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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原则在保险会计核算中的应用


的责任准备基金。我国保险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于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已提出保险赔偿的,最高可按已发生未决赔款数的100%计算;对于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险赔偿的,按当年实际发生赔款数的4%计算。对于损益核算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财产保险,按当期自留保费收入的50%确认理赔负债;对于损益核算期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长期财产保险业务和再保险业务,在未到结算损益年度前,按业务年度收支差额确认理赔负债。人身险按精算部门的精算确认给付负债。

  不难看出,现行会计制度中产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采取百分比估算法,未决赔款准备金采用逐案估计法。就产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提方法来说,百分比估算法的优点是较为简单易行,不足之处是假定保险赔付发生在年中,显然不够精确,从而使按此法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规模的准确度降低。严格地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首先分别计提每份保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然后加总所有保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即可得到年末应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总额。这种方法计提的金额精确,但工作量巨大,实际操作意义不大。从目前我公司具备的软、硬件环境来看,为了既达到精确又具有可操作性,应该考虑用24份法(又称月平均估算法),月平均估算假定当月签发保单的有效期为半个月或者保单保费的支付发生在当月的月中。显然比百分比法准确,这不仅适用于个别保单,而且更重要的是适用于具有相同保费支付期及相同签单月份的所有保单保费的估算。

  关于巨灾风险特别准备问题。从保险公事的赔款分布规律来看,无论保险经营中再保险机制如何完善,一般责任准备金制度如何健全,也不免存在一些“长尾”风险。巨灾风险的客观存在性,决定了应付巨灾的必要性。从理论上看,保险公司责任准备的资金来源于保费收入,依据保费理论,当期应当提取并计入损益的一般责任准备应与当期实现的纯保费收入相等。纯保费占保费的比例是业务 统计部门根据历史经验、业务情况等确定的,基本代表了公司赔付率的平均水平。因此,根据纯保费理论计算的理赔或给付负债应该能满足支付一般情况下的理赔或给付款的需要。但是,在保险实务中,由于巨灾风险的客观存在,某些保险业务往往存在不可预见的因素,一旦发生,根据纯保费水平确定的一般责任准备可能不足以保证支付赔款或给付,因此完全有必要在按纯保费提取的基础上,另加提应付巨灾风险的特别准备,资金来源于保费收入之内的危险附加保费,这完全符合谨慎性会计原则的基本要求。

  (三)“三项”准备制度与谨慎原则

  保险公司的呆、坏账准备是保险公司为了抵御和减少事先难以预防的、潜在的资产风险,保证保险资产良性循环而提取和用于补偿保险公司到期不能收回资产而造成损失的准备金,在编制损益表时作为费用入账,虽然减少了企业当期的利润,但对应收账款的不确定性予以了充分的考虑,使收益计量准确,预提的损失仍会在后期实际发生坏账时的账项中得到调整。其优点在于:一是预计不能收回的应收账项作为坏账损失,及时计入费用,避免公司虚盈实亏。二是使应收账款与实际占用资金接近实际,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提高企业收益;三是报表提供的应收账项能更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我国保险会计制度规定,公司应按上年末长期投资余额的3‰提取风险准备金,年末余额达到上年末长期投资余额的1%时,实行差额提取,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1%提取坏账准备金,用于核销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应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差额提取呆账准备金。这些规定对核销保险公司不良资产,核实保险公司当期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但在目前社会经济大环境并不十分理想,市场风险较大的情况下,按上述规定标准提取的三项准备金远远不能满足保险公司核销呆、坏账的要求,为此极有必要在现有标准的基础上提高呆、坏账准备金率,在提取和使用呆账准备金的方法上,也可借鉴国际通行的方法,根据不同种类和不同比例提取呆、坏账准备金。同时要增加保险公司对三项准备金提留和呆账核销上的相对自主权,强化保险公司管理当局的责任和义务。政府税收部门对保险公司的计提的呆、坏账准备金应不同程度的给予减免税的优惠,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四)资产认许制度与谨慎原则

