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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中央银行对网上银行的监管


和各级政府提供网上银行的国内及国际标准化框架,对网上银行的标准化水平进行监管

  纵观西方发达国家对网上银行的监管都无一例外实施了较为优惠的信贷管理政策,以鼓励其民族电子商务的发展。对此,央行对我国网上银行的监管也应顺应这一趋势,充分宣传网上银行的国际国内标准,尤其是安全性、便捷性标准,提高公众对其的认识认可程度。同时,实行优惠的信贷管理模式,以实现全国各商业银行之间电子信息的互联互通,促成其迅速发展壮大。

  (三)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监管

  避免网上银行利用自身的隐蔽行动优势向消费者推销不合格的服务或低质量高风险的金融产品,损害消费者利益。这主要包括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及维护知识产权在网络中不受侵犯。同时,也广泛地保护网上交易的消费者权益。如针对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站点网上广告进行监管,以保护网上银行消费者不会被网上虚假广告欺骗。

  (四)与政府有关部门配合,严厉打击网上犯罪活动

  中央银行应积极主动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联系与沟通,在诸多网上交易涉及到的税收流失、跨国走私活动、非法贩卖军火武器、毒品活动、非法攻击其它国家网上银行的电脑黑客网站及传输不利于本民族文化和信息观念的信息进行监管。

  当然,随着网上银行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作用的日益显著,央行监管内容还会不断增加。

  四、央行对网上银行监管措施

  (一)积极建立健全网上银行规章制度及法律、司法制度

  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建立健全各种相关的网上银行法律和管制措施;二是形成确保这些法律及管制措施得以执行的可信赖的执法机构。具体讲:

  1.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金融业是一个风险较高的行业,为了保障金融业的稳健经营,促进经济发展,央行对金融业的市场准入一直是严格控制的,但至今对网上金融业务的市场准入问题却少有规定。有些网上金融业务与传统金融业务相比,不仅仅是业务手段、方式上的变革,也是业务内容上的扩张,如果央行缺乏有效的监管,网上金融业务在不断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带来新的金融风险。因此,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对网上银行的客户予以一定的限制,不失为一种防范风险的有效措施。

  2.完善契约约束机制。鉴于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对网上银行的规定还处于起步阶段,故银行在提供网上服务前应与客户签订《网上银行服务协议》,对网上银行可能产生的一系列权利义务事先予以明确确定。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开通网上银行业务的仅有几家,但各家制订的《网上银行服务协议》内容均不一致,对此应尽快加以规范。

  3.积极完善关于网上银行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了使网上银行迅速顺利发展,必须加快关于网上银行的法律制度建设,尤其是对电子货币支付交易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做出明确清晰的界定。关于网上银行的法律涉及《银行法》、《票据法》、《合同法》等,应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修正和补充,如对以电子证明书和数字鉴名作为支付指令和认证中心的权威性加以确认合法,并制定针对网上银行犯罪的严厉处罚条例。

  (二)督促各网上银行强化内部管理,从内控制度上降低风险

  由于网络犯罪多为内部人员所为,因此,金融机构应注重加强内部管理,克服自身存在的风险隐患。

  1.建立业务操作管理制度和权限制约原则。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规定系统操作人员的工作操作过程和权限,每一步操作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必须分离,每个级别人员都要受权限控制;对操作密码要严格控制,指定专人定期更换,杜绝未经授权而操作支付系统的核算程序;由专人保管必要的系统操作记录,记载操作人、时间、操作内容等以备查。

  2.建立健全网上银行电子支付安全管理组织制度。加强对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和安全规程培训;各支付系统的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共同建立对话、磋商机制;在电子支付的风险防范和金融科技的资源信息共享等方面开展行业管理;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使用电子支付系统的客户和商家的安全意识和安全保护知识。

  3.严格签约时的身份认证。为从源头上防范网上银行欺诈风险,对于私人客户,银行应严格审查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和开户材料,并保证签约柜台的双人临柜操作s对于单位客户应严格审查客户的营业执照和年审情况,并对单位提交的网上银行服务申请表上的单位公章和印鉴,与该单位在本行开户时的预留公章和印鉴予以核对。对企业印鉴的审查,银行应增设电子验印等先进验印手续,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三)制定相应的行业性激励机制,促使网上银行正常运作

  相关经验表明,仅仅依靠法律和法规难以有效的对网上银行进行监管。因网上银行形成的虚拟金融服务市场是一个高度的信息非对称市场,网上银行“看”不到其客户,更难以把握客户的风险水平,同样,金融监管当局也“看”不到其监管对象的网上行为。因此,制定相应的行业性激励机制是一条行之有效的方法。按照信息经济学激励机制设计原理,央行不是努力去了解网上银行做什么,而是通过政策选择努力去诱惑网上银行去做什么,诱惑的基本原理就是成本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央行不用担心网上银行会利用它们的隐蔽信息来欺骗监管人员。

  (四)尽快建立全国性的统一金融认证中心

  由于我国缺乏网上银行系统设计开发的经验,因此在相关系统的建设中规范化、标准化不一,没有一个详细的总体战略和规范标准,如认证体系不统一、软件开发重复低效、硬件设备的购置标准各异等等,给网上银行的发展人为制造了一定障碍,故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金融认证中心势在必行。

  (五)形成多样化的监管实施手段,有效控制网上银行风险

  建议央行实施多种监管方式,如在网上采取“制定规则,然后警察巡逻抽查”的方式,对网上银行的运作状况是否“违规”进行抽查,一经查实进行“重罚”;或要求网上银行定期通过电子邮件向央行发送“汇报”文件;或随机对网站进行抽样调查;或利用网上银行之间不同竞争者的利益冲突进行监管;或利用消费者对网上银行的服务质量及价格进行监管

;或利用独立的市场调查公司或会计咨询公司对网上银行服务进行监管等等。总之,种种监管方式的采用,都将使央行对网上银行的监管效果更好。

  (六)加强央行国际间网上银行监管的合作

  在我国加入WTO后,外资银行进入国内金融领域是必然的,尤其是美资银行,其进入方式不会选择使用传统的银行分销模式,而是会大量使用网上银行的方式进入国内市场。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现有的18万个银行营业网点不会对外资银行的进入构成实质性的贸易壁垒。对此,央行应积极与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通力合作,加强国际间的交流,在如何监管外资金融机构网上运作、怎样监管双方都有效率等方面探索出一条金融监管的路子。因随着金融业务发展的全球一体化,央行监管也将走向全球一体化,未来的金融监管必须由各国通力合作才能完成。


《论我国中央银行对网上银行的监管(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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