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财政的一般性质、基本准则与行为规范
经济单位是有效率的,其含义就是这一经济单位用一定的技术和资源为人类提供了最大可能的满足。到目前为止,经济学中关于经济效率和社会收益最明确的界定概念就是“帕累托效率”,也称“帕累托最优”。所谓帕累托有效率或最优,就是指这样一种情况:整个经济已不可能通过改变产品和资源的配置, 在其他人所获得的效用水平至少不下降的情况下, 使任何别人的效用水平有所提高。与此相反的情形,就是“帕果托无效率”。在“帕累托无效率”的情况下,如果通过某种资源和产品的重新配置,使得一个或一些人的效用水平有所提高而又不改变另外一些人的效用水平,则这种重新配置就是“帕累托改进”,其结果是社会福利总量的增进。
与此相应,我们也可以把财政生产效率的最大化定义为“财政有效率”。当财政以其特有的方式参与经济生活并使整个社会经济体系实现帕累托最优时,我们说财政是有效率的,否则就是无效率的。财政效率是社会经济效率的一个组成部分,经济无效率,财政也谈不到有效率;公共物品配置无效率,经济效率当然也不可能达到最优状态。
当然,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帕累托效率和财政有效率是不可能完全实现的。它们的意义在于为实现市场经济的社会提供一种最理想的状态和目标。我们也可以这样来理解效率准则:财政经济活动上的任何措施,都应当使得者的所得多于失者的所失;或者从全社会看,宏观上的所得要大于宏观上的所失。
应当承认,财政所应遵循的行为准则也许并不是唯一的,但效率原则却是其中最基本、最重要的。这个结论首先反映了财政本质的要求。因为失去了效率,也就失去了财政存在的物质基础和根本原因。在中国一直占统治地位的“国家分配论”的主要错误就在于它把财政摆在了高于其它经济单位的位置上,其理论基础从根本上仍然是认为政府在全社会范围内的计划管理能够保证社会经济的充分高效发展。“分配关系说”对财政状况的评价往往只能看财政收支是否出现赤字,赤字是“迫不得已”还是故意安排的,很少深究财政自身的有秩无秩、有效无效及其对经济社会的实际影响。更为重要的是,既然社会主义财政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那么,反映政府活动状况的财政状况从本质上讲也应当是好的,如果说财政状况有什么不好之处的话,也仅仅是某些非本质的具体财政措施不当所致,这显然不能解释我们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所面临的困境。其次财政效率是市场经济规则本身的要求。所谓经济,就是要以最小的投入换取最大的产出,所以,效率应当是经济收益的现实内容。当我们越来越多地谈论经济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区别以及古典型发展模式的代价时,财政效率就显得更加重要了,因为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等内容,正属于广义的财政产品之列。财政部门追求自身的效率最大化,其结果又在客观上反映为社会效率最大化,这就是所谓“以经济手段进行间接调控”的最佳解释。第三,这个结论也为解决现实财政经济问题提供了一条基本思路。多数人认为改变财政危困状况就是要发展经济,增收节支, 消除赤字, 提高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应当说,经济决定财政是一个极其简单的财政学命题,没有人怀疑它的正确性,但我国财政的危困状况却是伴随着改革以来经济的高速增长出现的,与经济状况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至于增收节支,消除赤字,给人的感觉似乎是权宜之计,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提高财政收入占GDP比重的作法也有一定的片面性。首先,从客观经济运行来看,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把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改变为具有相当自由和活力的市场经济体制,这本身就是一个财力逐步分散的过程。而且,大凡改革,在破的过程中,“立”总是以探索的非规范的形式出现,在转轨过程中,改变经济运行的低效的状态,不可避免地要付出一些代价,而财政正是这种代价的主要承担者。所以,财政收入比重下降不仅是必然的,而且在相当程度上也是合理的。其次,财政收支规模总是要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在19世纪末,英美等国的财政收入占GNP的比重都低于10%,直到本世纪60年代,美国财政收入占GNP的比重才达到30%左右的水平,此时美国的人均GNP已达到5 000美元左右。而我国早在50年代中期财政收入占GNP的比重就达到了30%的水平, 财政的集中化程度明显偏高,超越了经济的发展。只有在一个国家的经济出现高速增长后,特别是进入发达国家的行列后,财政收入占GNP 的比重提高才有了可靠的经济基础,这就和收入高的人可以多储蓄是一个道理。如果我们把财政收入占GNP的比重提高到发达国家的水平, 我们的经济是无法支撑的。第三,财政收支的增长一般会带来“挤出效应”,即由于政府掌握的财力增加而导致民间投资的减少。我国经济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且正处于关键的转轨时期,市场经济主体完成其投资行为需要大量的资金,在这个时期大幅度提高财政收入水平,必然会使经济发展受到一定影响。所以,真正决定财政收入占GDP比重的因素不是历史经验数据, 而是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模式。具体地说,如果一个比重能在一定条件下提高整体社会经济效率,那么它就是合理的,否则,就是不合理的。所以,有关财政效率问题的探讨为现实财经工作提供了根本依据和一般原则。
