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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分部报告及其在我国的展望


指标已超出企业能够提供的范围。  

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目前主要受证券监管部门的影响。因此,随着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的出台和修订,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的分部信息披露经历了自1994年以前的完全自愿披露、1994-1995的指导性自愿披露、1996-1997的半强制披露、到1998年的较为严格的自愿披露几个阶段。  

当前上市公司遵循的分部信息披露的规定,是中国证监会于1997年12月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准则二号》)第二次修订稿中的有关内容。《准则二号》与新IAS-14相比,也尚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要求按行业分部编报,未要求按地区分部编报。这显然不够全面。(2)以行业收入是否占主营业务收入的10%作为分部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标准,而IAS-14则综合考虑了收入、成果、资产三种指标。(3)新IAS-14区分了主要、次要报告形式。一般来说,如果产业分部是主要报告形式,则地区分部为次要分部形式;反之亦然。相对于主要报告形式,次要报告形式要求披露的内容要少的多。这种规定无疑更加全面、完整地反映了企业的整体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而《准则二号》则无此规定。  

分部信息披露制度在我国尚处于开始阶段,相关规定不够全面、具体,还需进一步完善。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证券市场也在不断发展、企业规模在日益增大,这一切都为分部报告提供了孳生的土壤。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上资产重组如火如荼,企业的集体化、多元化将使信息使用者对信息披露提出更高的要求。分部信息的重要性将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作为一种国际化趋势的分部报告,将引起我国准则制定机构和证券管理部门更广泛的关注。我们期待着早一天颁布自己的分部报告准则。  

   

参考文献:  

1.IASC: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分部报告(1997年修订)。  

2.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论改进企业报告》(陈毓圭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1月第一版。  

3.财政部:《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年4月第一版。  

4.丁兆军、卢文彬:《分部信息披露:制度比较与会计难点》,《会计研究》1998年第10期。

《论分部报告及其在我国的展望(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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