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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的若干问题解答(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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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11月2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以下简称中期财务报告准则),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就该准则涉及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问:中期财务报告准则主要规范了哪些内容? 
   
  答:中期财务报告准则主要规范了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中期财务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的组成部分、中期会计报表的格式与内容、中期会计报表的有关编制要求、比较会计报表以及中期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披露的信息等。 
  (二)编制中期财务报告应当遵循的确认与计量原则。包括中期会计政策和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中期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标准、季节性、周期性和偶然性收入以及会计年度内不均匀发生的费用的处理、中期会计估计的应用等。 问:如何理解“中期”和“中期财务报告”的概念? 
   
  答:(一)如何理解“中期”的概念? 
  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规定,“中期,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所以,中期是在这一会计年度之内、但短于一个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它可以是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也可以是其他短于一个会计年度的期间,如1月1日至9月30日的期间。 
  (二)如何理解“中期财务报告”的概念? 
  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规定,“中期财务报告,指以中期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这一定义的突出特点是强调中期财务报告涵盖的会计期间以中期为基础,因此,中期财务报告有可能是月度财务报告,也可能是季度财务报告或者半年度财务报告,当然也包括年初至本中期末的财务报告。至于企业以什么中期为基础编制财务报告应当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而定。 
   
  问:如何理解编制中期财务报告应当遵循的重要性原则? 
   
  答:中期财务报告准则对重要性原则的应用作了具体规定,即企业在确认、计量和披露各中期会计报表项目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企业在判断重要性程度时,应当以中期财务数据为基础,不应当以预计的年度财务数据为基础;而且,与年度财务数据相比,中期会计计量可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估计。企业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了与理解企业中期末财务状况和中期经营成果及其现金流量相关的信息。 
  (一)重要性程度的判断应当以中期财务数据为基础企业在为编制中期财务报告的目的而决定应当如何确认、计量和披露各会计报表项目时,对于重要性程度的判断应当以中期财务数据为基础。这里所指的中期财务数据既包括本中期的财务数据,也包括年初至本中期末的财务数据。但是企业不得以预计的年度财务数据为基础对中期会计报表项目进行重要性的判断。因为有些对于预计的年度财务数据显得不重要的信息对于中期财务数据而言可能是重要的,因此需要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披露这些信息。 
  例1 XYZ公司在20x2年第1季度转回前期已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损失80万元,公司第1季度利润表反映的投资收益为20万元,净利润为100万元,公司预计全年的净利润为5000万元。在本例中,第1季度所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转回金额尽管只占预计全年净利润的1.6%,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时可能会被认为属于非重要事项而不予披露。但是,该项资产减值损失转回金额却占第1季度投资收益的400%,占第1季度净利润的80%,对于第1季度财务报告来讲属于重要事项,企业应当在第1季度财务报告中予以披露。 
  (二)中期会计计量可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估计 
  基于中期财务报告的编报时间一般比年度财务报告短,有关编报要求也较年度财务报告为松,所以,在对重要性进行评估时,中期会计计量相对于年度财务数据的计量而言,可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估计。例如,企业通常在会计年度末对存货进行全面、详细的实地盘点,因此,对年末存货可以达到较为精确的计价。但是在中期末,出于时间上的限制和成本效益方面的考虑,有时不大会对存货进行全面、详细的实地盘点,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中期末存货的计价就可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会计估计。 
  (三)重要性原则的运用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了与理解企业中期末财务状况和中期经营成果及其现金流量相关的信息 
  企业在运用重要性原则决定中期财务报告的信息披露内容和会计估计时,应当保证中期财务报告中包括了对于理解企业中期末财务状况和中期经营成果及其现金流量相关的信息,以避免在中期财务报告中由于不确认、不披露或者忽略某些信息而对信息使用者的决策产生误导。 
  (四)重要性程度的判断依赖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和判断 
  通常,会计人员在判断某一项目的重要性程度时,应当将项目的金额和性质结合起来予以考虑,而且在判断项目金额的重要性时,应当以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总额、净利润等直接相关项目数字作为比较基础,并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因素。有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单独依据项目的金额或者性质就可以判断其重要性。例如,企业发生会计政策变更,该变更事项对当期期末财务状况或者当期损益的影响可能比较小,但对以后期财务状况或者损益的影响却比较大,因此需要在财务报告中予以披露。 
   
  问: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由哪些部分组成? 
   
  答: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规定,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会计报表附注四个部分。其中,中期会计报表附注相对于年度会计报表附注而言可以适当简化,但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另外,这些应当包括在中期财务报告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会计报表附注仅仅是企业在中期财务报告中至少应当披露的信息,企业如果需要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披露其他会计报表或者相关信息(如提供股东权益变动表)也是允许的,但是这些会计报表或者其他相关信息一旦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披露,就应当遵循中期财务报告准则关于中期会计报表的编制要求、会计政策的选择和其他有关确认、计量以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问:编制中期会计报表有哪些特殊要求? 
   
  答:(一)关于中期会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 
  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规定,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按规定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应当是完整的会计报表,其格式和内容应当与上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如当年新施行的会计准则)对当年度会计报表的格式和

内容进行了修改,则中期会计报表应当按照修改后的报表格式和内容编制,与此同时,上年度比较会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也应当作相应调整。 
  (二)关于企业在中期财务报告中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提供母公司会计报表的要求 
  中期财务报告准则对企业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是否应当提供合并会计报表和(或)母公司会计报表作了规定,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在上年度财务报告中编报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其中期会计报表也应当按照合并基础编报,即企业在中期财务报告中也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而且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合并原则、编制方法和合并会计报表的格式与内容等应当与上年度合并会计报表相一致。如果在本会计年度有新的会计准则或者有关法规对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原则和方法等作了新的规范和要求,则企业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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