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年最多补偿1800元。特殊门诊可按年度累计一次性结算补偿。
2.补偿病种。各种恶性肿瘤(癌症),各类白血病,各种器质性心脏病(合并心衰),脑溢血、脑血栓形成、脑梗塞及其严重后遗症,终末期肾病,肝硬化晚期,再生障碍性贫血,格林巴利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肾病综合征,糖尿病,癫痫,精神分裂症,强直性脊柱炎,麻风病,艾滋病。
其他确需长期门诊治疗的严重特殊慢性疾病,经县合管办核准,可参照特殊门诊补偿标准执行。
3. 补偿程序。特殊门诊补偿按先申报、核实再补偿的程序办理。患者凭疾病诊断书、门诊病历、化验单、检查报告单、医药费收据及清单(电脑打印)等资料原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专职审核员申请登记,乡镇专职审核员初审、汇总上报县合管办复核、批准后再结算补偿。
4. 补偿范围。新农合住院、普通门诊可补偿的药品、检查、治疗费属于特殊门诊补偿范围,但与特殊病种无关的药品、检查、治疗费不予补偿。
(四)门诊一般诊疗费补偿
1. 门诊一般诊疗费补偿范围是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落实门诊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的定点乡镇卫生院和定点村卫生室。
2. 乡镇卫生院门诊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10元,新农合补偿8元,患者负担2元;村卫生室一般门诊诊疗费收费标准为5元,新农合补偿4元,患者负担1元。收取门诊一般诊疗费后,原挂号费、普通门诊诊查费、急诊诊查费、门急诊留观诊查费、肌肉注射费、静脉注射费、心内注射费、动脉加压注射费、静脉输注高氧液费、小儿头皮静脉输液费等一律取消。(村卫生室门诊一般诊疗费具体执行时间由县医改办另行通知)
(五)传染性肺结核门诊辅助治疗补偿
已确诊的传染性肺结核,在县疾控中心全程规范化治疗的,其门诊辅助检查费、辅助治疗药品费全免,新农合按每人1200元的标准支付,由县疾控中心包干使用,纳入特殊门诊补偿范围。
(六)狂犬疫苗接种补偿
在预防保健机构、定点村卫生室接种狂犬疫苗的,定额补偿100元,纳入普通门诊补偿范围。在县疾控中心注射狂犬病免疫血清的,按60%的比例补偿,最多补偿300元,纳入特殊门诊补偿范围。
四、重大疾病医疗救治
(一)救治病种及范围
1. 14周岁以内的农村参合儿童,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狭窄、主动脉缩窄、法洛氏四联症、完全性大动脉转位及室缺合并肺动脉高压),具备手术治疗或介入治疗指征的。
2. 14周岁以内的农村参合儿童,患有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实施临床路径全程规范化治疗及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的。
3. 妇女两癌(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耐多药结核病、重性精神病(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障碍、躁狂发作伴有精神病性症状和冲动行为、双相情感障碍、抑郁发作伴有自杀行为或严重社会功能损害)按规定的临床路径包干治疗的。
4. 急性心肌梗塞、血友病、I型糖尿病、晚期血吸虫病规范化住院治疗的。
5. 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泡白血病规范化放疗、化疗、手术治疗的。
6. 省规定救治病种范围外的其它恶性肿瘤、白血病规范化放疗、化疗、手术治疗的。
7. 0-6岁农村参合聋残儿童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抢救性治疗的住院手术治疗费用及人工耳蜗材料费。
(二)救治标准
省统一规定按病种定额管理的救治病种,按照《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省农村重大疾病医疗救治报账水平的意见》(湘卫合医〔2011〕3号),实行治疗费用按病种定额包干,分别由新农合、民政医疗救助及患者个人按比例分担,超出定额标准的费用由定点医院承担。未按病种定额管理的救治病种,提高新农合住院补偿比例,住院起付线、补偿范围按住院补偿政策规定执行。
1. 农村儿童先心病实行按单病种费用标准免费救治,先天性室间隔缺损、房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的定额包干治疗费用由新农合全额承担;肺动脉狭窄、主动脉缩窄、法洛氏四联症、完全性大动脉转位及室缺合并肺动脉高压的包干治疗费用由新农合和民政医疗救助共同承担,其中,新农合负担80%,民政部门医疗救助负担20%。
2. 农村儿童白血病救治,对规定临床路径的全程规范化治疗实行单病种费用定额包干,所需费用由新农合、民政医疗救助及患儿家庭共同承担,其中,新农合负担70%,民政医疗救助负担20%,患儿家庭负担10%。对人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实行大病定额补助,规定补助定额标准内的费用由新农合负担80%,民政医疗救助负担20%。
