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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结构下的会计行为研究——治理结构缺陷影响下的会计行为


于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环节,但可以看出公司治理结构会直接或间接影响一些会计行为的发生。再看我国上市公司的现况,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先天存在的国家股比重过大的特点,使公司治理模式自然而然地为大股东所设计,由此也产生了一些不合理的会计行为。首先,持国家股的股东选出的董事占董事会大多数。这些董事多为国家部门、国有企业委派产生,本身对资本市场中财务信息的重要性缺乏认识,加之代表法人股、社会公众股的董事在票数上处于劣势,对会计行为又少了制约能力,这就为公司的一些不正当会计行为的滋生提供了土壤。其次,有些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在聘任经理后放权幅度过大,使得经理取代了董事会的部分职能,一些上市公司甚至以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使董事会完全放弃了对经理阶层的监督、控制职能,造成了公司治理结构丧失连贯性,部分失效。这样的环境很容易产生违法违规的会计行为,因为多数情况下经理才是公司不正当会计行为的始作蛹者。经理与股东各自的利益不一致,经理阶层如果没有必要的制度约束和监督机制,他很难顺应股东利益行事,经理阶层与董事会之间的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本身就决定了经理阶层在缺乏约束机制的情况下很难把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放在第一位,而经理能获得利益的多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的经营业绩,经理追求自身物质利益最大化的的目标会使他竭尽所能地提高公司的净利润。此外,经理与股东各自了解到的公司经营信息存在不对称性,也给经理提供了隐瞒实情的条件。经理实际参与了公司日常管理,他了解公司业务的来龙去脉,熟悉业务处理的惯例,掌握公司最新动向,这也为他及时处理信息提供了便利。如果没有了董事会的监控,他完全可以通过指使属下的会计人员在第一时间修改会计信息以提供对自己有利的“高质量”的会计报表来提高自身的价值。目前股东对经理的评价还仅限于审阅会计报表中有关的数据资料,而董事会对经理的业绩评价也多由于经理的大权独揽变成自我评价,评价方法的不科学使存在的问题得到了掩盖。最后,监事会由于职权范围狭小、地位不中立导致的监督不到位使对经理的最后一道制约防线也变得失效。结果就是股东被自己设计的公司治理结构欺骗,造成了国有财产的流失,不仅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也损害了自身的利益。由此可见,公司治理结构决定着企业的会计行为,而企业会计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又可以反映出公司治理结构上的缺陷。 

    公司的股东,特别是占股东人数比重较大的中小投资者,由于身处公司经营之外,在行使其对公司事务知情权即悉知公司信息的过程中处于劣势,绝大多数情况下扮演的是“不知情者”的角色。他们通过报表所了解到的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事实上并非是公司真实情况的反映,而是经理在法规、制度允许的条件下(当然也可能是在违反法规、制度条件下)选择会计方法的结果。在这里,我们将可以找到法规、制度依据,但偏离真实、可靠地反映会计信息的目标的会计行为称作不良会计行为。不良会计行为的产生有制度上存在“选择空间”的原因,但根本原因还是由于经理阶层利益独立于公司所有者利益之外,使其成为了经理阶层为谋求自身利益而采取的一种手段。 

四.公司治理中不良会计行为的主要表现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上反映出来的问题,近些年突出地表现在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信息作假这类严重侵害广大股东利益的事件频繁发生。作假现象的屡禁不止,其深层次根源于在不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下公司的会计行为因缺少必要的外部监督而偏离了公允记录、反映公司财务活动的初衷,成为了经理阶层实现物质利益最大化的工具。下文将从不同方面分析某些上市公司在特定活动中产生的不良会计行为: 

