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自律与他律中求发展
络广告业、网络隐私安全组织等发起的行业公约,对于规范行业行为,净化网络环境,起到了很好的监督作用。因此,我们在依法治理网络信息服务业的时候,在完善有关法律秩序的同时,也需要提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道德和行业的自律。
截至2003年6月30日,我国网民数量已达到6800万,居世界第二位。在网民个人收入调查中,月收入在2000元以上的网民从916万增长到1068万。其中,44.5%的网民平均每周上网时间也有所增加,这些信息有力地说明,互联网已深入人们的信息生活,成为我国网民获取相关信息的重要渠道。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116608.html
截至2003年6月30日,我国网民数量已达到6800万,居世界第二位。在网民个人收入调查中,月收入在2000元以上的网民从916万增长到1068万。其中,44.5%的网民平均每周上网时间也有所增加,这些信息有力地说明,互联网已深入人们的信息生活,成为我国网民获取相关信息的重要渠道。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自律与他律中求发展(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