  从国际经验和保险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来看,保险公司经营不全等同于一般工商企业的经营,为了能更准确地反映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或财务报告的编制,必须充分考虑到保险公司自身的特殊性,既要使用一般公认会计准则,同时要制定特定的法定行业会计准则,这是基于谨慎原则的要求,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一般公认会计原则以正在营业的资产为基础,正在营业的公司资产估价比结算中资产估价高得多。虽然按一般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可以反映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但是其反映的财务状况并不总是能够满足保险监管要求的、确保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财务水平。为了能更保守更真实地反映维持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的财务状况,有效防范保险经营风险,应当在一般公认会计原则所表现的资产中,扣除不适宜或不能做为偿付能力不足时迅速可以结算的资产。这类资产统称为非认许资产。从国外的情况看,保险法规对非认许资产一般不予列为资产负债表的资产项目。如按一般公认会计原则的财务报告上有这些项目,填制法定会计报表时须剔除,以示保险公司更为稳健的财务状况。

  保险公司认许资产性质及结构合理程度,将直接影响和制约保险经营财务稳定程度。认许资产的估价,是确定认许资产额的关键,对于认许资产的主要构成部分,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现金与银行存款可照面值计算;不动产可按账面净值(成本减折旧)计算,亦可按市场价值估价;不动产抵押贷款,如抵押品符合法定标准,则可依结余金额估价,如抵押品不适当,则其估价须较贷款金额为少;股票的估价,通常以时点的实际市场价值为准,无市场价值时,按政府规定的标准估价;以折价购买的债券,越近到期,价值越增加;反之,以溢价购买的债券,则越近到期价值越减小;其他项目如应收款与待收保费等,通常以账面价值计价,但须扣减可能发生的呆账。

  三、应用谨慎性会计原

则应注意的问题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保险业是否采用“谨慎原则”来指导公司的经营行为,小则事关公司自身的利害得失,大则事关整个金融保险业的安危和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现代保险体制,要求将谨慎原则贯穿于会计工作的方方面面,但是谨慎原则作为一种原则性规定,带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模糊性,在实际操作中也容易出现偏差,需要引起注意。

  (一)防止随意解释和滥用

  在实际工作中,对谨慎会计原则往往会出现随意解释和滥用的潜在危险。有的人可能会把谨慎原则片面理解为“宁可多计损失、不能预计收益”,导致对应当入账的收入不入账,对应当按规定计提的成本费用,故意扩大计提的范围和标准等。对此,我们应该正确理解和处理好其他会计准则与谨慎原则的关系,达到相互制约,防止过度谨慎。如应该参照权责发生制要求检查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成本费用是否已经计入本期,按一贯性原则要求检查计入成本费用的计提是否遵守了一贯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总之,对稳健性原则的具体应用,应按国际惯例进行会计处理,防止对谨慎原则的曲解和滥用。

  (二)循序渐进,稳步推进

  现代保险体制要求将谨慎原则贯穿于会计工作的各个方面,以推进保险事业的长远稳步发展,但作为一种指导原则,其本身就存在着一个细化、具体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必然涉及到一些具体的会计制度与会计处理上的问题,也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这就要求实施这些方法的本身也应贯彻谨慎原则,防止制度转换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系统性风险。要坚持每一项新制度的引入都应该循序渐进,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既要对旧体制起到顺利取代作用,又不能超出保险公司自身的承受能力,影响它的稳定经营。

  (三)加强基础建设,为谨慎会计原则的推行创造条件

  一是认真抓好会计基础管理工作,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这是保险公司开展一切工作的基础;二是转变思想观念,切实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按照谨慎原则的要求,在增强自身发展能力上下功夫,兼顾收益和风险,真正实现商业化经营;三是需要加强审核监督工作。要明确指导思想,切忌随意性,这样才能使谨慎

《谨慎原则在保险会计核算中的应用(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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