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的真实认识:矫正人性偏差还是改进技术规则
另一项保障措施”,是因为它不是唯一的。如果说人性改善了,会计就真实了,有这种见识的人就未免过于天真了。会计要真实认识其对象,人、对象和技术规则等诸多方面都是影响因素。我们在这里把“人性”提出来,只是因为人作为认识主体要么自大,要么健忘。前者使得主体不愿意承认错误,承担错误,并改正错误;后者则是主体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即我们常见的这种情形:走进没有其他人的屋子大喊一声——一“这里空无一人”。“矫正人性偏差”,是指在防范那些会计造假时,应该寻求完善人性方面的措施,而不能总是诉诸于改变技术规则。技术规则是用来指导我们真实认识客观对象的,其是经过理论或实践检验的。如果规则被公允执行(假设是公允的“上帝”来执行),其就能够真实认识客观对象,那么这些规则就不应该被修正(当然,还要假设也没有其他更能反映对象真面目的其他规则)。比如,如果市价能够真实反映一项资产的价值,我们就没有理由把规则修正为“用历史成本来反映资产的价值”。即便由于人性的原因,使得市价具有随意性,在认识资产的价值方面,市价规则本身也是没有过错的,出现问题的是会计信息生成主体的道德偏差。如果我们要修正市价规则,选择历史成本规则,那我们就是在远离“资产的价值”这个意在反映的对象。其结果是我们为了防止人为的信息虚假,制造了“用历史成本来代表资产的价值”这样一个新的虚假。然而,人性的偏差是无法通过修正技术规则来补救的,即便作出这种修正,也只是收获了国家意志强加的或者公众意志可接受的谬误。同时,人性的偏差由于没有被及时矫正,反而更加智慧和自由,在产生这种新的谬误的过程中,也不放过机会“浓墨重彩”。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非货币性交易分拆,正是这样的例证。这种防范虚假的观念,不单出现在会计准则里,甚至在会计理论里也还有广泛的市场。会计理论生成的许多技术规则都隐含了人性的担忧。这种担忧正在成为会计进行革命的障碍。如果不克服这些“绊脚石”,会计所设计的“时空隧道”就不能在“过去”建基,在“现在”停留,更不可能享受“未来”。会计因为对人性的考虑太多,已经迷失了客观对象所在的方向。如果仔细观察,就会发现没有哪一门学科,象会计这样在这个方向上滑得如此之远,而自己却浑然不知。
在告诫大家不能轻易改变会计信息加工的技术规则(不是约束会计主体的那些规则)之后,我们来讨论如何矫正人性。矫正人性,在这里并不意味着粗暴压抑人性,它包括人性抑制和人性的伸展。有两种情况导致人性偏差会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我们有针对性地分别采用伸张和抑制人性的措施。一种是会计主体的设计机制没有考虑人性问题,其设计本身就不合理。让我们比较管理会计和财务会计的会计主体设计机制。管理会计是一种“自足自给”的会计。管理者需要会计信息,管理者在企业内部生成会计信息,满足自己的需要。这是“自我主体”型的会计主体设计机制,在这种机制下需求和供给是相对一体的,目标上可保持一致。因此,我们很少听说“管理会计造假”。现代财务会计则是一种“市场经济”的会计。会计信息生产主体和会计信息使用主体是相对分离的,在目标上可能不一致。人一般是自利的。于是,在财务会计这种会计主体设计机制下,人性的自利就未必能够与利他设计相符,“财务会计造假”也就“来势汹汹”。在我国,会计是“企业的会计”,这是改革后强化的产物,这种机制是否就是合理的,有必要反思。如果一种设计机制本身就违拗了不应该违拗的人性倾向,那么就应该考虑修正这种设计机制(注意:我们在这里并没有否定财务会计的现行会计主体设计机制),而不是压抑人性。另一种情形是会计主体的设计机制是相对合理的(没有更好的机制),但人性的“邪恶欲望”太强烈,以致于有冲破这种设计机制,制造信息虚假的强烈勇气。