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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披露的十大破绽


请欣赏:《会计信息披露的十大破绽》

来源:中国证券网
    编者按
    众所周知,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是股票市场规范运作的前提。随着2002年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开始,如何在2002年的年报中体现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成为市场各方人士关注的焦点。而此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了新修订的《年报准则》,对上市公司的年报披露工作又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范。这也说明,我们的信息披露制度在逐步走向成熟。
    但是,与海外成熟证券市场比较,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体系仍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本文作者从中外信息披露制度及实际效果比较----会计准则方面入手,比较全面的分析了我国会计信息披露中主要存在十方面的问题,具体而全面。
    从本文中,我们可以深刻的了解我国目前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和解决之道,这对于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无疑是具有借鉴意义的。
    虚假财务报告是经营者夸大业绩、讨好投资者动机使然,虽然有些上市公司在个别年度夸大亏损,但最终目标仍然是投资者的"钱袋";会计的技术处理为虚假财务报告面世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支持。因此,会计应"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作假帐"。
    本文建议:我国的会计准则应不断完善、充实,使会计信息沿着准则的规范更加真实、可靠;我国的上市公司应强化治理结构,约束经营者的自利行为,监督经营者为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勤勉尽职。
    目前,我国会计信息披露中主要存在十方面的问题
    非货币性交易
    1999年6月公布的准则与国际惯例基本一致,但在执行过程中被一些上市公司利用公允价值虚增资产、夸大收益,给市场造出许多泡沫。
    2001年修改的准则与国际惯例不一致,重要标志为,不再划分两类不同性质交易,一律视为交易过程没有完成,不再以公允值作为入账基础,不再确认交换收益(只确认补价收益)。
    (1)换入应收款的计价问题。《企业会计制度》第八章"非货币性交易"第116条将交换中涉及应收款项视同非货币性交易,116条第一段规定:当换入应收款原帐面值大于换出资产账面值,按换入资产原帐面值作为换入应收款入帐价值,与换出资产帐面值差额计入坏帐准备。这将使企业通过资产互换加大"坏帐准备"帐面余额,期末,利用冲减"坏帐准备",冲减本期"管理费用"。
    (2)换出应收款的计价问题。债务人可利用关联方间的非货币性交易以巨额的不良债权换入实物资产,且按换出应收款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尽管制度已对高估非货币性资产设防,但毕竟"减值准备"属于会计估计行为,没有硬性的控制标准。审计更有何为?
    建议
    (1)(针对问题1)对因换入应收款所形成的"坏账准备",不得在年末冲回,这可以纠正释例2所产生的高估收益问题。
    (2)(针对问题2)对企业利用关联方间的非货币性交易将巨额的不良债权换入实物资产,并按换出应收款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所带来的问题,建议在换入非货币性资产原帐面价值小于换出应收款账面价值时,非货币性资产按原帐面价值入账并立即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债务重组
    (1)1998年公布的准则因公允价值产生的问题:利用债务重组掩盖亏损。
    在《债务重组》旧准则中,计量基础为公允价值,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利润表。使ST公司实现摘帽、避免PT,连续亏损的企业可以通过一笔债务重组交易就实现扭亏为盈。债务重组收益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并非企业经营所为,这种利润不具可持续性,因此不能反映企业真实的经营获利能力。投资者购买企业股票是购买企业的未来获利能力,是通过企业的历史与现实获利情况推断未来,当投资者依据这种非经常性收益推导企业的未来,错误的决策将不可避免。
    (2)修订后的新准则作了若干成功的改进
    首先,将计量基础由"公允价值"修改为"帐面价值",并且将债务人从债务重组中获得的利益记入资产负债表(资本公积),不影响当期损益。
    其次,当债务方以物抵债时要求债权人支付一定的补价,且大于公允值的25%,不能按货币性交易处理。理由:1、该项交易根据非货币性交易准则指南第(一)条"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就债权人而言涉及大量货币性资产----应收款;2、即使在互换中将应收款视同非货币性资产,但现金补价大于25%。按照修改前的旧准则,债务人有理由将此作为正常销售处理。这样就不便于界定债务重组与销售,可以回避债务重组,确认销售利润。而新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未将债权人不作出让步的以物抵债排除在"债务重组"之外,因此该项交易不能确认收入,新债务重组准则堵住了这一漏洞。
    (3)目前存在的问题。
    ①抵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是以重整债权账面值减可抵扣进项税作为入帐价值,当债权帐面价值减可抵扣进项税后高于存货的成本和市价时,会高估资产。而且现行的会计制度和客观实际很难保证期末对此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②在以物抵债中,当用以抵偿债务的资产的帐面价值高于债务本身的帐面价值,债务人要求债权人支付补价时,由于债务人已经收到了一部分补价(现金),因此在债务金额之外的那部分资产交易已经完成,按照《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应该确认补价收益。但《债务重组》准则中没有规定,这就造成了准则之间的不协调。
    建议
    (1)(针对问题1)建议对偿债资产采用按重组债权原账面值减可抵扣进项税后的金额与抵债资

产原账面值孰低入账,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这样一来就不会造成期末计提减值准备的混乱,也避免了高估资产。
    (2)(针对问题2)在以物抵债中,当抵债资产的帐面价值高于债务的帐面价值,且债务人要求债权人予以补价时,抵债额以内部分,按抵债资产帐面值抵债;对抵债额以外部分,债权人向债务人支付一定补价(无论补价多少),只要补价由现金支付,就应按照《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确认补价收益。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和会计差错更正
    (1)对同类交易允许采用不同的会计政策,并允许自发性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这种作法的初衷是使上市公司具有灵活的理财自主权并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相关、更可靠的信息。但是,一些上市公司却钻自发性会计政策变更的空子,随意变

《会计信息披露的十大破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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