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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会计信息失真法律责任分析


两者的最优组合最终决定了经济活动的道德水准和经济收益。加里。贝克尔(Gray Becker)和斯蒂格勒(G.Stigler)指出,无论是经济领域还是非经济领域,渎职犯罪(包括会计信息失真)的当事人都是追求自身最大化效用或利益,并能够进行收益成本计算的经济人。也就是说,责任主体的会计信息失真行为实际上是比较成本收益后的理性行为,而不是狂徒式的一时头脑发热。

  1.责任主体的会计信息失真行为会给他们带来收益。美国会计学家Zeff在《经济后果学说的兴起》中说道:不同的准则将生产不同的会计信息,从而影响到不同主体的利益。也就是说,会计信息能产生不同的经济后果,可以通过改变会计信息来改变现有的利益分配格局,这势必会诱使机会主义的责任主体有足够的动机让会计信息失真。促使责任主体从事会计信息失真行为的动机很多,李爽认为有7种:奖金动机、确保职位动机、借款动机、纳税动机、推卸责任动机、隐瞒违法行为动机、政治动机等。笔者以为这7种动机又可以归为两类:纯个人动机,如奖金动机、确保职位动机;单位动机但个人搭便车,如纳税动机。但无论是哪种哪类动机,都将给责任主体带来两类收益:

  (1)经济收益。对于单位领导人而言,这种收益表现为,单位领导人因改变会计信息的真实程度获取的额外收益如奖金、股票的升值收入,或者因此而防止的既得利益的减少,这部分收益水涨船高弹性很大。单位领导人与单位的利益紧密相连,单位领导人通过改变会计信息质量水平维护单位的利益事实上也是在维护自己的利益。所谓水能载舟也能覆舟,薪金报酬可以减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也会使单位领导人的利益过于依附单位而敢铤而走险。美国经济学家赛斯拉。布克指出,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大企业管理者的薪金暴涨,平均年薪涨幅866%,而同期普通工人的工资涨幅只有63%,这使得管理者过于担心自己的既得利益丧失,而采取如会计信息失真行为在内的许多败德行为。有资料显示,会计危机出现以来美国CEO的平均薪金已经由2000年的300万美元下降到了去年的180万美元,尽管将会计信息失真的责任完全归于管理人员过高的薪金报酬有失偏颇,但如何确定合理的薪金报酬,在减少道德风险、逆向选择与防止会计信息失真之间权衡,是个值得我们思索的问题。

  对于注册会计师来说,这种经济收益表现为审计收费和企业在收购会计政策过程中的额外付费。美国一学者对180个更换注册会计师的公司进行的实证研究表明,更换注册会计师前后的唯一显著不同就是收益,SEC也认为更换注册会计师是为了获得更有利的夸奖处理。而在此过程中,公司与注册会计师间难免有私下的交易。企业以额外的付费换取注册会计师的合谋及有利的会计政策,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ESM政府证券有限公司审计舞弊案就是这类典型案例。

  (2)政治收益。国家会计学院诚信教育教材开发组的调查表明,虚假会计报告的主要原因是政府行政干预(约占54.55%)。我国自古就有官商一体的说法,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经济行为的干预无所不在,市场经济原则要求企业自负盈亏自主经营,但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官与商仍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市场的政府行为层出不穷。更可怕的是,企业内部也有政治的成分。张维迎认为,国有企业内部也有权力斗争,而且是产权安排的结果。国有企业产权安排带来的弊病之一,就是将企业由一个经济组织转换成一个政治组织,从而诱使企业内部人员将时间精力不是用于生产活动而是用于权力斗争。上述说明,无论是在企业内外,我国企业及其领导人身处政治环境,政治收益显然是其追求的目标。当然我国正着手改变这一状况,比如建立市场经济、完善法律体系以法治国、转换政府职能、取消国企管理人员行政编制等,但根除这一现象将很困难。美国也一样,上至总统竞选下到议员选举都离不开企业的政治捐款,安然公司的查处就与政府高官直接相关。

