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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会计责任 加强信息披露 推动制度改革


bsp;  (六)限制审计师去被审公司任职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审计师跳槽去被审公司任职是常见的现象。这使审计人员与公司管理层之间发生利益关系,影响审计独立性和审计质量,损及投资者利益。这一现象在近期美国财务虚假丑案中都表现得非常明显。据此,《萨班斯--奥克斯莱法》规定,在会计师事务所开始对上市公司实施审计前1年,如果该公司的现任首席执行官、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首席会计官或者担任同等职务的任何人,曾经受雇于该事务所并参与该公司有关的审计工作,则该事务所不得担任该公司的审计工作,否则将被视为非法。简言之,审计师跳槽去被审公司工作必须有一年冷冻期。
    由于我国此现象也非常普遍,因此有必要尽快制定类似的规定,并严格监督执行。
    (七)实行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制度美国《萨班斯--奥克斯莱法》规定,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在将成立的会计监察委员会进行注册,而且必须定期更新,否则将被视为非法执业。还对事务所在注册时应提供的信息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近十年来,我国一直对执行证券业务的会计师及事务所实行专门的许可证制度。4?000多家会计师事务所中只有70多家有这样的许可证,约60?000执业会计师中只有约2?000人有这样的许可证。其目的和监管方式与美国将对为上市公司服务的事务所实行的注册制度有许多相同和相似之处。此外,目前,中国证监会正在要求执行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填报数据库资料,但内容主要是监管对象的基本情况,与《萨班斯--奥克斯莱法》中要求的"注册制度"差别不小。建议借鉴该法中的做法,推行执行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的强制报备制度,增加报备内容,明确不按要求报备的责任和处罚措施。
    (八)明确审计工作底稿保管责任安达信最终遭殃并不是因为被认定审计失误,而是因销毁审计档案而被判妨碍司法,尽管事务所本身不承认,而且正在提起诉讼。据此,美国《萨班斯--奥克斯莱法》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上市公司的工作底稿至少保存7年。
    我国目前对审计档案的保存期限做了详细规定,二者只是期限上的不同,无本质差别,无需进一步修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监管实践,需补充必要的规则,防止会计师事务所以审计工作底稿丢失为由,妨碍稽查。
    三五年内可借鉴的措施
    (一)缩短财务报告披露期限从投资者的需要或防止信息泄露角度考虑,目前各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披露时间严重滞后。这大大降低了所披露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因此,美国《萨班斯--奥克斯莱法》提出要进一步提高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及时性。据此,美国证监会在2002年8月做出规定,缩短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期限,其中年度报告第一年仍为90天,第二年改为75天,第三年起改为60天;季度报告第一年仍为45天,第二年改为40天,第三年起改为35天。2003年12月15日为截止日的年度报告披露期限将改为75天,季度报告披露期限将改为45天。一些发达市场国家正在跟进。
    从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及防止信息泄露的角度考虑,在我国缩短披露期限也是有必要的。但要实现这一目标又不降低信息的可靠性,得有三个条件:(1)对中期报告有普遍的审核要求;(2)上市公司内控比较健全,管理层提供的财务报告基础较好;(3)实行灵活的会计年度。可靠性不高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主要问题,再加以上三条都不具备,缩短披露期限只能作为中期目标。
    为弥补年报披露时间滞后的问题,可考虑推出一些替代性措施,如预报经注册会计师初步认可的主要财务数据,但要防止乱报甚至有意操纵预报数。
    应当指出,即便我国缩短年报披露期限的条件成熟了,也不大可能将披露期限缩短至两个月,一个重要原因是在新旧年度交替之际,中国人要过传统的春节,过圣诞节也日益成为时尚。
    (二)提高中期报告审阅要求诚如前述,要缩短年度报告披露时间,需采取若干配套措施,其中之一是提高中期报告的审阅要求。事实上,美国从2000年起已开始实行中期财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审阅制度。但上市公司并不重视,也不愿付费给审计师。这次美国证监会提出要缩短披露期后,会计师事务所普遍提出,将迫使上市公司接受更严格的中期财务报告审阅,为年度审计奠定更扎实的基础。
    在国内,中期财务报告一般不需审计或审阅,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除外,如下半年要再筹资的公司。我们认为,若要缩短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确有必要全面要求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阅。但这只能作为中期目标,其原因是:(1)需就这一制度作宣传,以得到广泛认同;(2)需对审阅提出明确的要求。
    (三)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及其评价制度过去一年披露的造假案表明,美国公司的内部控制也存在严重隐患。据此,《萨班斯--奥克斯莱法》要求上市公司管理层要在年报中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其实施的有效性做出报告,在此基础上,审计师需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评价。
    关于内部控制评价,中国证监会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等信息披露规范中均有类似要求。但目前遇到的困难是:(1)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意识普遍非常淡薄;(2)即便有内控制度,也可能流于形式;(3)缺乏内控规则、指南之类的规范;(4)事务所缺乏全面评估内部控制制度的专才;(5)公司不愿付足够的费用,或评估所需时间不够。
  

;  基于以上困难,我们一方面要关注美国等国家和地区是如何做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及其评价工作的;另一方面,研究在中国如何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及其评价制度。但这方面制度的基本建立需三、五年的时间。
    (四)实行灵活的会计年度发达市场国家一般都实行灵活的会计年度。这一定程度上会降低缩短披露期限的压力。
    我国长期以来一直以日历年度为统一的会计年度。这一制度已逐渐暴露出种种缺陷。
    为便于投资者使用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提升年报的审计质量,降低财务报告编制成本,应积极推动有关法规的修订,以扩大公司在会计年度确定上的可选择范围。
    作为计划经济体制的一个遗产,不仅各经济组织以日历年度为统一的会计年度,国家计划、财政税收、国家统计、工商行政管理等也都采用日历年度,因此,推动实行灵活的会计年度肯定需要各方面的理解与支持。此外,当上市公司采用灵活的会计年度,而其他方面仍采用日历年度时,避免投资者因公司信息泄露而受损将成为一个很重要的任务。一个既给公司以灵活性,又相当程度上可避免信息泄露的变通办法是规定只能选季末或日历年度末为会计年度末。
    (五)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作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治理结构中无监事会。
    为弥补这一制度的弱点,增强对管理层和董事会的制约,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起开始引入审计委员会制度。但安然等案件表明,审计委员会完全有可能形同虚设。据此,美国《萨班斯--奥克斯莱法》对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职能等做了更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1)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客户提供审计和非审计服务,以及报酬如何,都必须事先经过客户审计委员会的批准。(2)事务所应当及时向客户审计委员会报告重大的会计事项,包括:拟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惯例;所采用的公认会计原则允许的所有备选会计处理方

《明确会计责任 加强信息披露 推动制度改革(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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