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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一点看法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累积比较多时,可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股本),但必须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而且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股本)后,留存的盈余公积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由于《企业会计制度》中没有明确说明注册资本是转增前的还是转增后的,因此在实际操作时,就会出现两种观点,即一种认为是转增前的注册资本,另一种认为是转增后的注册资本。


      例如:某企业现有注册资本2 000万元,法定盈余公积余额1 000万元,则企业可用于转增资本的最大限额是多少?


      假设可用于转赠资本的最大限额是X万元,如果按第一种观点,因为(1 000-X)÷2 000=25%,所以X=500(万元);如果按第二种观点,因为(1 000-X)÷(2 000+X)=25%,所以X=400(万元)。可见,由于观点不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数额存在明显的差别。


笔者认为,此规定中的“注册资本”指转增后的注册资本更为合理。原因是转增后留存的盈余公积与转增后的注册资本在时点上是一致的,具备可比性。



来源:财务顾问网

《对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一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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