  2.责任主体的会计信息失真行为也会有成本。这主要是会计信息失真行为被查处后的各种损失,包括管理惩罚成本、市场惩罚成本和违约惩罚成本。但又可以归为两类:一是有形成本包括罚款、行政处分、刑事处罚带给责任主体的损失,主要受相关制度规定的约束。这部分成本是固定的。二是无形成本,是其不道德行为败露后对声誉的间接影响,主要由道德水平的决定。一般来说,社会的道德水平越高,责任主体的败德行为所招致的损失也就越大,因此无形成本的弹性较大。

  理论上,只要经济收益大于其成本,责任主体就有可能实施会计信息失真行为。首先,由于股票期权的存在和暗箱操作,会计信息失真的经济收益弹性很大;其次,成本基本是刚性的。这有两个原因,首先有形成本很低,比如对责任主体的最高罚款分别为:刑法20万元、公司法10万元、证券法30万元、会计法5万元,而实际处罚还要低,行政处分更无伤皮毛。另外我国目前还没有正式的民事赔偿责任,尽管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处理意见,但总的来说还是偏低;其次基本没有无形成本。这是因为我们的信用制度尚待建立。2001年我国有110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和120多名注册会计师受到了行政处罚,100多家事务所和600多名注册会计师受到了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强制培训等处理,从这组数据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国对责任主体处罚过轻。显然,我国会计信息失真行为的收益很容易超出其成本,责任主体的会计信息失真行为更有效,而法律监管的有效性较差。

  (二)宏观分析:法律监管的有效性分析

  法律监管是证券监管的一种形式,是政府行为也是经济行为,因此也是比较成本收益后的理性行为。法律监管的成本主要是法律制度的编写组织成本、运行成本和后续支出,而其收益主要是实施法律监管后减少的违法损失及法律本身的负社会效益。由于法律监管的有效性分析过于宏观,我们只能从法律监管后的市场反应间接地分析。

  首先,如果法律监管有效,法律实施后相关的违法现象应该下降,反之说明法律监管效率不高。据胡奕明对1996~2001年我国对上市公司违法性会计信息失真的处罚统计表明,无论是违法的绝对量(分别为1、10、22、26、52、104家)还是其占上市公司的处罚比例(分

别为百分之0.19、1.34、2.59、2.74、4.78、9.01)都呈上升趋势,这说明我国目前的法律监管不得力。

  再进一步看我国对会计信息失真的处罚力度。陕西省审计学会课题组(2000)统计了22例在我国有很大影响的会计信息失真案例,结果显示:处罚时间严重滞后,80.91%的处罚在3年以后,会计信息失真给市场和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已无法挽回;另外处罚过轻,以针对内部管理人员的处罚为例,处罚种类只有警告、罚款和市场禁入三类,较重的市场禁入只占2.11%,较轻的罚款占46.15%(且人均罚款只有3.44万元,低于会计法规定的5万元),而最轻的警告约占51.74%.

  三、我国会计信息失真责任主体法律责任的完善

  首先,要整合现有法律资源,理顺相关法律间的关系。目前与会计信息失真相关联的法律相当混乱,对同一事项的认定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解释,如对责任主体罚款的规定:刑法为2~20万元、公司法为1~10万元、证券法为3~30万元而会计法为0.3~5万元,相关法律间的混乱势必造成多头执法,这不利于对会计信息失真的监管。

  其次,增加新的法律成分。一要加大处罚力度。著名学者波斯纳提出,通过法律手段监管的有效性应从两个方面考虑:严厉性和发现概率,总体而言我国对会计信息失真行为监管的法律手段还不够严厉。美国新近通过的《公司责任法案》将违规首席执行官的处罚增加到10~20年的刑期和100~500万美元的罚款,韩国商法第626条对不真实报告罪的处罚是5年以下徒刑或1500万韩元的罚金,法国商事公司法对不实报告罪的处罚是2年度监禁和3万法郎的罚金,相比之下,我国对责任主体的处罚就算不了什么了;二要将民事赔偿责任写入法律,我国法律规范过于依赖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对民事诉讼手段重视不够。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主要体现了惩罚,而民事责任主要体现了补偿,

《我国会计信息失真法律责任分析(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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