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论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成因及其综合治理
、吊销资格,甚至刑事处罚,但由于现在还没有严格的民事赔偿制度,这在相当程度上助长了中介机构冒险参与造假的积极性。
二、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的治理
为了使我国的资本市场更加健康地发展,必须加大对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的治理力度。如若不这样做,就无法形成真正的市场经济意识,无法建立良好的资本市场秩序和公平的竞争环境,实现资本的优化配置和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也就无从谈起。如何治理虚假会计信息呢?笔者认为,治理上市公司的虚假会计信息是一项系统工程,应该对上市公司及其它市场主体进行综合治理;治理的手段要以行政管制、道德教化、法律管制并举,以法律管制为主;治理的方式从事后查处为主转向事前预防和事后查处相结合,并逐步过渡到以事前预防为主。
(一)对上市公司的治理
虚假会计信息从生成到对社会公告要涉及到多个市场主体,仿佛是一个链条,环环相接,而上市公司是虚假信息的产生源头,处于整个链条之首,应该是治理的重点。在对上市公司的治理中,要从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这两个源头抓起。首先,要对他们经常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会计法》、《公司法》、《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使单位负责人牢固树立起对单位会计责任负责的风险意识,建立依法理财的思想观念。这是一种以道德教化为手段,突出事前预防的治理方法,如果能够长期坚持富有成效的工作,使公司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建立起诚信为本、依法经营的理念,便能从根本上治理虚假会计信息。其次,要从制度安排上减少虚假信息的产生。其中包括两个问题:一是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制约机制不够健全和完善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股独大”,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方面分离不彻底,上市公司决策权过多集中于控股股东,致使发生内幕交易、操纵股市、转移资产等问题,控股股东为了自身利益,制造一些虚假信息,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因此,要通过持股结构的调整,分散大股东的股权,解决“一股独大”的问题,增强不同持股者之间的相互制衡。同时,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增强董事会内部的制约机制。二是要完善公司内部会计控制体系,对公司的各项经济活动实施严格的控制,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以此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与完整。
(二)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外部监管
目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的中介机构普遍存在着责任心不强、风险意识淡薄、执业工作粗糙等问题,因此,要想保证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的监督质量,首先中介机构自身要本着对广大投资者负责的态度,不断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执业水平;其次,作为中介机构的主管部门(如财政部门、证券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等)要真正担负起约束中介机构行为的责任;第三,一旦中介机构在履行自身职能时出现有违职业道德或失职行为的,作为管理部门,决不能姑息迁就,应加大处罚力度。通过外部监督机构的审计监督和加强外部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约束,以保证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
对于公司的上市,证券公司负责上市申请的全过程,包括上市前的辅导、上市相关材料的准备以及最后上市发行,担负着总策划、总负责、总把关的作用。证券公司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执业水平将决定上市公司的信息质量。因此,对于证券公司的承销项目要实行跟踪检查制度,凡是骗取上市资格或上市后与原来的公告信息出现重大差异者,证券公司必须承担责任和处罚。
(三)加强信息披露监管
持续的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消除证券市场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抑制内幕交易和欺诈行为,实现证券市场的透明和规范。但是,目前在上市公司和即将上市公司缺乏自律的情况下,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只有在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下才能保证实现。对于公司业绩信息和关联交易信息一定要进行严格审查,发现有欺诈行为者,要依法进行严惩。尽早引人民事赔偿制度,对发布虚假信息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予以经济补偿。另一方面,为了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要加大信息披露的频率,例如采取季报披露制度等。
信息披露的内容也应该加以改进,建议增加一些能够反映企业真实盈利情况的内容。例如,在披露的年报中增加当年职工的工资总额及年平均工资额、工资的按时发放情况;税务机关出具的表明公司当年实际缴纳所得税的证明;主办银行出具的表明该公司业务往来的现金流量证明等。
2001年6月2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拟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做好与新会计准则和制度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这些公司在做2001年中报及其它信息披露时,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新近颁发的《企业会计制度》中的有关信息披露的要求来做。这说明我国的公司信息披露已经与《企业会计制度》接轨,更加规范化。
(四)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
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国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先后制订并发布了数十项相关的法规和制度,如《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披露细则》等,这些法规和制度尽管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但是只要认真执行,基本能够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更不会出现蓄意造假的现象。然而,目前最大的问题并不是现有的法规和制度某些方面存在不完善,而是贯彻执行的情况很差,很多单位是知法犯法,阳奉阴违。因此,加大相关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是我们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否则,法规和制度再完善也是枉然。其次,目前我们对蓄意造假者的惩罚力度太弱,只伤其皮毛,不动其筋骨,致使某些单位和个人仍然敢于铤而走险。因此,对于藐视法律,恶意造假并产生严重后果者,一定要加大处罚力度,警示后来者不敢再重蹈覆辙。
在发达国家,因出具虚假的财务报告而给广大投资者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要负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我国应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引入民事赔偿机制和相应的民事诉讼机制。这样,既可以使蒙受损失的投资者得到补偿,又能给造假者形成实在的经济压力,从而抑制其违法造假的冲动。
最近,
财务与会计 作者:石连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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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的治理
