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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办好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委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和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校领导班子换届考察、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其中,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在有关方法上可以适当简化。
第三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领导和推动高校发展的实际成效作为基本依据,以职责管理为中心,综合运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方法,全面客观准确地考核评价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二章 民主推荐
第四条 选拔任用高校领导干部,必须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程序和要求,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第五条 高校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参加会议投票推荐的人员范围为:
(一)学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
(二)学校领导班子成员;
(三)学校中层干部;
(四)教授代表,工会、教代会、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负责人;
(五)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部分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六)部分担任过校级领导职务的老同志,离退休老同志代表。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参加会议投票推荐人员参照上述范围执行。
第六条 高校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为:
(一)学校领导班子成员;
(二)学校中层正职干部;
(三)教授代表,工会、教代会、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负责人;
(四)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部分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五)担任过正校级领导职务的老同志,离退休老同志代表。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参加个别谈话投票推荐人员参照上述范围执行。
第七条 个别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时,根据岗位的性质、任务和要求,制定职位说明书,拟提拔人选的提名应首先听取职位空缺高校领导班子成员意见。民主推荐由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会同高校党委组织。
第八条 若民主推荐票数分散,根据实际情况和班子结构需要,经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与高校党委沟通,可以差额提出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投票推荐。二次会议投票推荐可适当缩小参加人员范围。
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考察对象初步人选进行自述。
第九条 拟选拔人选校内产生时,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和有关意见,经与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沟通,由高校党委提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按有关程序酝酿后,确定考察对象。拟选拔人选非校内产生时,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和有关意见,由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研究提出建议人选。
对考察对象建议人选中非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应听取统战部门意见。
考察对象应在民主推荐中得票数位居前列、干部群众口碑好、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评价高,符合人岗相宜和改善领导班子结构要求。在考察中经查实有拉票行为的,不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条 实行差额推荐、考察、酝酿和考察公示,考察对象一般应当比拟任职务至少多一人。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等额考察的,应当经市委组织部同意。
第十一条 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为三至七个工作日。
第三章 民主测评
第十二条 民主测评主要了解领导班子工作情况和领导干部现实表现,重点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情况。
第十三条 高校实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备案制度。任期目标报告书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备案,同时在本单位公开。
第十四条 高校领导班子民主测评一般在总结工作的基础上进行,按照思想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反腐倡廉、完成重点任务五个类别设置测评内容和评价要点(见附表1)。其中,重点任务的具体内容,由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根据学校领导班子任期目标提出。
第十五条 高校领导干部民主测评一般在述职述廉的基础上进行,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类别设置测评内容和评价要求(见附表2、3)。
对正职侧重评价领导科学发展、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政策水平、学习能力、民主作风、清正廉洁等情况。对副职侧重评价工作思路、学习能力、工作基础、工作作风、精力投入、执行能力、效能提升、分管工作制度完善、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民主测评票按照测评内容设置测评项目,并进行总体评价。
领导班子测评项目、总体评价意见分为好、较好、一般、差;领导干部测评项目评价意见分为好、较好、一般、差、不了解,总体评价意见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民主测评项目评价意见,根据定性考核评价情况按百分制转化。
对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应当设置“是否同意其被提拔使用”等征求意见栏目。
第十七条 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范围,一般与第五条的规定相同。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工作总结、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民主测评评价要点应当在测评前发放,保证参加测评人员能够充分准备意见。其中,执行任期制的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在任职届满前3个月要向市委教育工委提交任期目标完成情况报告书。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在个人述职述廉的基础上,按照民主测评评价要点,填写自我评价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审阅所在班子其他成员的述职述廉报告,结合其任期内的综合表现,分别对副职作出评价,填写主要负责人评价表。
第四章 民意调查
第二十条 民意调查主要通过工作服务对象和有关方面评价,了解领导班子的群众满意度。

《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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