1. 公司在申请股票发行时的会计行为 

   在我国,如果股份公司被获准发行股票,那么它就自动取得了申请上市的资格,股票上市会使公司从股市里获得大量的资金,有百益而无一害。不过上市要先满足一定的条件,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公司要在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本亏损的公司为了符合条件,通常会通过采用剥离不良资产的手段,使公司以优质资产出现在投资者面前,或者通过分拆公司,将以优良资产组成的子公司包装上市,而母公司可以通过对子公司的控制达到利用资本市场的目的。在这两种方法下,由于导致亏损的资产已经被排除在外,使得整合后的新公司(或原公司)计算利润额时就一跃由亏损成为盈利的公司,也就具备了上市的条件。但是这种获取上市资格的方法严重扭曲了公司整体实力,也破坏了会计信息的公正性和真实性。因为此种获利能力是通过计算得出来的而不是公司本来具备的,这种会计行为对投资者来说是严重的误导,虽然有不合理之处,但就其行为本身来说还属于合法的。股票在获准上市后,股份公司都希望尽可能多的从资本市场上获得资金,在发行股份一定的情况下,能获得资金的多少就取决于股票发行价格的高低,而发行价格=每股税后利润×市盈率,法律中对市盈率有硬性的规定,即不得超过15倍,所以焦点便集中在每股的税后利润上,为提高利润而进行的合法的、非法的会计行为不胜枚举,例如延长无形资产和待摊费用的摊销期、编造虚假销售虚增利润等。最终的结果当然是使发行价格上有了长足的提高,公司获得了更多的资金。无论是要尽早上市还是发行中广额“圈钱”,经理都可以通过他手中掌握的财务会计工具以助“一臂之力”,事后又可以向董事会“邀功请赏”,成为最大的利益即得者。1997年底,中国证监会通报批评了8家上市公司,并要求限期整顿及公布整顿结果。其中有的上市公司为了显示其偿债能力,对报表中有些项目进行调整,以提高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等财务指标。如王府井在上市时招股说明书中称其流动负债0.31亿元,实际为1.08亿元。[3]但是,公司上市时提供的会计信息水分过大,这还只是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下产生的不良的会计行为的初步表现。 

2.市公司在股票上市后的会计行为 

    为了规范我国的证券市场,国家对股份有限公

司制定了一套专门的会计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必须遵守,具体会计准则、制度的制定及实施制止了一些违法会计行为的发生,对企业的会计行为具有规范指导作用,但同时也给会计人员区别不同情况留有一定的“活动空间”和“判断余地”。加之监督制度实施力度的相对薄弱,使公司不仅可以在制度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中自由选择,甚至出现了一些违反制度的情况,为公司操纵利润提供了可乘之机。众所周知,股票市场上投资者最关心的是公司的获利情况,而利润的高低与公司的形象、筹资计划和经理阶层的待遇息息相关。公司为了符合配股的条件以满足对资金的需要、为实现扭亏以重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为了使实际的盈利符合预测或达到二级市场炒作以提高公司知名度的目的,经理可以指使会计人员采取各种各样的会计操纵行为。拿公司配股来说,上市一年的公司配股必须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且净资产税后平均利润率在 1 0 %以上 (能源、交通、基础设施类公司为 9%)。多数达不到资格线的上市公司就会利用会计制度 (更有部分公司违反制度 )“操纵”利润来达到目的。目前,已有相当多的统计研究揭示,我国证券市场存在“1 0 %现象”,即净资产收益率位于 1 0 %—1 1 %的上市公司数量远远大于 9%— 1 0 %之间的上市公司数量,可见众多公司为了获得配股权而长期将自己的净资产收益率人为地稳定在资格以上,其中的玄机不言自明。股份公司常用的操纵利润的手段有:高估资产以提高公司价值,延长递延资产的摊销期、提前确认收入、推迟确认费用、潜亏挂帐已虚增公司的利润,还有一种更为灵活的方法就是通过关联方的交易来随时调节利润。关联方之间由于特殊关系而有更多的默契,虽然财政部出台了专门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以规范关联方交易,但由于交易的隐蔽性和特殊性、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的理解、关联交易内容及重要性的确认、交易价格的确定等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广大投资者对准则的知之甚少,使得公司披

《公司治理结构下的会计行为研究——治理结构缺陷影响下的会计行为(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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