3. 妇女两癌(乳腺癌、宫颈癌)规范化外科手术治疗、放化疗的定额费用,新农合负担70%,民政医疗救助负担20%,患者自负10%。
4. 耐多药结核病临床路径全程规范化住院治疗定额费用,按70%补偿。
5. 重性精神病临床路径全程规范化住院治疗定额费用,按70%补偿;在魏源医院按临床路径全程规范化住院救治的定额费用,新农合补偿90%,民政医疗救助补偿10%。
6. 终末期肾病住院治疗按70%补偿,血液透析治疗(含药品费、材料费、其他费)定额补偿400元/次,其中,新农合负担330元,民政医疗救治负担70元;家庭病床或门诊腹膜透析液治疗,经县合管办登记、核准后,腹膜透析液费按70%补偿。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治疗纳入特殊门诊补偿范围。
7. 0-6岁农村聋儿人工耳蜗植入抢救性治疗结合全省“启聪扶贫计划”项目的实施,对住院手术费用及人工耳蜗材料费用,新农合按70%的比例补偿。
8. 急性心肌梗塞、血友病、I型糖尿病、晚期血吸虫病、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泡白血病等11个病种住院规范化放疗、化疗、外科手术治疗的,补偿比例80%。
9. 省规定救治病种范围外的其它恶性肿瘤、白血病住院规范化放疗、化疗、外科手术治疗的,补偿比例70%。
10. 康复治疗、疗养、并发症治疗、未按临床路径规范化治疗及非放疗、化疗、手术治疗的,不纳入大病救助范围。
(三)救治审批程序
1. 儿童先心病及白血病救治审批程序。监护人携带患儿,并持户口薄、合作医疗证(卡)、监护人身份证、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及患儿近期彩色免冠照片(1寸4张),在住院前到县合管办填写《湖南省农村参合儿童重大疾病救治审批表》,县合管办、县民政局签具转诊审批意见。
2. 其他重大疾病救治审批程序。患者持身份证、户口簿、合作医疗证(卡)、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在住院前到县合管办填写《湖南省农村居民重大疾病救治审批表》,由县合管办签具转诊意见,审定补偿比例。
没有经过审批或到非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就诊的,一律不纳入大病救治范围。
五、有关补充规定
(一)参合农民到省、市级定点医院住院的,按省、市规定和县合管办审定标准即时结报;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村卫生室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不予补偿;本省、本市范围内各县市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经定点医疗机构与县合管办签订服务协议后可实行互认制度。
(二)放宽标准住院、恶意挂床住院产生的费用及不合理检查、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收费等不规范费用,新农合不予补偿。
(三)新农合患者收到出院(转院)通知书后拒不出院(转院)的,自通知之日起,产生的费用由患者承担,新农合不予补偿。
(四)门诊统筹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门诊基本医疗费用补偿,不得返还现金;参合农民可以同时享受住院补偿和门诊补偿(本方案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六、违规行为处理
新农合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按《隆回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行为处理规定》(隆政办发〔2009〕4号)和本方案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七、本方案从2013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方案有抵触的,以本方案为准。
本方案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湖南省新农合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项目范围(试行)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附件1
湖南省新农合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补偿项目范围(试行)
一、全部纳入可报范围项目
(一)《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10年版)》(湘卫合医发〔2010〕1号)、《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年版)(卫生部令 第69号)和《国家基本药物湖南省增补品种目录(2011年版基层部分)》(湘卫药政发〔2011〕4号)范围内药品。
