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专家点击教育乱收费
校的收费行为用较多的法律条文予以规范。然而在客观上,教育法对教育收费行为的规范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教育乱收费现象并没有因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的出台而得到有效遏制。这是教育法本身的问题,还是教育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我们认为二者兼有。 教育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典型特征就在于它的强制性,没有强制性或强制性弱化,以及强制性规定含糊不清,将直接影响教育法律规范所规定权利与义务的实现。纵观世界各国的教育立法和我国建国以来的教育立法实践,不难发现,如果不明确规定违法者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不给违反者以具体、明确的法律制裁,教育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内容就会变成一纸空文,依法治教的理想就不能实现。依据法理,如果政府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就应受到法律的制裁,相关人员就应承担与此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教育法的罚责部分,很难看到与政府义务相对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从立法的角度看,由于一些地方政府的责任落实不到位而导致教育经费的短缺,进而为教育乱收费埋下了隐患。因此,政府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加大对教育投入力度,才是解决教育乱收费的根本。而法律对政府制约的有效性从某种程度上与教育收费的治理效果呈正相关。 在“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的法制背景下,教育收费失范行为作为侵犯公民合法财产权和侵犯受教育者受教育权的违法行为必须得到遏制。这不仅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性质和国家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保护,还关系到教育和学校的信誉。我们只有从这个高度来认识它,并不断地完善教育立法、执法与司法制度,教育收费失范问题才能得到根本解决。 华东师范大学教授马和民:现代学校教育制度需要重建“理性秩序”,即在教育法制和教育公共政策上的程序公正,由此重建制约学校系统行为和教育工作者个体行为的“规范秩序”。 教育乱收费现象是转型期中国社会教育领域的利益驱动与制度失范的双重动因所致。其根源在于转型社会“个人与制度之间的紧张关系”。这种紧张关系主要包含两类:第一是教育领域行动个体的致富追求与制度许可范围内的“程序公正”之矛盾;第二是学校现代化的发展追求与缺乏“系统支持”的制度环境制约的矛盾。正确区分“生存型”、“发展型”和“利益驱动型”等不同形态的教育乱收费是十分必要的。 教育乱收费究竟“乱”在哪里?人民群众的认知更多地取向于广义的,而教育系统内部的界定可能取向于狭义的。今天,社会培训市场中的“考证”与升学机会发生联结,便扩大了教育收费的范围,增加了家长的教育负担,同时也坚定了人民群众对教育乱收费的广义认知。然而,这里却遗留了一个矛盾的问题:经济效益属于社会培训机构,而被问责的对象却是学校。 事实上,乱收费背后是行为失范。这意味着至少存在两类行为失范——利益驱动下的行为失范(利益驱动型)和制度制约背景下的行为失范(生存型和发展型)。 教育乱收费“行为失范”的根源在于“制度失范”。现代学校教育制度需要重建“理性秩序”,即在教育法制和教育公共政策上的程序公正,由此重建制约学校系统行为和教育工作者个体行为的“规范秩序”。 对教育乱收费的根治不能寄望于某一方面的政策,只能通过综合治理来实现。但如何真正推进“综合治理”还涉及到观念变革与更新的问题,其中就包括对专项整治及其成效进行反思和总结,这对于教育系统的制度建设及其“规范秩序”的建构是十分必要的。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同样是治理教育乱收费的根本举措。鉴于教育事业发展的特殊性,在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具体措施上,除了业已实施的各项初见成效的措施(如“一费制”、“三限政策”、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等)外,还有必要考虑综合治理的一些相关对策。如建构立体的“教育反腐与廉政”法规体系等。 此外,要强化终身教育体系,引导分层、多元的职业定向与发展模式。要建构“立体、分层、多元化的优质教育资源”,引导不同地区真正走上符合国情、地情、民情的“内涵式教育发展”道路,落实教育的各种社会功能,而非仅仅是“选拔功能”。
《教育专家点击教育乱收费(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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