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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的认定


定其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并免于其承担民事责任。具体地说,上市公司在生产和披露会计信息过程中,只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就应予以免责。

  1.缘于会计标准设计原因的免责。首先,会计标准必须考虑成本效益关系,如果会计标准设计过于详细周全,虽能确保会计标准的质量,但可能导致会计信息生产成本的大幅上升,这同样不能被生产企业所接受。这样,会计标准设计者可能在允许的范围内相对降低会计质量标准,因此而导致的会计信息质量缺陷应被认为是合理的,相应产生的民事责任应可免责。其次,会计标准设计不能穷尽所有意欲规范的客观事物,对因新兴事物缺乏标准规范而导致的会计信息质量缺陷,信息生产者不承担民事责任。

  2.会计信息生产阶段的免责。在这个阶段,对于在现有会计理论和会计信息生产技术水平、人力保证水平和管理能力水平下,某些不可避免的会计信息质量缺陷,如对某些不确定性、模糊性事项,现有会计系统无法准确反映,因这种原因导致的信息质量缺陷,生产者不应承担责任。

  3.会计信息报告阶段的免责。生产者的会计报告符合有关的报告标准,没有虚假的、隐瞒重大事实的、不恰当的、误导性的陈述,且在编制过程中保持了充分的职讪审慎,即使在会计信息的再生产过程中产生了缺陷,只要不是生产者所为,报告者可以免责。或因使用者误解、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生产和报告者已作了必要的警示或特别提示),生产和报告者可以免责。 
  
 


罗新华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的认定(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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