三、财政行为的规范和转变
财政效率是财政行为规范的基本和现实内容。任何与效率准则相抵触的财政体制或行为方式都应实现其自身转变。这种转变的目的是满足实现“帕累托最优”和财政有效率的一般条件。在福利经济学中,实现“帕累托最优”的条件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1.任何两种商品的边际替代率相等,即对任何一个消费者来说,其购买某种商品所获得的边际效用必须与他所付出的货币代价──商品价格相等;2.任何两种生产要素的边际替代率相等,即对任何一个生产者来说,其生产某种产品的边际成本必须与他所获得的收益──商品价格相等; 3. 任何两种产品的边际效用之比必须等于它们的生产费用之比。在此基础上,实现财政有效率的条件也有三个(证明过程略)1.财政提供的公共物品数量在边际产量的边际成本要等于社会上个人愿意为边际公共产品支付的价格;2.同一资源在用于财政生产公共物品时的边际收益要等于非财政部门生产其它产品时的边际收益;3.财政部门生产公共产品时的边际成本要等于其边际收益。条件1所揭示的实际上是财政与公民纳税人之间的关系
1.关于财政行为的社会化。公民与政府部门的选择行为直接影响着财政效率的高低。我国由于传统体制的原因,居民进行财政选择的动因和能力一直比较弱,这显然不符合我国的经济制度。在民主体制下,“在某一最终阶段或层次上,个人在集体决策中总是不得不选择他的资源如何被集体地使用,就象被私人地使用一样。”事实上,财政作为全社会的事,从来就离不开个人的参与。既然财政与微观经济单位是平等的交易关系,每一个公民就应当明白,自己的税赋最终将为自已带来应有的收益,自己不纳税就等于对他人的剥削和占有,因此偷漏税,是不道德的也是没有理由的;另一方面,政府部门也没有权力浪费纳税人的每一分钱,只要有可能,就要让纳税人清楚自己的税都要哪些去了,他们得到了什么好处。这样,政府便不再是救世主,而人民却在另外一种意义上成为真正的主人。
首先,财政在政府中要有一定的独立性。政府并不是抽象的人类上帝,它是各种具有不同利益要求的个人和集团互相作用和较量的场所。按布坎南的说法,在公共选择的决策中实际上并不存在“根据公共利益进行选择”的过程,而只存在各种特殊利益之间的“缔约”过程。由于政府具有超越其它社会单位的权利,因此它并不一定要追循经济法则才能完成其意志。所以财政目标并不总是能与政府目标保持一致。从根本上讲,财政是直接对纳税人即大众负责的,而不是直接向政府负责的。所以,财政行为应更多地反映民众的意志,而不是政府的意志(当然是在二者不一致的时 《论财政的一般性质、基本准则与行为规范(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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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相应,我们也可以把财政生产效率的最大化定义为“财政有效率”。当财政以其特有的方式参与经济生活并使整个社会经济体系实现帕累托最优时,我们说财政是有效率的,否则就是无效率的。财政效率是社会经济效率的一个组成部分,经济无效率,财政也谈不到有效率;公共物品配置无效率,经济效率当然也不可能达到最优状态。
当然,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帕累托效率和财政有效率是不可能完全实现的。它们的意义在于为实现市场经济的社会提供一种最理想的状态和目标。我们也可以这样来理解效率准则:财政经济活动上的任何措施,都应当使得者的所得多于失者的所失;或者从全社会看,宏观上的所得要大于宏观上的所失。
应当承认,财政所应遵循的行为准则也许并不是唯一的,但效率原则却是其中最基本、最重要的。这个结论首先反映了财政本质的要求。因为失去了效率,也就失去了财政存在的物质基础和根本原因。在中国一直占统治地位的“国家分配论”的主要错误就在于它把财政摆在了高于其它经济单位的位置上,其理论基础从根本上仍然是认为政府在全社会范围内的计划管理能够保证社会经济的充分高效发展。“分配关系说”对财政状况的评价往往只能看财政收支是否出现赤字,赤字是“迫不得已”还是故意安排的,很少深究财政自身的有秩无秩、有效无效及其对经济社会的实际影响。更为重要的是,既然社会主义财政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那么,反映政府活动状况的财政状况从本质上讲也应当是好的,如果说财政状况有什么不好之处的话,也仅仅是某些非本质的具体财政措施不当所致,这显然不能解释我们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所面临的困境。其次财政效率是市场经济规则本身的要求。所谓经济,就是要以最小的投入换取最大的产出,所以,效率应当是经济收益的现实内容。当我们越来越多地谈论经济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区别以及古典型发展模式的代价时,财政效率就显得更加重要了,因为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等内容,正属于广义的财政产品之列。财政部门追求自身的效率最大化,其结果又在客观上反映为社会效率最大化,这就是所谓“以经济手段进行间接调控”的最佳解释。第三,这个结论也为解决现实财政经济问题提供了一条基本思路。