这种情况是在任何一种或优或劣的制度下都存在的普遍常态。我们考虑的措施主要是巩固和强化设定机制。比如,如果现行财务会计的会计主体设计机制是合理的,没有更好的替代品,那么措施是巩固和完善这种机制。具体措施包括道德教育、严刑俊法等。美国在安然事件后的许多措施,或可视为这样的选择。我们国家似乎在这方面的反映很少(社会用CPA的诚信掩盖了会计主体的诚信)。同时,在我们国家,“俊法”在立法上倒是容易实现,但在执法上有时却大打折扣。毕竟立法只是法的威吓,而执法却是法的行动,后者切实涉及多方面的利益主体,自然要遇到更多的困难。
会计是如何真实认识其对象的呢?我们没有能回答这个问题。这不是本文能够或者预备回答的。但我已强烈地表达了一类意见:不能将人性的担忧胡乱地搀杂进会计确认、计量和记录、报告的技术规则中;不能把人性的偏差造成的后果归咎于信息生成的技术规则,并强迫这些规则做出改变;正确的方式是:在哪里跌倒就在哪里爬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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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告诫大家不能轻易改变会计信息加工的技术规则(不是约束会计主体的那些规则)之后,我们来讨论如何矫正人性。矫正人性,在这里并不意味着粗暴压抑人性,它包括人性抑制和人性的伸展。有两种情况导致人性偏差会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我们有针对性地分别采用伸张和抑制人性的措施。一种是会计主体的设计机制没有考虑人性问题,其设计本身就不合理。让我们比较管理会计和财务会计的会计主体设计机制。管理会计是一种“自足自给”的会计。管理者需要会计信息,管理者在企业内部生成会计信息,满足自己的需要。这是“自我主体”型的会计主体设计机制,在这种机制下需求和供给是相对一体的,目标上可保持一致。因此,我们很少听说“管理会计造假”。现代财务会计则是一种“市场经济”的会计。会计信息生产主体和会计信息使用主体是相对分离的,在目标上可能不一致。人一般是自利的。于是,在财务会计这种会计主体设计机制下,人性的自利就未必能够与利他设计相符,“财务会计造假”也就“来势汹汹”。在我国,会计是“企业的会计”,这是改革后强化的产物,这种机制是否就是合理的,有必要反思。如果一种设计机制本身就违拗了不应该违拗的人性倾向,那么就应该考虑修正这种设计机制(注意:我们在这里并没有否定财务会计的现行会计主体设计机制),而不是压抑人性。另一种情形是会计主体的设计机制是相对合理的(没有更好的机制),但人性的“邪恶欲望”太强烈,以致于有冲破这种设计机制,制造信息虚假的强烈勇气。这种情况是在任何一种或优或劣的制度下都存在的普遍常态。我们考虑的措施主要是巩固和强化设定机制。比如,如果现行财务会计的会计主体设计机制是合理的,没有更好的替代品,那么措施是巩固和完善这种机制。具体措施包括道德教育、严刑俊法等。美国在安然事件后的许多措施,或可视为这样的选择。我们国家似乎在这方面的反映很少(社会用CPA的诚信掩盖了会计主体的诚信)。同时,在我们国家,“俊法”在立法上倒是容易实现,但在执法上有时却大打折扣。毕竟立法只是法的威吓,而执法却是法的行动,后者切实涉及多方面的利益主体,自然要遇到更多的困难。
会计是如何真实认识其对象的呢?我们没有能回答这个问题。这不是本文能够或者预备回答的。但我已强烈地表达了一类意见:不能将人性的担忧胡乱地搀杂进会计确认、计量和记录、报告的技术规则中;不能把人性的偏差造成的后果归咎于信息生成的技术规则,并强迫这些规则做出改变;正确的方式是:在哪里跌倒就在哪里爬起来。
《会计的真实认识:矫正人性偏差还是改进技术规则(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