为了使我国的资本市场更加健康地发展,必须加大对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的治理力度。如若不这样做,就无法形成真正的市场经济意识,无法建立良好的资本市场秩序和公平的竞争环境,实现资本的优化配置和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也就无从谈起。如何治理虚假会计信息呢?笔者认为,治理上市公司的虚假会计信息是一项系统工程,应该对上市公司及其它市场主体进行综合治理;治理的手段要以行政管制、道德教化、法律管制并举,以法律管制为主;治理的方式从事后查处为主转向事前预防和事后查处相结合,并逐步过渡到以事前预防为主。
(一)对上市公司的治理
虚假会计信息从生成到对社会公告要涉及到多个市场主体,仿佛是一个链条,环环相接,而上市公司是虚假信息的产生源头,处于整个链条之首,应该是治理的重点。在对上市公司的治理中,要从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这两个源头抓起。首先,要对他们经常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会计法》、《公司法》、《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使单位负责人牢固树立起对单位会计责任负责的风险意识,建立依法理财的思想观念。这是一种以道德教化为手段,突出事前预防的治理方法,如果能够长期坚持富有成效的工作,使公司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建立起诚信为本、依法经营的理念,便能从根本上治理虚假会计信息。其次,要从制度安排上减少虚假信息的产生。其中包括两个问题:一是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制约机制不够健全和完善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股独大”,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方面分离不彻底,上市公司决策权过多集中于控股股东,致使发生内幕交易、操纵股市、转移资产等问题,控股股东为了自身利益,制造一些虚假信息,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因此,要通过持股结构的调整,分散大股东的股权,解决“一股独大”的问题,增强不同持股者之间的相互制衡。同时,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增强董事会内部的制约机制。二是要完善公司内部会计控制体系,对公司的各项经济活动实施严格的控制,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以此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与完整。
(二)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外部监管
目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的中介机构普遍存在着责任心不强、风险意识淡薄、执业工作粗糙等问题,因此,要想保证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的监督质量,首先中介机构自身要本着对广大投资者负责的态度,不断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执业水平;其次,作为中介机构的主管部门(如财政部门、证券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等)要真正担负起约束中介机构行为的责任;第三,一旦中介机构在履行自身职能时出现有违职业道德或失职行为的,作为管理部门,决不能姑息迁就,应加大处罚力度。通过外部监督机构的审计监督和加强外部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约束,以保证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
对于公司的上市,证券公司负责上市申请的全过程,包括上市前的辅导、上市相关材料的准备以及最后上市发行,担负着总策划、总负责、总把关的作用。证券公司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执业水平将决定上市公司的信息质量。因此,对于证券公司的承销项目要实行跟踪检查制度,凡是骗取上市资格或上市后与原来的公告信息出现重大差异者,证券公司必须承担责任和处罚。
(三)加强信息披露监管
持续的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消除证券市场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抑制内幕交易和欺诈行为,实现证券市场的透明和规范。但是,目前在上市公司和即将上市公司缺乏自律的情况下,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只有在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下才能保证实现。对于公司业绩信息和关联交易信息一定要进行严格审查,发现有欺诈行为者,要依法进行严惩。尽早引人民事赔偿制度,对发布虚假信息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予以经济补偿。另一方面,为了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要加大信息披露的频率,例如采取季报披露制度等。
信息披露的内容也应该加以改进,建议增加一些能够反映企业真实盈利情况的内容。例如,在披露的年报中增加当年职工的工资总额及年平均工资额、工资的按时发放情况;税务机关出具的表明公司当年实际缴纳所得税的证明;主办银行出具的表明该公司业务往来的现金流量证明等。
2001年6月2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拟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做好与新会计准则和制度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这些公司在做2001年中报及其它信息披露时,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新近颁发的《企业会计制度》中的有关信息披露的要求来做。这说明我国的公司信息披露已经与《企业会计制度》接轨,更加规范化。
(四)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
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国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先后制订并发布了数十项相关的法规和制度,如《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披露细则》等,这些法规和制度尽管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但是只要认真执行,基本能够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更不会出现蓄意造假的现象。然而,目前最大的问题并不是现有的法规和制度某些方面存在不完善,而是贯彻执行的情况很差,很多单位是知法犯法,阳奉阴违。因此,加大相关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是我们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否则,法规和制度再完善也是枉然。其次,目前我们对蓄意造假者的惩罚力度太弱,只伤其皮毛,不动其筋骨,致使某些单位和个人仍然敢于铤而走险。因此,对于藐视法律,恶意造假并产生严重后果者,一定要加大处罚力度,警示后来者不敢再重蹈覆辙。
在发达国家,因出具虚假的财务报告而给广大投资者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要负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我国应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引入民事赔偿机制和相应的民事诉讼机制。这样,既可以使蒙受损失的投资者得到补偿,又能给造假者形成实在的经济压力,从而抑制其违法造假的冲动。
最近,
国务院已将治理经济秩序提到了民族兴亡的高度,做出了关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部署。在经济秩序八项重点治理中有两项就和会计信息有关,这说明虚假会计信息已经到了必须严加治理、严加惩治的程度。我们必须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多管齐下,标本兼治,加快虚假会计信息的治理。总的思路是:通过加强教育,使各市场主体不想造假;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使各市场主体不能造假;通过加大行政、刑事处罚力度,使各市场主体不敢造假。到了那时,虚假会计信息将被逐出市场,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时代必将到来。
财务与会计 作者:石连运
《财务会计:论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成因及其综合治理(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