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会计师事务所分配问题的思考
罗雪峰
现状
以某会计师事务所为例,除按月对全所人员发放固定工资外,每月均从收入总额中提取5%,注师(含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下同)、助审分别按提取总额的56.52%和43.48%进行分配。该所×月效益工资分配情况如右页上表(见第7期杂志):
从右页上表(见第7期杂志)不难看出,该所的工资分配现状是两高两低,即:(1)助审高,注师低。助审是未获得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的人员。如评估部的两名注册评估师的平均效益工资为678元,而该部的两名助审平均效益工资为753元,比注册评估师高11.06%。(2)无执业资格的高,有执业资格的低。有执业资格的注师平均效益工资为404元,而无执业资格的助审、实习生等的平均效益工资为427元,比有执业资格的高5.69%。
造成这种分配状况的主要原因:
1.项目分配不合理。该所内设评估、审计和基建审核三个部门,当月接受评估、验资、审计等委托项目中,评估部、审计部、基建审核部各占委托项目的65.12%、20.93%和13.95%,而业务收入中,评估部、审计部、基建审核部各占收入总额的74.63%、22.6%和3%。因此评估部要加班加点,而其他部门却无事可做。
2.蚂蟥两头吃。助审人员可参加该所评估带验资的项目,分配上,助审人员既参加评估项目分配,又参加验资项目分配。而注册会计师或注册评估师在不具备“双师”资格的情况下,只能参加某一方面的分配,而不能像助审人员两头受益,这也是造成助审比注师高的重要原因。
3.风险与利益背离。注册会计师行业是高风险行业,审计失败一旦发生,被追究经济赔偿或其他责任的是在报告上签名盖章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或其他执业资格人员,他们是风险的真正承担者。而该所注师、助审分别按总额的56.52%和43.48%进行分配,不仅造成风险与利益背离,挫伤了注师工作积极性,而且助长了助审人员急功近利,报考执业资格无兴趣的不正之风。
4.个别所领导一意孤行。项目分配、收入分配比例等重大事项既不经管委会研究决定,也不经全体股东集体论讨,只由主任会计师自主决定。注师们对此意见纷纷,而主任会计师为维护其“权威”,置注师利益于不顾,致使苦乐不均的现象愈演越烈。
一些思考
1.要完善激励机制。实践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实行比例分成、联收计酬等分配形式利少弊多。可实行“等级工资与百分计酬”相结合的分配办法。所谓“等级工资”,即事务所应根据其规模大小确定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评估等)师、部门经理、项目负责人、助审等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并可将每个岗位定为10级。实行竞争上岗,优胜劣汰,能者上、庸者下。随着各类人员专业胜任能力的不断提高,每年按照岗位职责逐项对照检查,经过严格考核,符合晋升条件者均晋升一级工资。若专业胜任能力超过同岗同级,有特殊贡献的人员经股东大会或全体出资人会议讨论可再升一级工资。做到人定岗,岗分级,按级付酬,同岗同级同酬。所谓“百分计酬”,即从每月的税后利润中抽出一定比例的利润,通过百分考核的形式奖励员工。如完成业务收入目标、遵守执业道德规范(无损害行业行为,对客户无胁迫、欺诈、利诱等行为)、工作表现良好(按时上下班、工作服从分配,且认真负责)、保证执业质量(未发生审计失败)的可各记100分。业务收入每超过1%增记1分,每减少1%减记1分。其他指标每违背一项即扣减该项100分,并实行按月检查公布,当月兑现奖惩。
2.合理分配项目。会计师事务所无论实行何种分配办法,其业务收入均与执业人员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为此,对接受委托的项目进行合理分配至关重要,也是抑制“苦乐不均”的重要措施。一方面,要动员全所人员不要“等客上门”,要走出去,积极主动与客户联系,争取多接受委托项目;另一方面要对主动上门接受委托的项目进行合理分配,防止内部“项目垄断”的现象发生。
3.突出风险利益。注册会计师和其他执业资格人员是风险的真正承担者,在利益分配上要充分体现其风险利益。为此分配上应坚持“三高于”,即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应高于无执业资格的人员,执业水平高、专业胜任能力强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等)应高于一般水平的注册会计师,业务骨干应高于一般人员。
4.维护出资者利益。主任会计师只是出资人中的一员,出资人之间是平等互利的关系,可以说,主任会计师的权力也是出资人给予的。倘若主任会计师自认为是“老板”,为所欲为、独断专行,不尊重其他出资人的意见,甚至损害出资者的利益,不仅违背了有关法规,而且会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生存发展。因此,要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分配不合理的现状,制订内部分配方案既要兼顾各方面的利益,更要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要经过全体出资人会议认真讨论决定,并在执行过程中不断修改完善。只有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才能充分发挥和调动出资人和注册会计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作者单位:贵州铜仁华茂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