(二)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诊疗项目范围内的项目。
二、部分纳入可报范围项目
(一)《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10年版)》(湘卫合医发〔2010〕1号)、《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年版)(卫生部令 第69号)和《国家基本药物湖南省增补品种目录(2011年版基层部分)》(湘卫药政发〔2011〕4号)目录外、且属全省统一招标采购中标范围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医院制剂的药品费用,按30%补偿。
(二)单项大型检查(检验)和特殊治疗项目(电子刀、X刀、细胞刀、r刀、利普刀等)费用500元(含)以下部分据实纳入补偿范围,超过500元以上部分的费用按50%纳入补偿范围。
(三)各项医用一次性材料费用合计500元(含)以下部分据实纳入补偿范围;超过500元、低于5000元(含)的部分费用,其中国产材料按50%纳入补偿范围,进口材料按30%纳入补偿范围;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费用全部自付。
(四)国产和进口体内植入材料(包括各类导管、导丝)合计费用3000元(含)以下部分据实纳入补偿范围;合计费用超过3000元、低于30000元(含)的部分费用,其中国产材料按50%纳入补偿范围,进口材料按30%纳入补偿范围;合计费用超过30000元以上的部分费用全部自付(0-6岁人工耳蜗除外)。
(五)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或组织源,合计费用3000元(含)以下部分据实纳入补偿范围;合计费用超过3000元、低于30000元(含)的部分费用,按50%纳入补偿范围;合计费用超过30000元以上的部分费用全部自付。
三、不予补偿项目
(一)综合服务项目类。
1.各种挂号费,病历手册收费,门诊诊查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院外会诊费,远程会诊费、护理附加费(含陪护费、陪床费、护工费)、家庭医疗保健服务费、普通病房收费外特殊病房加收部分,各种功能评定费(精神病除外)、健康评估费、健康档案费、健康体检费、健康教育费、医疗废物处理费等特殊医疗服务费。
3.救护车费、担架费、电话预约看病费等交通通信费用。
4.膳食费、取暖费、降温费、煎药费、食品加热费 《2013年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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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补偿病种。各种恶性肿瘤(癌症),各类白血病,各种器质性心脏病(合并心衰),脑溢血、脑血栓形成、脑梗塞及其严重后遗症,终末期肾病,肝硬化晚期,再生障碍性贫血,格林巴利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肾病综合征,糖尿病,癫痫,精神分裂症,强直性脊柱炎,麻风病,艾滋病。
其他确需长期门诊治疗的严重特殊慢性疾病,经县合管办核准,可参照特殊门诊补偿标准执行。
3. 补偿程序。特殊门诊补偿按先申报、核实再补偿的程序办理。患者凭疾病诊断书、门诊病历、化验单、检查报告单、医药费收据及清单(电脑打印)等资料原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专职审核员申请登记,乡镇专职审核员初审、汇总上报县合管办复核、批准后再结算补偿。
4. 补偿范围。新农合住院、普通门诊可补偿的药品、检查、治疗费属于特殊门诊补偿范围,但与特殊病种无关的药品、检查、治疗费不予补偿。
(四)门诊一般诊疗费补偿
1. 门诊一般诊疗费补偿范围是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落实门诊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的定点乡镇卫生院和定点村卫生室。
2. 乡镇卫生院门诊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10元,新农合补偿8元,患者负担2元;村卫生室一般门诊诊疗费收费标准为5元,新农合补偿4元,患者负担1元。收取门诊一般诊疗费后,原挂号费、普通门诊诊查费、急诊诊查费、门急诊留观诊查费、肌肉注射费、静脉注射费、心内注射费、动脉加压注射费、静脉输注高氧液费、小儿头皮静脉输液费等一律取消。(村卫生室门诊一般诊疗费具体执行时间由县医改办另行通知)
(五)传染性肺结核门诊辅助治疗补偿
已确诊的传染性肺结核,在县疾控中心全程规范化治疗的,其门诊辅助检查费、辅助治疗药品费全免,新农合按每人1200元的标准支付,由县疾控中心包干使用,纳入特殊门诊补偿范围。
(六)狂犬疫苗接种补偿
在预防保健机构、定点村卫生室接种狂犬疫苗的,定额补偿100元,纳入普通门诊补偿范围。在县疾控中心注射狂犬病免疫血清的,按60%的比例补偿,最多补偿300元,纳入特殊门诊补偿范围。
四、重大疾病医疗救治
(一)救治病种及范围
