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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会计信息披露的供给因素分析


管束成本具体可分为:(1)企业刻意为平滑收益,谨慎披露会计信息而追加收益分配与费用(成本)分摊的手续与程序,从而增加的披露成本(O1)。(2)因企业未能实现预测目标而造成投资者及其他信息使用者对企业不信任,从而产生的失信成本(O2)。(3)因企业为了实现短期的预测目标,而放弃对企业长期发展有利但对短期目标不利的投资方案所产生的机会成本(O3)。其中O3可以用两种投资方案下的净收益对比的差异来衡量。 
由此,企业由于会计信息披露而带来的行为管束成本O可表示为: 
O=O1+O2+O3 
4.诉讼成本(L) 企业可能会因为会计信息披露而引起法律上的争端。例如,尽管信息的使用者对企业未来发展的潜力非常关注,但企业一般可能不太愿意披露收益预测方面的信息。因为这些预测值并不完全由企业管理当局的主观意志所左右,而且有时往往与实际的结果相差甚远,信息使用者可能以此为由指控企业所提供的会计信息使人误入歧途,并要求补偿其损失。如我国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则中就规定:若年度实际经营结果与盈利预测存在重大差异,应对差异产生的原因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与说明;若实际经营业绩与盈利预测的差异达到20%的,证监会将对此进行调查,上市公司将可能因此而受到处罚。故而我国上市公司对盈利预测信息的披露除强制性的外,一般都不会再追加作更多的自愿披露。因此,由法律争端而可能引起的诉讼成本(L)也是影响企业决定考虑是否披露或如何披露某类信息的一个主要因素。目前,许多国外的大型公司在披露其财务报告或其他正式信息时往往都要经过其法律顾问的严格审核。 
一般地说,由于诉讼成本并不是一定会发生的,为了更科学地考虑企业会计信息披露与诉讼成本之间的关系,在分析时,应当将纯粹是由于信息披露而发生的诉讼案件与只是牵涉到信息披露的案件区分开来。首先,应当区分由于指责信息披露不充分而引起的诉讼和由于指控信息误导而引起的诉讼,只有后者才是由于企业会计信息披露所产生的;其次,要区分是否确定信息误导而引起的诉讼,确是由误导性的信息披露所引起的诉讼,也不应是我们要考虑的诉讼成本的范围。因为如果信息已经被充分披露或者正确披露了,诉讼事件就不会再发生了。我们要考虑的诉讼成本是企业在遵守了信息披露规则的情况下如实预测但预测失误所引起的诉讼成本。因此,L包括案件的立案费、诉讼费、结案费、公关费、律师费(L1)和由于诉讼案件使管理人员偏离正常工作状态和精力消耗而产生的损失(L2),以及由于诉讼案件使公司形象在公众中下降所引起的损失(L3)。由于不同的案件所引起的L2和L3难以准确地计量,只能简单定义如下: 
L=L1+αL2+βL3 
其中:α、β为加权系数,随诉讼事件的不同而不同。 
5.政治成本(P) 在西方,如果一个企业在其财务报告中显示出其利润水平高于其他企业,政府往往会考虑其利润水平是否合理。如若政府认为该企业存在“超额利润”,便经常会采用一些行政手段(例如税收征管)来将其“超额”的部分予以平均化,使不同的主体共享。这样,企业就有可能因为其会计信息披露行为而承担“超额”的社会负担,如税收负担等,这种负担就是提供会计信息所引起的“政治成本”(P)。P的存在显然会使企业在披露其会计信息时采取十分谨慎的态度,以尽量为企业减少麻烦。如此一来信息使用者就有可能得不到相关的具体信息以作出最佳的经济决策,从而影响了信息的相关性。 
政治成本在我国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中也有相当重要的影响。例如一些经营较好的企业,为避免合法税负以外的政府有关部门的非法摊派,在披露其会计信息时,采用少报、延期上报、故意隐瞒不报等做法来尽量减少或者甚至扭曲其会计信息的披露。 
6.会计信息披露的总成本及其影响 
综上所述,企业负担的会计信息披露成本TC可由下式表示: 
TC=S+R+O+L+P 
其中S、R、O、L、P的计算分别见以上分析。 
二、 其他影响会计信息披露的供给因素 
除去会计信息披露的成本外,还有其他一些影响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因素,如会计理论和实务发展的完善程度等。这些因素的存在,也可能使信息使用者的需求不能够得到满足,从而影响信息的相关性。 
1.会计理论的完善程度 会计理论的发展和完善程度是除会计信息披露成本以外的另一影响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行为的关键因素。某一信息需求能否得到满足,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会计影响能否合理解释预测、并提供可操作方案的制约。理论上无法解决的东西在实践应用中必然受到限制,而会计理论发展的滞后已是不争的事实。长期以来,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加强和知识经济的飞速推进,企业的经济业务也日趋复杂并不断地在创新,走在了会计理论发展的前面,从而使得许多复杂的经济业务难以纳入或者较规范地纳入现行的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内容之中。而关于这些新兴业务的信息正是使用者所特别希望关注和了解的。如复杂的表外筹资业务、衍生金融工具的使用、人力资源的信息以及企业所担负的环境和社会责任等。因此,具体会计准则的不完善,也为企业提供会计信息带来了相当的困难。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会计理论的研究,加强会计准则的建设,将是增进企业信息披露质量的主要途径之一。 
2.政府监管的态度 事实表明,政府对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行为的监管并不与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完全吻合,因为显然前者很难完全了解并适应后者。因此,站在使用者的角度来看,政府通过法规对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行为的影响可能过大,也可能过小,始终是处于调整状态的。另一方面,政府对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行为的监管也受到其自身成本的制约,包括组织成本、研究成本、对企业的监督成本以及由于措施不当而造成的整个企业成本的上升等。而企业的披露行为是直接受政府的监管影响的,因此,如果政府对使用者的需求了解详细一些,受其成本———效益原则的约束小一些,对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强制一些,企业所提供的信息就可能更具体、相关一些。 
3.自愿披露的动因 在会计信息披露的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企业在法定的披露要求以外,主动向外界披露一些非法定披露内容的情形,我们称之为自愿披露。显然,自愿披露将为信息使用者提供更多的相关信息,但披露更多的自愿性资料就需要付出额外的成本,可是为什么有的企业要选择自愿披露呢?由于我们假设企业是理性的“经济人”,因此自愿披露一定是能为企业带来一些额外的收益,否则企业将不会选择花费更多的成本来进行

