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电子商务的物流方案浅议
如果自建物流系统的管理成本过高以至于网站商店无法获得理想效益的话,就要考虑利用外部物流系统,实行商品配送劳务“外包”。利用网站商店之外的物流系统共同开发日渐增长、效益显著的电子商务,合作的原则是权利明晰、“捆绑”运作、机会共享、风险分担。一般来说,利用外部物流系统、实行商品配送“外包”,最大的优势是可以更多利用社会资源,扩大网站服务顾客的空间分布范围,为网站商店带来较大的销售规模效益,减少网站商店对物流系统的投资,利于发展专业化经营,减少网站商店管理物流系统的成本消耗。但是,建立和保持网站商店与外部物流系统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并非易事,除非网站商店具有特别的市场影响力和足够的业务量带来的吸引力。这些因素都能够降低利用外部物流系统的经济效率。
是选择自建物流系统的方案还是选择商品配送“外包”方案,既要考虑企业本身的条件,也要分析所经营商品的特点以及顾客的分布和公司发展的战略需要。关键是要对有关方案的经济效率进行科学、准确的测算和评估,选择经济合理的方案。
三、发展物流“外包”业务可以创造一个新的产业
对社会来说,发展物流“外包”业务可以创造一个新的产业,即商品配送产业,或称为“第三方物流”产业。在西方国家,物流产业所创造的产值在社会商品总产值中占有相当高的比重,例如在交通十分发达的英国,物流产值占商品产值的比重平均值是14.8%;在美国,这一比值大约为10——32%。物流创造产值,不仅仅是因为发生了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消耗,主要还是因为为商品创造了空间效用、时间效用以及所有权效用。相当多的社会资源有待“第三方物流”产业的发展而得到开发和利用。例如在我国,随着农业产业化的进程,大量的农村劳动力从农业生产中分离出来进入城市劳动力市场;随着工业部门从粗放性生产方式向集约性生产方式的转变,不少工业劳动力从工厂分离出来,走进人才市场。这里有相当大的待利用的劳动力资源,可以为发展“第三方物流”产业所利用。经过近20年生产力的高速发屐,相当多的商品市场已经进入供应饱和状态,不少商品和商品生产能力等待市场吸收,丰富的商品货源也为发展“第三方物流”产业创造了条件。
发展“第三方物流”产业,重要的是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如何让网站商店愿意选择“第三方物流”机构?如何让顾客信任“第三方物流”机构?对这些问题最好的回答就是“第三方物流”机构充分发挥其为顾客服务、提供高质量配送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表现。在市场经济中产生的“第三方物流”产业,需要同网站商店和自建物流系统进行竞争,以展示其在满足顾客需要方面的特殊能力和优越性。为此,“第三方物流”产业的发展必须是市场化的,依靠商品配送企业的市场经营而获得发展的内在力量。“第三方物流”产业首先应当是一个“外包”物流市场,成为物流需要方和物流服务供应方彼此接触、建立和发展合作关系的基础。
政府在发展“第三方物流”产业中也要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如何保护投资者利益、如何保障顾客利益,直接关系到电子市场秩序,关系到“第三方物流”产业的命运。单纯依靠有关机构的“君子协议”、依靠“道德约束”是不够的。政府要在建立和维护电子商务市场秩序、商品配送市场秩序、协调和引导产业发展方面做出应有的作用。
四、网站商店及其物流系统需要“权利分离”,应具有广泛的兼容性
在实施商品配送“外包”时,网站商店和外部商品配送企业必须就一系列合作中可能出现的权责问题进行协商,作出合理安排。有关的问题包括:谁组织商品供应和持有存货?谁对商品可能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谁承担因交货延迟或顾客退货带来的损失?商品配送企业对网站商店的服务是否实行专门化?还有如何支付商品配送佣金等问题。
