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治与市场经济 - 会计论文,经济类论文网 - 就在世上无难事
按照经济博弈理论的观点,企业作为会计信息的生产者和提供者与市场各利益主体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等构成博弈的一方和多方,出于利益和需求的动机,各方均选择自己可以得到的策略并付诸实施。由于会计信息供给和信息使用者双方对会计信息的掌握存在差异,形成会计信息的不对称性,形成“不完全信息博弈”。[3]单位和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通常拥有会计信息的优势,正是利用这种信息优势的不对称性,信息生产者向外界披露对自己有用的信息使自己获利,或进行舞弊、欺诈和违法。于是在政府、投资者及社会公众等利害关系人与信息生产者之间形成博弈。但在双方和多方之间明显缺乏适应市场要求的游戏规则。通过法律对信息供给者生成和披露会计信息的规则予以规范,矫正这种会计信息的不对称性,终结双方的博弈过程,从而为会计信息产品的使用者(消费者)形成法律保护。
从我国经济改革的进程来分析,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要远超前于会计改革,会计改革的滞后也随即产生与改革中的现实经济体制和企业发展的各种不相容性,这种不相容性不仅体现在会计准则体系和会计制度改革不能跟上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更重要的是会计在原有模式下不可能也不完全服务于由于各利益主体迅速产生带来的对会计信息全方位的需求。这种需求也很快拉动了对会计体系的改革和在依法治国方略下会计法制化的进程,会计法制化成为规范会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最为有利的手段,为各利益主体提供了信息保障。
从会计发展史和法理学的角度,伴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和历史的进步,会计行为逐渐从社会生活的一般行为中游离出来,具备了法律行为本身所具有的目的、动机和认知能力及外部所具有的行动、手段和效果等要素,成为一种法律行为,客观上成为法律规范应当予以调整的对象。会计生成的信息最终又将对社会多方面产生广泛影响,并涉及社会利益的分配和资源的有效配置,通过法律规范予以调整尤为迫切和必要。作为一种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首先必须是明确的。但是计划经济体制和转轨过程中会计主体的模糊以及法律责任主体无法得以具体落实构成了会计法治化的一大障碍。由此导致产权主体权益受损,市场信息失真,进而导致市场秩序混乱。适逢其时的完善会计法制实施会计法治可使这一弊端从根本上得到治理。
(四)会计监督体系和现代企业制度
会计监督是指对经济行为的监察和督促,其目的在于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最终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从企业外部利益关系人考察,则着重于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的质量。会计监督作为法律监督的一种形式,在经济转型过程中也经历了全方位的改革和调整。监督主体、监督客体、监督内容和层次均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为适应计划经济体制建立的会计监督体系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其目标由维护国家的财政财务利益转向微观主体利益和信息真实;监督主体由单一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转变为企业内外结合的多元主体;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科学严密的监督体系和监督机制。并通过加大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使会计监督更具有现实性。
在会计监督层次上,修订后的《会计法》改变了只片面强调内部会计监督的做法,形成较为完善的监督体系。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即自我约束和监督,着重对单位经济过程的会计监督;外部会计监督,着重对单位经济活动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会计监督,包括行政监督即财政、税务、审计、人民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的监督。社会监督,主要是社会中介机构的会计以及个人检举制度的监督。由内而外形成:经济行为—会计监督—内审监督—企业外部监督的监督体系。更加完善和强化了会计监督体系,加大了会计监督的力度。实际工作中,由几个部门共同执行会计监督检查权,容易造成分工不明确,重复检查,甚至出现相互推委形成真空。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会计监督的内容与其目标和要求相联系。在计划体制下监督的内容着重合法性监督,即企业是否符合国家的财经纪律和财经制度,符合国家作为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要求。多元利益主体的出现使监督的内容和目标发生改变,会计监督不仅要符合国家而且要符合投资者、债权人的利益和要求,监督的内容增加了合理性,同时由于会计处理方法的多样性和灵活性,会计政策成为监督的主要依据之一。在具体的监督内容构成上,应当包括单位内部会计管理体系、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会计账务处理程序制度、内部牵制制度、原始记录管理制度、计量验收制度、财产清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成本核算制度、财务分析制度等。并且在内部监督制度上应当贯彻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相互监督和制约,明确内部审计的性质、地位和职责等。各项制度之间不仅要体现监督、制约和牵制,而且要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修订后的《会计法》中规定了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从而确立了内审的地位。忽视内部审计是我国企业多年来的通病,这与原体制下管理者所肩负的职责有关。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企业负有维护企业财产的安全与完整的经济责任,并通过所有者委托经营者以受托责任的形式来体现。这种受托责任借助于会计信息予以确证,并通过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予以监控和保障。同时该受托责任也促使企业经营者加强了对内审的需求。因此对内部审计的重视也是会计法制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国际上,内部审计被认为,是在一个单位内部以检查会计财务和其他经营活动为管理当局服务的一项独立的评价活动,其本身是一项管理控制,延伸至经营的所有环节,并因其具有的防护性职能而为各级管理层所重视。[4]我国目前由于投资者缺位问题突出,对资产安全和管理控制缺乏有力约束,国有资产的受托责任机制仍有待于内部审计的加强和内部会计监督的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是单位有效运作的制度基础。也是内部会计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内部会计监督创造了组织和制度保证。其主要目标在于有助于单位管理部门贯彻和实现经营方针,对各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形成保护,防止资产流失,降低经营中的风险,并保证单位会计资料和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科学合理地设计内部控制制度,保持其合理性和有效性应当着重于组织机构控制、企业经营决策和程序控制、人员职责分工控制、授权手续控制、会计记录和其他记录控制、资产保全控制、业绩标准控制和责任报告控制等。
大力发展社会审计,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制度,完善会计监督体系。这是实施外部会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也是修订后《会计法》的内在要求。社会审计因被认为是“独立审计人员为确定和报告某种特定经济实体的数量化信息与准则之间的符合程度而收集和评价与数量化信息有关的证据过程。”[5]而具有社会鉴证职能。我国由于在社会审计发展初期,在机构和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上都存在不少问题,以至于社会监督的力量在监管不善和行业不正当竞争中被抵消和减弱。所以规范社会审计机构的执业行为和会计市场,加强行业监管力度,形成有力的社会监督的再监督机制尤为必要和迫切。
二、从会计法制化到会计法治
会计法制是指国家的会计法律和制度,属于制度的范畴。会计法制是指以《会计法》为核心的会计法规体系,包括会计法律、会计法规、会计规章等。会计法制化意味着:第一,会计要通过法制予以体现和保障,为了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会计在一国范围内的统一,必须加强会计法制,必须使会计法制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不因人的意志的改变而改变;第二,会计要纳入法制轨道,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单位领导应责无旁贷地依法保障其权力的行使,并接受相应的会计监督。
会计法治是指规范会计的理论、原则、体制和实施方法,属于方法的范畴。两个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会计法制为会计法治提供了基础和手段,使对会计行为的调整上升到法制层次,它改变了会计无法可依和缘于会计法制的不完备及不完善所形成的有法难依的局面。会计法治标志着我国管理会计工作和进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及理财方式发生了重大转变,更标志着一种制度的重大变革,涉及到会计的方方面面,促进会计核算和理财由“人治”向“法治”过渡。我国会计的实际状况,从根本上讲人治的色彩非常浓重。比如以前“厂长成本、书记利润”的广泛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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