1. 14周岁以内的农村参合儿童,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狭窄、主动脉缩窄、法洛氏四联症、完全性大动脉转位及室缺合并肺动脉高压),具备手术治疗或介入治疗指征的。
2. 14周岁以内的农村参合儿童,患有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实施临床路径全程规范化治疗及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的。
3. 妇女两癌(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耐多药结核病、重性精神病(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障碍、躁狂发作伴有精神病性症状和冲动行为、双相情感障碍、抑郁发作伴有自杀行为或严重社会功能损害)按规定的临床路径包干治疗的。
4. 急性心肌梗塞、血友病、I型糖尿病、晚期血吸虫病规范化住院治疗的。
5. 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泡白血病规范化放疗、化疗、手术治疗的。
6. 省规定救治病种范围外的其它恶性肿瘤、白血病规范化放疗、化疗、手术治疗的。
7. 0-6岁农村参合聋残儿童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抢救性治疗的住院手术治疗费用及人工耳蜗材料费。
(二)救治标准
省统一规定按病种定额管理的救治病种,按照《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省农村重大疾病医疗救治报账水平的意见》(湘卫合医〔2011〕3号),实行治疗费用按病种定额包干,分别由新农合、民政医疗救助及患者个人按比例分担,超出定额标准的费用由定点医院承担。未按病种定额管理的救治病种,提高新农合住院补偿比例,住院起付线、补偿范围按住院补偿政策规定执行。
1. 农村儿童先心病实行按单病种费用标准免费救治,先天性室间隔缺损、房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的定额包干治疗费用由新农合全额承担;肺动脉狭窄、主动脉缩窄、法洛氏四联症、完全性大动脉转位及室缺合并肺动脉高压的包干治疗费用由新农合和民政医疗救助共同承担,其中,新农合负担80%,民政部门医疗救助负担20%。
2. 农村儿童白血病救治,对规定临床路径的全程规范化治疗实行单病种费用定额包干,所需费用由新农合、民政医疗救助及患儿家庭共同承担,其中,新农合负担70%,民政医疗救助负担20%,患儿家庭负担10%。对人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实行大病定额补助,规定补助定额标准内的费用由新农合负担80%,民政医疗救助负担20%。
3. 妇女两癌(乳腺癌、宫颈癌)规范化外科手术治疗、放化疗的定额费用,新农合负担70%,民政医疗救助负担20%,患者自负10%。
4. 耐多药结核病临床路径全程规范化住院治疗定额费用,按70%补偿。
5. 重性精神病临床路径全程规范化住院治疗定额费用,按70%补偿;在魏源医院按临床路径全程规范化住院救治的定额费用,新农合补偿90%,民政医疗救助补偿10%。
6. 终末期肾病住院治疗按70%补偿,血液透析治疗(含药品费、材料费、其他费)定额补偿400元/次,其中,新农合负担330元,民政医疗救治负担70元;家庭病床或门诊腹膜透析液治疗,经县合管办登记、核准后,腹膜透析液费按70%补偿。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治疗纳入特殊门诊补偿范围。
7. 0-6岁农村聋儿人工耳蜗植入抢救性治疗结合全省“启聪扶贫计划”项目的实施,对住院手术费用及人工耳蜗材料费用,新农合按70%的比例补偿。
8. 急性心肌梗塞、血友病、I型糖尿病、晚期血吸虫病、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泡白血病等11个病种住院规范化放疗、化疗、外科手术治疗的,补偿比例80%。
9. 省规定救治病种范围外的其它恶性肿瘤、白血病住院规范化放疗、化疗、外科手术治疗的,补偿比例70%。
10. 康复治疗、疗养、并发症治疗、未按临床路径规范化治疗及非放疗、化疗、手术治疗的,不纳入大病救助范围。
(三)救治审批程序
1. 儿童先心病及白血病救治审批程序。监护人携带患儿,并持户口薄、合作医疗证(卡)、监护人身份证、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及患儿近期彩色免冠照片(1寸4张),在住院前到县合管办填写《湖南省农村参合儿童重大疾病救治审批表》,县合管办、县民政局签具转诊审批意见。
2. 其他重大疾病救治审批程序。患者持身份证、户口簿、合作医疗证(卡)、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在住院前到县合管办填写《湖南省农村居民重大疾病救治审批表》,由县合管办签具转诊意见,审定补偿比例。
没有经过审批或到非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就诊的,一律不纳入大病救治范围。
五、有关补充规定