这些问题是彼此联系在一起的。核心的问题是谁是所销售商品的所有权人。市场上几乎所有的商品交—易,都是所有权交易,即卖方销售的不光是一个商品实体,最重要的销售客体是商品的所有权;顾客在市场购买商品,最重要的是要获得商品的所有权,而不是商品实体本身。在市场经济中,所有权是所有商品、所有经济资源的最高权利。所有权可以派生出、并且制约着使用权、占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这些权利都是财产权利,具有不可分割性。换句话说:除了所有者,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处置所有权人的财产,也不能未经所有权人同意利用其财产获得收益。在电子商务中,谁是商品所有权人问题的答案包涵着应该由谁来组织商品供应和持有存货、谁应对商品可能给顾客带来的损害承担责任的规定。当然,根据传统的财产权利不可分割规则,这个答案也规定着谁能够占有商品销售所取得的利润。
笔者着重讨论的是网站商店作为商品所有权人的情况。根据财产权利不可分割规则,如果网站商店是商品所有权人,网站商店就要从虚拟世界走到现实世界中来,投资采购商品并向商品配送企业转交商品,确保商品正确和质量可靠,在进行商品配送“外包”时,商品配送企业只能是接受网站商店的委托,以商品配送的劳务形式或相应功能来对网站商店负责。在商品销售活动中,网站商品取得商品销售收入和利润,而商品配送企业只能取得劳务佣金。当然,网站商店要承担商品质量的主要责任——如果发生商品质量事故,主要应追究网站商店的责任而商品配送企业只是承担次要的责任。
上述财产权利规则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构成一定的阻碍作用。网站商店的核心能力是拥有广泛的互联网信息沟通系统,借此同广大的顾客群体以及供应商、商品配送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形成紧密的商业联系和信息支持关系。网站商店主要是依靠广大的销售范围来获利的,但在一个局部地区,销售量通常很少——这是绝大多数网站商店必须依赖外部物流系统的根本原因。如果网站商店不是自建物流系统,让它进入现实世界采购商品和向商品配送企业移交货物,持有和管理存货,就不是用其所长,可能造成资源的非合理配置。即使在某个地区建立仓库和持有存货,由于库存周期较长,网站商店也难以和现实世界中在采购商品和管理存货方面具有相对优势的批发企业和零售商店进行竞争。网站商店的核心能力以及电子商务的虚拟特征,决定了网站商店不能经济地采购、持有和管理商品实物。由此推理,按照传统的财产权利规则,网站商店必须自行采购、持有和管理商品实物,则电子商务就不能有效地获得发展。
要发展电子商务,势必要对财产权利规则作出相应的改变,即对参与电子商务活动的有关经营主体的权利重新界定,合理分配和确认网站商店和商品配送企业的财产权利。可以考虑
的一个方案是由商品配送企业承担商品代理采购、代为库存,继而一块承担商品配送的责任。可以选择这一方案的理由是商品配送企业通常都拥有仓库、运力以及商品保护等物流系统的一般设施和相应能力,网站商店把商品采购、运输和库存等等劳务全面委托给商品配送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对方的能力和优势。当然在这种情况下,有关商品的所有权还是网站商店,不过质量保障责任转移到商品配送企业;第二个方案是网站商店借助广泛的信息网络,密切掌握各个地区的批发商、零售商、货栈代销商以及运输代理商——作为地区供货商等众多机构的商品持有信息,在接受顾客订货后,立即向有关地区供货商发出订单,并指示商品配送企业直接前往供货商仓库提货和向顾客送货。这些方案都可以保持网站商店是最后向顾客销售商品的所有权人地位,但是在有关商品的实际占有、处置等等方面,权利转移到商品配送企业,即实行了有关财产权利的分离。
适当的财产权利分离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的灵活性和商机;除了上述讨论的情况之外,网站商店实际上还可作为一个代销商,帮助众多的商品制造企业销售商品,商品配送企业也可以作为某些商品的所有权人通过网站商店销售,网站商店还可以成为各个地区内部和地区之间存货调剂中心。这样,网站商店对众多生产商、批发商、零售商、仓储机构和运输机构就有了广泛的联系,能够加强彼此间的协作,相互兼容。通过适当的财产权利分离,商品配送企业也将能与生产厂商、批发零售商和其他企业有更多的合作机会,获得更多的服务机会,对市场变化也将有更强的适应性。
《支持电子商务的物流方案浅议(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