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权管理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加强事前控制,选择资信良好的客户
客户选择对债权清收具有决定性的影响。选择客户一定要进行资信调查与评估。首先应弄清对方的法律地位。根据我国现行的法规,经济活动的主体大致可分为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法人经济组织(领取《营业执照》)和自然人(包括个人独资、个人合伙,领取《营业执照》)。只有弄清对方的法律地位,才能弄清到底是谁承担责任,是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能承担多大责任。要注意法人的责任与法定代表人个人的责任,与投资主体的责任,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责任的不同: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不同;不同法人因注册资本大小、财产多少而能承担责任大小的不同。对对方主体法律地位调查主要通过查验对方的执照,查阅工商登记档案来进行。
对客户还应考察其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资产负债比例)、信用状况等。根据调查与判断结果,确定各客户的信用等级及赊帐限额。对赊销业务的批准,应明确各级人员的权限。对一次性或累计赊销数额较大的客户,应作为重点,对对方进行充分的、足够的调查,对方应具有相适应的、足够的资信状况。对资信状况不佳的客户,如能提供担保,也可与其交易。不能不加选择地盲目扩大赊销的范围、数额。
二、签好合同
合同的作用主要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起草、审查合同应注意合同条款的完备,含义的明确。可以使用或参考国家工商局制定的各种合同的示范文本。要注意防范对方在合同中故意设置陷阱。对按照法规(如《担保法》)规定需经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按规定程序进行登记。
在当前买方市场的形势下,在考虑发展业务、开拓市场而向对方提供赊销等优惠条件的同时,应注意权利与义务相适应,考虑到赊销所带来的风险,避免过分的对方权利大义务轻,我方权利小义务重风险大。应注意对新型结算工具的学习和使用,如银行承兑商业票据,国内信用证结算等。
合同的另一重要意义是将来要根据它的内容来确定与合同有关的纠纷属何地法院管辖。不能简单地认为,在哪里签订的合同,就由哪里的法院管辖。为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及节省诉讼支出,签订合同时,应尽可能使本地法院有管辖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现举例说明两类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方法:
1、买卖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视为履行地。约定不明确时,不依履行地确定管理。
2、承揽合同。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这类规定,因此加以判断,看根据合同内容,本地法院有无管辖权。如本地法院无管辖权,合同又无法修改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在合同中约定管辖地的办法。
三、设立、收集、保存好有关证据
债权的存在,要靠证据来证明。提供不出证据时,只要对方否认,就不能认定债权的存在。债权要得到清收,有充分的证据至关重要。证据主要靠当事人提供。所以一定要设立、收集、保存好合同订立、合同履行的证据。有关证据大致包括:
1、能够证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据,主要是合同,合同的变更也应有相应的证据。
2、能够证明我方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的证据,如对方提货的手续。
3、对方未履行义务的证据,如对方出具或认可的欠条、还款计划、对账单等。
4、对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即违约的证据,如因对方提供产品的技师问题,我方已在合理期间内通知对方的证据,标的物的检验报告,对方承认质量问题的证据。
5、债权债务关系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证据。从形式上讲,书证与其他形式的证据相比,在民事活动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原始书证证明力较强,所以经济交往中,为避免空口无凭,应立字为据。必要时还可请公证机关公证,第三方出具检验报告等。从内容和数量上讲,证据应充分,即能够构成认定案件事实的足够依据,能够证明待证事实。具体讲,证据的解释应具有唯一性,而不应有多种解释,即结论是唯一的。若干证据应能相互补充,相互印证,相互审查,构成相互配合,有内在联系的证据体系。证据还应具有严密性、不可抵赖性,不给对方留有挑出瑕疵或漏洞的机会和可能,足以否定或排除对方的辩解。例如下列情况,都会使证据的证明力被削弱。提货手续等书证只是我方的单方记录,对方就有可能以此为由予以否认,所以应有对方签字或盖章。如我方提供不出证据(如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某人在书证上签字是在代表对方单位进行的行为(签定合同、提货、对账等),对方就有可能以签字人员进行的是个人行为,无权或不代表单位为由予以否认。如个人签字为别人代签,而我方又提供不出授权委托手续,本人就可能予以否认。以争议产品的检测报告作证据时,检测是否是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的对证据的有效性至关重要,对方有可能在检测期限、检测机构、送检产品是否为争议原物等方面进行辩解。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如传真、电子邮件)订立合同,因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尚在摸索阶段,当事人难以把握,故应用时应慎重。
四、注意解决好诉讼时效问题
一般情况下,债权逾期时间愈长,风险也在增大,清收难度也在增大。无论是从减少被别人占用资金以提高自身资金运行效益的角度,还是从能够有效清收债权,避免坏
账损失的角度,债权都应及时清收。不能及时清收的债权,在法律上还存在一个诉讼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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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根据法律规定,有法定事由时诉讼时效还可“中断”,即重新计算,期间长短仍为2年。法律对中断的次数没有加以限制。
诉讼时效的具体计算比较复杂,不同法院及法官对具体问题的理解也不尽一致,作为普通当事人更难把握。在企业经营实践中,最稳妥的办法是每年进行一次对账,由债务人签字盖章并注明对账日期。具体形式有:
1、债务人在还款协议或计划上签字盖章。
2、债务人在对账单上签字盖章。
3、债务人在催收通知单上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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