自愿披露。 
检索目前国内外对公司自愿披露成因的研究,发现这些研究的结论都颇不一致。其中一些实证研究以个别披露项目作为因变量,如中期报告密度、分部报告、过往财务资料等。其他的研究则利用综合披露指标(自愿披露项目的总数量)作为因变量。这些研究旨在测试自愿披露程度与一些经济性自变量的关系,包括资产、公司规模、负债比率、独立董事比例、报告频率、上市地位、行业、审计师规模、计划、借贷合约、产品市场占有率、盈利能力及税率等。其中很多自变量只能解释小部分因变量的差异。但研究仍显示出,规模较大、长期资本对外部的依赖较大、实际税率较高、负债比率较低、有较大的市场占有率及资本密集性的公司比较倾向于披露更多的自愿性项目。 
一般地,我们认为,影响企业提供自愿性的会计信息的因素包括: 
(1)合同动机。根据契约理论,在股东———经理合同中,若股东无法了解经理是否为其努力工作,一般会要求在合同中订明以公司的经营成果代表其努力的程度,使签约双方都同意以此作为经理工作业绩的计量,于是,公司需要编报净收益等指标,但披露内容的多少等问题则取决于双方的协商。于是,为了向股东证明自己的工作业绩,经理们就会非常愿意主动披露一些对自己有利的信息。 
但在实践中,合同动机是否成立很值得怀疑。因为签定这样的合同所需涉及到的主体太多了,我国公司股票上市必须满足的一项基本条件就是“千人千股”,何况不同的主体都有自己不同的对信息的需求和偏好,公司管理层根本不可能就信息的披露问题与众多的合同对方协商达成一致。而且如果事实果真如此的话,合约成本和信息披露的成本之大对股东本身也不利。 
(2)

《影响会计信息披露的供给因素分析(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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