,应相当于当年自留保险费的50%,以为下年度发生赔款提供充足的资金来源。长期责任准备金是为长期工程险等长期财产保险业务而设置的,在未到结算损益年度前,按业务年度营业收支差额提存,以为保险责任期内发生赔款提供充足的资金来源。按规定提存各项准备金时,借记“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科目;按规定转回各项准备金时,借记“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转回长期责任款准备金”科目;期末,将上述提存和转回类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二)人寿保险业务的核算人寿保险业务的核算也主要包括保费收入、赔款及给付和提存准备金三项内容。
1.保费收入的确认确认人寿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是否实现也应依据规定的三个条件判断,保费收入的确认条件与财产保险业务相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人寿保险合同一般是收款生效,即收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时,保险公司即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没有收到保费不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人寿保险公司一般应于收到保费时确认保费收入。但是,对于分期收款保险合同,即使在合同规定的收款期内因被保险人的原因没有收到保费,如果收到保费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到保费的可能性,保费金额也可以确定,人寿保险公司亦可确认保费收入。这需要经验判断。
2.赔款或给付的核算人寿保险合同按期限分类,划分为短期人身保险合同和长期人身保险合同。短期人身保险合同发生的支出称为赔款支出;长期人身保险合同发生的支出称为给付或退保金,主要包括死伤医疗给付、满期给付、年金给付和支付退保金等。发生上述给付时,借记“赔款支出”、“死伤医疗给付”、“满期给付”、“年金给付”和“退保金”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期末,将上述各支出类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3.提存准备金的核算短期人身保险业务提存的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其提存、转回的账务处理与财产保险业务相应准备金的财务处理方法相同。长期人身保险业务提存的准备金包括: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新制度相应设置了“提存寿险责任准备金”、“提存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转回寿险责任准备金”、“转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科目,提存及转回的账务处理方法类似。
(三)再保险业务的核算再保险业务涉及分保业务分出人和分保业务接受人双方,分保业务分出人的核算主要包括向分保业务接受人分出的保费和摊回的应由分保业务接受人承担的赔款和各项费用两项内容;分保业务接受人的核算主要包括分保费收入的确认,分保赔款入费用和提存准备金三项内容。
1.分保业务分出人的核算。分保业务分出人向分保业务接受人发出分保业务账单时,应按账单中标明的分保费金额,借记“分出保费”科目,按账单中标明的赔款、费用等项目金额,贷记“摊回分保赔款”、“摊回分保费用”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分保业务往来”科目。摊回的分保费用主要包括摊回的手续费、摊回的营业费用和摊回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2.分保业务接受人的核算,内容如下:
(1)保费收入的确认。再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的确认也应满足制度规定的三个条件,与财产保险业务相同。再保险业务的特点是,分保合同一般于收到分保分出人发来的分保业务账单时生效,即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分保业务接受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由于分保业务账单标明了保费金额,此时收入金额是可以确定的;另外,由于再保险业务是保险公司之间开展的业务,分保业务接受人收回金额的可能性通常大于不能收回金额的可能性,可见,对于分保业务接受人而言,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通常可以认为确认保费收入的三个条件得到满足,因此,一般可以于此时确认保费收
入。
(2)分保赔款和费用的核算。分保业务接受人收到分保业务分出人发来的分保业务账单时,应按账单中标明的赔款、费用等项目金额,借记“分保赔款支出”、“分保费用支出”等科目,按账单中标明的保费等基础上金额,贷记“分保费收入”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分保业务往来”科目。
(3)提存准备金的核算。再保险业务提存的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和长期责任准备金。根据我国再保险业务的特点,一般以3年为一个损益结算期,才能真正反映再保险业务的损益,在未到决算损益年度之前,当期营业收支差额全额作为长期责任准备金提存。再保险业务提存、转回准备金的财务处理与财产保险业务相应准备金的账务处理方法相同。
(四)投资业务的核算投资业务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业务。短期投资业务只核算短期债券投资。核算没有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主要是考虑到,就债券投资而言,保险资金只能用于购买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不能用于购买其他企业债券,而上述两种债券属“金边债券”,风险较小,也就不需要采用此法提取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准备。长期投资业务只核算长期债券投资。但是,公司如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以前从事的长期股权投资,目前尚未收回的,或经国务院批准从事的长期股权投资,可以增加长期股权投资业务的核算内容。长期债券投资的核算采用了《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相关费用,如数额较大,单独核算。购买债券有时要发生诸如印花税、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原制度将相关费用计入投资成本。新制度规定,债券投资成本中包含的相关费用,在“长期债券投资”科目下单独设置“相关费用”明细科目核算,在债券购入后到期前的期限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计入投资收益;如果相关费用数额不大,可采用一次推销法,于取得债券投资时直接计入当期投资收益,不通过“相关费用”明细科目核算。
2.明确了溢折价的摊销方法。原制度没有明确溢折价的摊销方法,公司在实际工作中一般采用直线法。新制度既考虑了我国实际,又借鉴了国际惯例,规定溢折价摊销方法可以采用直线法,也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
3.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转入“应收利息”科目核算。原制度根据债券利息的支付形式,规定分期付息的债券利息在“应收利息”科目核算,到期还本付息的债券利息在‘长期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核算。不论债券是分期付息还是到期还本付息,由于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已转化为企业的债权,理应作为债权信息,而不应继续作为投资处理,基于这方面的考虑,新制度改变了债券利息的核算方法,将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由”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科目转入”应收利息“科目。
新制度没规定对长期债券投资计提投资风险准备,理由同短期债券投资。
(五)无形资产的核算原制度没有涉及无形资产的核算,新制度明确了无形资产 《财政部会计司《保险公司会计制度》问题解答(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