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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制度变迁:特征及解释


请欣赏:《中国会计制度变迁:特征及解释》


  摘要:会计制度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公共合约。开始于80年代的中国会计制度变迁,是一次以资本市场和国际惯例为导向,以政府为制度供给主体的强制性、渐进式制度变迁。 
   
  关键词:会计制度变迁;公共合约;强制性;渐进式 
   
  作者简介:綦好东,山东财政学院现代财务与会计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济南250014)。 
   
  一、会计制度的性质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派重要代表人物诺斯的解释,“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诺斯,1994)。广义的制度包括正规制约和非正规制约,即“是由当时在社会通行或被社会所采纳的习惯、道德、戒律、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构成的一组约束个人社会行为,因而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规则(樊纲,1996)。”按照以上制度含义的一般解释,会计制度应包括制约会计行为人及利益相关者的法律、法规、准则、惯例及单位内部会计制度的总和。 
   
  从本质上看,会计制度也是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准则。无论是会计法律还是会计准则、会计惯例,或企业内部会计制度,就其本质功能而言,都是调节人与人之间经济关系的一种规则。因此,同其他社会性制度一样,会计制度也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会计制度的制定同样是在利益矛盾冲突条件下的一种公共选择过程。会计制度的“消费”既具有排他性,又具有某种强制性。尤其是在我国,会计制度大多表现为法律、法规的性质,其强制性“消费”的特征更为明显。 
   
  然而,对具有技术规范外在特征的会计准则性质的认定却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迄今为止,国外学者关于会计准则性质的认识,主要有三种代表性的观点:(1)会计准则是一种技术手段;(2)会计准则具有经济后果;(3)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是一项纯粹的政治程序(刘峰,1996)。而我国青年学者谢德仁则认为“会计准则的性质在于它是一项关于一般通用的会计规则的公共合约(谢德仁,1997)。 
   
  在笔者看来,将会计准则看作是一种纯粹的技术手段,只是看到了会计准则的实施过程所呈现的技术规范这一外在形式,而没有对会计准则制定过程及实施后果给予足够的关注。其实,作为一种公共物品,会计准则的制定是相关各方利益冲突条件下的一种公共选择过程,甚至因此而上升为一种“政治化的程序”。与此相适应,会计准则的实施会产生影响信息使用者决策、影响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经济利益分配的“经济后果”。第二种观点虽然看到了会计准则所具有的“经济后果”,但没有明确回答会计准则究竟“是什么”的问题,即没有概括出会计准则的基本属性。第三种观点强调了会计准则制定过程所表现的政治化程序特征,但“政治化程序”毕竟仅是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所表现的特征,而不是从准则制定到准则实施后果全过程的性质。 
   
  笔者比较赞成谢德仁博士关于会计准则是一种公共合约的观点。因为将会计准则定义为一种公共合约能够更好地解释会计准则制定、实施及实施后果的系统性特征。不过,笔者要强调的是,会计准则作为一种规范会计行为的制度,虽然也是一种经过各利益集团斗争而形成了的社会合约,但它与其他社会性制度相比具有自己的特征。这种特征主要表现在其作用机制上。一般而言,制度作为一种社会机制,常常是通过界定个人或组织的行动空间及其责权利,直接约束利益主体的行为来实现对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调节功能的。如税收制度直接约束纳税人、税务机关等当事人的行为,调节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信用制度直接约束借贷双方的行为,从而调节借贷方之间的利益关系;等等。与此不同,会计准则并不直接约束相关利益主体的经济行为,而是通过为会计人员提供技术规范约束会计主体的会计行为,确保会计信息系统提供具有相关性和可靠性的财务信息而间接地实现调节人与人之间经济利益关系的功能。这正是人们容易把会计准则当作一种纯粹的“技术手段”的原因。但是,纯粹的技术规范,如大量的生产技术标准,并不具有调节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功能。由此不难看出,会计准则作为一项制度安排,与其他制度安排的重要区别是,它通过提供会计信息加工的技术标准,来减少会计信息使用者搜集、鉴证、利用会计信息的交易成本,以减少不确定性,从而实现制度所具有的调节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功能。 
   
  二、中国会计制度变迁的特征分析 
   
  对于中国会计制度变迁的特征,主要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把握:一是我国会计制度变迁同国外,尤其是市场经济成熟国家的会计制度变迁相比所具有的特征;二是80年代以来的会计制度变迁同建国后曾发生的重大会计制度变迁相比所具有的特征;三是会计制度变迁同其他经济制度变迁相比所具有的特征。下面,我们按照这一思路展开具体的分析和概括。 
   
   1.政府是制度供给主体。 
   
  任何国家的会计法律(包括专门的和非专门的)都是由国家制定的,因而都具有国家的性质。然而作为会计制度结构中核心组成部分的会计准则,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其供给主体却有很大的不同。实际中主要有政府供给和民间职业团体(或机构)供给两种模式,此外也有部分国家由政府与民间职业团体共同供给。美国、英国等是民间职业团体供给模式的代表,法国等则是政府供给模式的代表。我国会计制度历来以政府为供给主体。考虑到会计准则涉及许多技术性问题,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信息质量关系到相关利益主体的经济利益,尽管在我国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成立了国内外咨询专家组,并在正式颁布之前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但实质上我国会计准则的供给主体仍然是政府,即属于政府供给型模式的典型代表。 
   
  我国坚持以政府为主体供给会计准则的原因主要有三点:(1)制度遗产。制度的制定本身也是一种制度安排。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制度供给主体角色一直由政府充当。特别是会计制度,无论是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还是行业性、地区性的会计制度都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制度制定程序本身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已经为社会所接受,况且这一制度安排已在《会计法》中明确规定。(2)政府作为会计准则的供给主体可以保证准则的权威性和时效性。由于政府代表国家,因此,政府制定会计准则比民间职业团体更具有权威性。此外,由于政府制定会计准则可以减少制定过程中的交易费用,缩短制定过程和实施推广过程,从而具有更好的时效性,而这种时效性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十分迅速的今天是十分必要的。(3)在大中型企业及上市公司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所具有的主体地位也是政府制定会计准则的重要原因。同其他制度安排一样,会计制度涉及到有关各

方的经济利益,而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国家是企业的最大利益者,保证国家利益不能不说是政府制定会计准则的一个重要原因。 
   
   2.制度实施具有强制性。 
   
  制度变迁有两种基本类型: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林毅夫,1994)。前者是指一群(个)人在响应制度不均衡所引起的获利机会时而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的制度创新;后者则是指由政府命令或法律的引入、实施而引起的现行制度的变更或替代。由于我国会计制度制定方面的制度遗产,加之我国快节奏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尤其是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迫切要求会计制度以最短的时间和最快的速度变迁。在这种背景下,会计制度的强制性变迁也就成为合乎逻辑的选择。强制性会计制度变迁的优点在于,能利用政府的强制力和“暴力潜能”等方面的优势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但政府的有限理性、集团间利益冲突和知识准备不足等则可能影响制度变迁的效果。例如,会计制度的强制运作,可能违背了某些

《中国会计制度变迁:特征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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