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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概念探微


’、‘优秀的雇员’、‘贸易名称’和‘已经建立起来的顾客网络’都是这类资产。这些资产的价值(通常认为是无形资产)就是商誉的价值。” 
    会计界对商誉的以上几种认识,导致各国对商誉的定义各不相同。英国第22号标准会计惯例公告(SSAP22)《商誉会计》将商誉定义为:“商誉是企业的总体价值与企业可分离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之差”,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第 17号意见书(APB Opinion No.17)将商誉定义为“被收买公司的成本超过其可辨认净资产价值的差额”,这两种观点都是从超额盈利观和剩余价值观的角度对商誉进行定义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X号——无形资产》(征求意见稿)中将商誉定义为“企业获得超额收益的能力”,这显然是用超额盈利观对商誉进行定义的。而澳大利亚第18号会计准则公告(SAS18)将商誉定义为“不可辨认资产所能带来的未来利益”,比较接近无形资源观点。 
    虽然上述三种定义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商誉的本质特征,但不能作为商誉的定义,因为:(1)超额盈利观念只是提供了计量商誉价值——即将企业未来获得的超额收益贴现的方法,而且,即使做为一种计量方法,由于贴现率、超额盈利率的估计受诸多因素影响,商誉的价值也是难以准确计量的。(2)剩余价值观中所说的商誉价值是通过差额倒算出来的企业总体价值的估计误差,单项资产的低估或高估,都会挤到“商誉”中,如此,商誉便成了一个“调节阀”,承受着一切主观因素的影响。(3)无形资源观认为商誉是一种未入帐的无形资源是不妥当的,因为并不是所有的商誉都不入帐,如在控股合并方式下,当收购方支付的价款高于对方各项净资产的帐面价值之和时,收购企业的帐上就始终记录了“商誉”这项无形资产。 
    笔者认为,上述各种定义只是从不同侧面说明了商誉的某种特征,不足以成为商誉的完整定义。首先,商誉是一项资产,应采用定义资产的方法来定义商誉,同时还要揭示商誉的最本质特征,即商誉是无形的,能够为拥有者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据此,笔者给商誉所下的定义为:商誉是企业的拥有和控制的,能够为企业带来未来超额经济利益的无法具体辨认的资源。 

           (摘自《财会通讯》1999年第4期,总第228期)

《商誉概念探微(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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