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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保险公司会计制度》问题解答


的核算,核算方法采用《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入帐价值。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入账。自行开发并按法定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的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入帐;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2.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的,按不超过受益年限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而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按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摊销;经营期短于有效年限的,按不超过经营期的年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且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 
   
  (六)长期待摊费用的核算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基本采用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核算内容。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项费用,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项费用,作为待摊费用处理。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开办费、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 
   
   2.摊销期限。开办费应当从公司开始经营的当月起,按不超过5年的期限平均摊销;如开办费金额不大的,也可在开始经营的当月一次摊销。原制度没有明确开办费的摊销年限。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应在大修理间隔期内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 
   
  (七)债务重组的核算债务重组涉及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对债权人而言是债权重组,对债务人而言是债务重组。对保险公司而言,由于只发生债权重组,困此,核算只涉及债务重组中收到的抵债物资以及债务重组损失。新制度增设了“抵债物资”科目,核算因债务重组而收到的物资;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增加了债务重组损失的内容,核算在债务重组中收到的抵债物资的评估确认价值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的差额。主要内容如下: 
   
   1.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让步表现在;在债务重组日,债权人收到的抵债物资的评估确认价值或者未来应向债务人收取的金额小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 
   
   2.保险公司收到的抵债物资应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入帐。 
   
   3.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包括本金及应收未收利息。 
   
   4.债务重组损失的确认为债务重组日,其金额为债权人收到的抵债物资的评估确认价值或者未来应向债务人收取的金额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的差额。 
   
  (八)保证金的核算保证金的核算包括存出保证金、存出资本保证金和存入保证金三项内容。存出保证金是保险公司开展直接承保业务按合同约定存出的保证金,包括存出理赔保证金、存出共同海损保证金和存出其他保证金。存出理赔保证金是根据理赔代理人的需要而存出的保证金,为理赔代理人代理理赔提供资金保证;存出共同海损保证金是发生共同海损赔案需支付现金担保时的保证金,存出保证金是公司的一项流动资产。存出保证金是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存出的保证金,是公司的一项长期资产。存入资本保证金,是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接受存入的保证金,包括存入理赔保证金存入信用险保证金。存入理赔保证金是收取的被代理人存入的理赔保证金,作为代理赔案的资金保证;存入信用险保证金是收取的保户按规定交付的保费保证金。存入保证金是公司的一项流动负债。

 
   
  (九)保险保险基金的核算保险保障基金是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设立的,主要核算内容如下: 
   
   1.基金来源。保险保障基金按规定提取,计入当期费用。提取保险保障基金时,借记“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科目,贷记“保险保障基金”科目。 
   
   2.基金运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调度使用保险保障基金时,借记“保险保障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保险保障基金是公司的一项长期负债。 
   
   3.基金利息收入的核算。保险保障基金专户存储以及购买债券取得的利息,作增加保险保障基金处理。 
   
  五、新制度在会计报表上有哪些变化? 
   
  答:除报表的名称外,具体变化内容如下: 
   
  (一)利润表的变化新制度利润表包括财产保险公司利润表、人寿保险公司利润表和再保险公司利润表,主要变化如下: 
   
   1.区分保险业务和保险资金运用,重新调整了报表项目,将属于保险业务的收入作为“保险业务收入”类项目反映,将原作为“营业收入”类项目的“汇总收益”改作“营业利润”类项目反映;将属于保险业务的支出作为“保险业务支出”类项目反映,将原作为“营业支出”类项目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失”改作“营业利润”类项目反映。 
   
   2.改变原制度将“摊回分保赔款”作为“营业收入”类项目列示的做法,将其改作“保险业务支出”类下的“赔款支出”项目的减项反映;改变原制度将“摊回分保费用”作为“营业收入”类项目列示的做法,将其改作“保险业务支出”类下的“手续费支出”、“佣金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和“营业费用”项目的减项单独反映。 
   
   3.改变原制度将“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作为“营业收入”类项目、将“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作为“营业支出”类项目的做法,将这两个项目在“准备金提转差”类下分别列示。 
   
   4.增加了“承保利润”项目,反映公司保险业务实现的利润。 
   
   5.将“保户利差支出”作为“营业利润”类项目列示。 
   
  (二)现金流量表的变化“现金流量表”的编制,采用了《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的原则和方法,并根据保险行业特点,重新设置了报表项目。其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主要有:收到的现金保费、分保业务收到的现金、存入保证金的现金净额、收到的保户储金,等等;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主要有:以现金支付的赔款、分保业务支付的现金、存出保证金的现金净额、返还的保户储金、以现金支付的手续费、以现金支付的佣金、死伤医疗给付支出的现金、满期给付支出的现金、年金给付支出的现金、以现金支付的退保金、以现金支付的保户利差、以现金支付的存出资本保证金、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支付的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等等。

《财政部会计司《保险公司会计制度》问题解答(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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