多数人认为改变财政危困状况就是要发展经济,增收节支, 消除赤字, 提高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应当说,经济决定财政是一个极其简单的财政学命题,没有人怀疑它的正确性,但我国财政的危困状况却是伴随着改革以来经济的高速增长出现的,与经济状况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至于增收节支,消除赤字,给人的感觉似乎是权宜之计,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提高财政收入占GDP比重的作法也有一定的片面性。首先,从客观经济运行来看,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把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改变为具有相当自由和活力的市场经济体制,这本身就是一个财力逐步分散的过程。而且,大凡改革,在破的过程中,“立”总是以探索的非规范的形式出现,在转轨过程中,改变经济运行的低效的状态,不可避免地要付出一些代价,而财政正是这种代价的主要承担者。所以,财政收入比重下降不仅是必然的,而且在相当程度上也是合理的。其次,财政收支规模总是要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在19世纪末,英美等国的财政收入占GNP的比重都低于10%,直到本世纪60年代,美国财政收入占GNP的比重才达到30%左右的水平,此时美国的人均GNP已达到5 000美元左右。而我国早在50年代中期财政收入占GNP的比重就达到了30%的水平, 财政的集中化程度明显偏高,超越了经济的发展。只有在一个国家的经济出现高速增长后,特别是进入发达国家的行列后,财政收入占GNP 的比重提高才有了可靠的经济基础,这就和收入高的人可以多储蓄是一个道理。如果我们把财政收入占GNP的比重提高到发达国家的水平, 我们的经济是无法支撑的。第三,财政收支的增长一般会带来“挤出效应”,即由于政府掌握的财力增加而导致民间投资的减少。我国经济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且正处于关键的转轨时期,市场经济主体完成其投资行为需要大量的资金,在这个时期大幅度提高财政收入水平,必然会使经济发展受到一定影响。所以,真正决定财政收入占GDP比重的因素不是历史经验数据, 而是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模式。具体地说,如果一个比重能在一定条件下提高整体社会经济效率,那么它就是合理的,否则,就是不合理的。所以,有关财政效率问题的探讨为现实财经工作提供了根本依据和一般原则。
三、财政行为的规范和转变
财政效率是财政行为规范的基本和现实内容。任何与效率准则相抵触的财政体制或行为方式都应实现其自身转变。这种转变的目的是满足实现“帕累托最优”和财政有效率的一般条件。在福利经济学中,实现“帕累托最优”的条件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1.任何两种商品的边际替代率相等,即对任何一个消费者来说,其购买某种商品所获得的边际效用必须与他所付出的货币代价──商品价格相等;2.任何两种生产要素的边际替代率相等,即对任何一个生产者来说,其生产某种产品的边际成本必须与他所获得的收益──商品价格相等; 3. 任何两种产品的边际效用之比必须等于它们的生产费用之比。在此基础上,实现财政有效率的条件也有三个(证明过程略)1.财政提供的公共物品数量在边际产量的边际成本要等于社会上个人愿意为边际公共产品支付的价格;2.同一资源在用于财政生产公共物品时的边际收益要等于非财政部门生产其它产品时的边际收益;3.财政部门生产公共产品时的边际成本要等于其边际收益。条件1所揭示的实际上是财政与公民纳税人之间的关系
。 就是说,每个公民从财政部门所获得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效用价值要与他(她)所愿付出的税金总额相等;条件2 所揭示的是公共产品生产部门与其它生产部门之间的关系。就是说,一定量的资源在交由财政部门使用时所获得的收益要与其它生产部门使用时所获得的收益相等。条件3 说明的是在财政组织内部如何才能实现效率最大化的问题。当其所耗费的成本(财政支出)与其所获得的收益(财政收入)相等时,财政效率才可能最大化。
1.关于财政行为的社会化。公民与政府部门的选择行为直接影响着财政效率的高低。我国由于传统体制的原因,居民进行财政选择的动因和能力一直比较弱,这显然不符合我国的经济制度。在民主体制下,“在某一最终阶段或层次上,个人在集体决策中总是不得不选择他的资源如何被集体地使用,就象被私人地使用一样。”事实上,财政作为全社会的事,从来就离不开个人的参与。既然财政与微观经济单位是平等的交易关系,每一个公民就应当明白,自己的税赋最终将为自已带来应有的收益,自己不纳税就等于对他人的剥削和占有,因此偷漏税,是不道德的也是没有理由的;另一方面,政府部门也没有权力浪费纳税人的每一分钱,只要有可能,就要让纳税人清楚自己的税都要哪些去了,他们得到了什么好处。这样,政府便不再是救世主,而人民却在另外一种意义上成为真正的主人。
首先,财政在政府中要有一定的独立性。政府并不是抽象的人类上帝,它是各种具有不同利益要求的个人和集团互相作用和较量的场所。按布坎南的说法,在公共选择的决策中实际上并不存在“根据公共利益进行选择”的过程,而只存在各种特殊利益之间的“缔约”过程。由于政府具有超越其它社会单位的权利,因此它并不一定要追循经济法则才能完成其意志。所以财政目标并不总是能与政府目标保持一致。从根本上讲,财政是直接对纳税人即大众负责的,而不是直接向政府负责的。所以,财政行为应更多地反映民众的意志,而不是政府的意志(当然是在二者不一致的时 《论财政的一般性质、基本准则与行为规范(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