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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分部财务报告(上)


bsp;  按照“效益大于成本”原则,企业不必将所有分部单独对外披露,只有那些相对得要的、达到一定标准的分部,才可以单独对外披露,即确定可报告分部。对于已确定的分部,从有益于信息使用者的角度出发,可以将具有相似经济特征、相似未来发展前景的分部,在遵循公认会计原则的目标和基本原理的情况下,进行汇总合并。当然,如果某些分部信息不合并,对信息使用者更有意义,那么尽管它们满足合并的标准,也可以不合并。所以,企业对外单独披露的分部,可以是一个单一的分部,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的分部的合并。可报告分部的确定必须符合重要的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都赞同:一个经营分部或地区分部,如果它取得的收入主要来自于外部客户,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则应将它确定为一个可报告分部: 
    (1)它取得的来自外部客户和分部间的销售收入,占所有分部外销和内销总收入10%以上; 
    或(2)它取得的经营成果,不论是利润或亏损,占所有盈利分部合并成果或所有亏损分部合并成果(取绝对数大者)的10%或以上; 
    或(3)它的资产占所有分部总资产的10%或以上。(IAS14,1997) 
    FAS131认为,一个符合上述某一测试标准的分部,如果它满足所有合并标准,它也可以与其他分部合并,而不必单独对外披露。这一规定使可报告分部的确定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合理性。 
    为了充分表达企业重要分部的财务信息,准则一般都规定,所有报告分部的外销收入合计应不低于一个公司合并总收入的75%,否则,应增加可报告分部的数量,但可报告分部的数量以10个为宜。没有列入可报告分部,但能产生收入的其他活动的财务信息,应该汇总在一起,列示在“其他”项目中。为了充分披露这些收入,应揭示它们存在的风险和报酬,且这些收入的类型应在分部的脚注中说明。 
    企业确定的可报告分部,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当一个可报告分部不再满足重要性测试标准时,或企业的组织发生变化时,或主要经营决策者过去常用的的汇总分部信息的会计政策发生变化时,都可能会导致可报告分部的变化。一个可报告分部的确定与否,变与不变,有时还要看这些信息对信息使用者的有用程度。

摘自《会计研究》2000年第2期

《关于企业分部财务报告(上)(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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