(一)参合农民到省、市级定点医院住院的,按省、市规定和县合管办审定标准即时结报;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村卫生室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不予补偿;本省、本市范围内各县市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经定点医疗机构与县合管办签订服务协议后可实行互认制度。
(二)放宽标准住院、恶意挂床住院产生的费用及不合理检查、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收费等不规范费用,新农合不予补偿。
(三)新农合患者收到出院(转院)通知书后拒不出院(转院)的,自通知之日起,产生的费用由患者承担,新农合不予补偿。
(四)门诊统筹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门诊基本医疗费用补偿,不得返还现金;参合农民可以同时享受住院补偿和门诊补偿(本方案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六、违规行为处理
新农合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按《隆回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行为处理规定》(隆政办发〔2009〕4号)和本方案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七、本方案从2013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方案有抵触的,以本方案为准。
本方案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湖南省新农合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项目范围(试行)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附件1
湖南省新农合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补偿项目范围(试行)
一、全部纳入可报范围项目
(一)《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10年版)》(湘卫合医发〔2010〕1号)、《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年版)(卫生部令 第69号)和《国家基本药物湖南省增补品种目录(2011年版基层部分)》(湘卫药政发〔2011〕4号)范围内药品。
(二)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诊疗项目范围内的项目。
二、部分纳入可报范围项目
(一)《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10年版)》(湘卫合医发〔2010〕1号)、《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年版)(卫生部令 第69号)和《国家基本药物湖南省增补品种目录(2011年版基层部分)》(湘卫药政发〔2011〕4号)目录外、且属全省统一招标采购中标范围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医院制剂的药品费用,按30%补偿。
(二)单项大型检查(检验)和特殊治疗项目(电子刀、X刀、细胞刀、r刀、利普刀等)费用500元(含)以下部分据实纳入补偿范围,超过500元以上部分的费用按50%纳入补偿范围。
(三)各项医用一次性材料费用合计500元(含)以下部分据实纳入补偿范围;超过500元、低于5000元(含)的部分费用,其中国产材料按50%纳入补偿范围,进口材料按30%纳入补偿范围;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费用全部自付。
(四)国产和进口体内植入材料(包括各类导管、导丝)合计费用3000元(含)以下部分据实纳入补偿范围;合计费用超过3000元、低于30000元(含)的部分费用,其中国产材料按50%纳入补偿范围,进口材料按30%纳入补偿范围;合计费用超过30000元以上的部分费用全部自付(0-6岁人工耳蜗除外)。
(五)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或组织源,合计费用3000元(含)以下部分据实纳入补偿范围;合计费用超过3000元、低于30000元(含)的部分费用,按50%纳入补偿范围;合计费用超过30000元以上的部分费用全部自付。
三、不予补偿项目
(一)综合服务项目类。
1.各种挂号费,病历手册收费,门诊诊查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院外会诊费,远程会诊费、护理附加费(含陪护费、陪床费、护工费)、家庭医疗保健服务费、普通病房收费外特殊病房加收部分,各种功能评定费(精神病除外)、健康评估费、健康档案费、健康体检费、健康教育费、医疗废物处理费等特殊医疗服务费。
3.救护车费、担架费、电话预约看病费等交通通信费用。
4.膳食费、取暖费、降温费、煎药费、食品加热费 《2013年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