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工会资产的性质
。在实际生活中,各地工会也都为严格贯彻这一规定作出了巨大的努力。而现在我们如果为了解释工会资产的性质,推断工会资产为 \"国有资产\",把工会认作 \"官办工会\",这在政治上将犯严重的错误,势必为国外反动势力攻击中国工会提供依据,成为国际敌对势力攻击我们工会的口实。
由于对工会资产缺乏正确的认识,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同志往往否认了工会对自己资产的所有权,不承认工会资产的独立存在。正因为不承认有独立存在的工会资产,他们肆意侵犯工会财产所有权。当前在某些地区、某些执法部门中出现了一定数量的任意划拨工会资产抵押企业债务的案件,以及产生了因为企业欠债而竟然由执法部门冻结工会经费存款账户的案件,这些案件屡屡发生,导源于对工会资产缺乏正确的认识,不尊重和不承认工会资产。这种行为不仅是法制观念淡薄的表现,最根本的还是把工会看作\"官办\"工会的思想在作怪。我们只有对工会资产树立正确的认识,才会纠正这种侵犯工会资产行为的发生。
把工会资产误解为\"国有财产\",把工会看作\"官办\"工会,势必在职工群众中降低工会威信,影响工会应当发挥的作用。我们的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神圣职责,广大职工群众参加工会和期望于工会的是工会能够旗帜鲜明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如果把工会解释为\"官办\"工会,势必会改变工会在职工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削弱工会职能的发挥。
五、应当充分信任工会对工会资产的管理
将工会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的一些同志,其出发点可能是防止借社团资产登记之机分化国有资产,担心国有资产被肢解和侵蚀,从而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这样的动机是善良的。从民法的理论来讲,财产的所有权应当依法受法律的保护。 《民法通则》第73条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第74条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第75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与此同时,第77条规定:\"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这些规定的中心思想是国有资产不得被肢解和侵蚀,同时其他性质的财产所有权也不得受到侵犯,包括社会团体的财产也不应被篡改性质,改变为国有资产。工会资产是属于工会所有的财产,它本身就不是国有资产,怎能认为确定为工会资产就肢解了国有资产呢?反过来说,如果把属于工会的资产硬要戴上国有资产的帽子,岂不也是违背有法律的规定吗?国有资产绝不会因将属于工会所有的资产戴上工会资产的帽子而产生财产的流失,显然这种善良的动机是有点过虑了。
持担心国有资产流失的同志还有一个想法,就是顾虑把工会资产界定为工会资产, 会把国有资产\"量化给了个人\"。这是对于工会财务工作不够了解而产生的担心。工会是一个统一的组织, 自上而下有着详细的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 工会组织对于工会的资产有一套完备的管理办法。《工会法》第37条规定:\"工会应当根据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在实际工作中,各级工会正是遵循这一规定实现了对工会财务的管理。工会资产属于工会所有,怎能说\"量化给了个人\"呢?
这些年来,工会的财务管理工作是有突出成绩的,作风是过硬的,从事工会财务工作的同志,坚决贯彻了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的方针,有力地支持了工会事业的发展,我们应当高度信任工会自己会管理好它的财务。我们应当尊重工会资产的法律地位,使其为工会工作和工会活动提供更强有力的物质保障。
《略论工会资产的性质(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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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对工会资产缺乏正确的认识,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同志往往否认了工会对自己资产的所有权,不承认工会资产的独立存在。正因为不承认有独立存在的工会资产,他们肆意侵犯工会财产所有权。当前在某些地区、某些执法部门中出现了一定数量的任意划拨工会资产抵押企业债务的案件,以及产生了因为企业欠债而竟然由执法部门冻结工会经费存款账户的案件,这些案件屡屡发生,导源于对工会资产缺乏正确的认识,不尊重和不承认工会资产。这种行为不仅是法制观念淡薄的表现,最根本的还是把工会看作\"官办\"工会的思想在作怪。我们只有对工会资产树立正确的认识,才会纠正这种侵犯工会资产行为的发生。
把工会资产误解为\"国有财产\",把工会看作\"官办\"工会,势必在职工群众中降低工会威信,影响工会应当发挥的作用。我们的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神圣职责,广大职工群众参加工会和期望于工会的是工会能够旗帜鲜明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如果把工会解释为\"官办\"工会,势必会改变工会在职工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削弱工会职能的发挥。
五、应当充分信任工会对工会资产的管理
将工会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的一些同志,其出发点可能是防止借社团资产登记之机分化国有资产,担心国有资产被肢解和侵蚀,从而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这样的动机是善良的。从民法的理论来讲,财产的所有权应当依法受法律的保护。 《民法通则》第73条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第74条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第75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与此同时,第77条规定:\"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这些规定的中心思想是国有资产不得被肢解和侵蚀,同时其他性质的财产所有权也不得受到侵犯,包括社会团体的财产也不应被篡改性质,改变为国有资产。工会资产是属于工会所有的财产,它本身就不是国有资产,怎能认为确定为工会资产就肢解了国有资产呢?反过来说,如果把属于工会的资产硬要戴上国有资产的帽子,岂不也是违背有法律的规定吗?国有资产绝不会因将属于工会所有的资产戴上工会资产的帽子而产生财产的流失,显然这种善良的动机是有点过虑了。
持担心国有资产流失的同志还有一个想法,就是顾虑把工会资产界定为工会资产, 会把国有资产\"量化给了个人\"。这是对于工会财务工作不够了解而产生的担心。工会是一个统一的组织, 自上而下有着详细的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 工会组织对于工会的资产有一套完备的管理办法。《工会法》第37条规定:\"工会应当根据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在实际工作中,各级工会正是遵循这一规定实现了对工会财务的管理。工会资产属于工会所有,怎能说\"量化给了个人\"呢?
这些年来,工会的财务管理工作是有突出成绩的,作风是过硬的,从事工会财务工作的同志,坚决贯彻了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的方针,有力地支持了工会事业的发展,我们应当高度信任工会自己会管理好它的财务。我们应当尊重工会资产的法律地位,使其为工会工作和工会活动提供更强有力的物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