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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外部行为环境与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1.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关系的日趋复杂,会计实践中的非理性行为越来越多,其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主要表现有:乱挤乱摊成本、费用,虚假发票和原始凭证,截留或隐瞒收入,私设“小金库”,设置多套账,编造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等。会计信息失真,已经成为普遍关注的重大社会问题。最近发生的“银广夏”事件,在社会上尤其是股市上引起轩然大波就是一个例证。这些问题的产生与会计职业道德密切相关。但我们都很清楚,类似事件的发生绝不仅仅是某个会计师事务所或个别会计师的职业道德问题,对他们的惩治固然重要,但最严厉的处罚应当给予那些“始作俑者”。要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但要形成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除了通过科学的会计信息标准来引导和规范外,改善会计工作的外部环境也是非常重要的。

2.会计外部行为环境与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2.1当前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误区

目前,一谈到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可能许多人都认为,最主要的任务就是对会计人员自身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教育他们“出污泥而不染”,这固然有一定的作用,但往往流于形式,缺乏说服力,成为枯燥的说教。因为,职业道德不能等同于思想道德。同思想道德相比,职业道德更具有其社会性,它是指人们从事正当的社会职业,并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在思想和行为上应遵循的原则和规范。职业道德的遵守虽然具有自觉的性质,但相当多的职业道德问题的产生是因为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所以,建设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必须从减少外部不良环境影响,净化会计外部行为环境着手。

2.2影响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因素

会计人员不仅工作在会计领域,更生活在社会大环境中,其职业道德不可避免地受到社会各种因素的影响。当然,这种影响有消极的,也有积极的。本文将从消极方面谈会计外部行为环境对会计职业道德的影响。这些消极的影响和干扰,主要来自于法律的不健全,制度的不完善和与会计人员相关的其他人员的职业道德。一家会计公司曾对美国经济、教育和政府等多个部门1000名著名人物进行的调查显示:在美国,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准之高,仅次于神职人员。美国的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就真的比中国会计人员的道德水平高吗?当然不是。原因就在于美国有一套完整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和相对规范的外部环境。美国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由注册会计师协会道德规范、管理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财务经理协会道德法规等构成,甚至会计学术界、会计教师的职业道德也在研究之列。我们可借鉴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可操作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体系,以减少消极的外部环境对会计职业道德的影响。相信大家都知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这句话,我们没理由要求每个会计人员都具有超强的分辨能力和与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的勇气,但我们可以多花些力气去铲除污泥,铲除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滋生的土壤。只有这样,才能形成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氛围。

3.如何减少外部行为环境对会计职业道德的影响

减少外部环境对会计职业道德的影响,提高会计职业道德水平,应当依托于社会各方面的变革与协调,尤其应当与法律、与各行各业的职业道德建设同步,才能建设好会计职业道德。

3.1新会计法的制定已意识到会计外部行为环境对会计职业道德的影响,给予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以有力的法律支持。

3.1.1从新旧《会计法》看法律对会计职业道德的支持。

在现代经济生活中,任何个人及经济组织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企事业单位的各种经济行为更是如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实现其职能,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要改善会计行为环境,就要给予会计工作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例如:我国在2000年7月1日之前执行的《会计法》第4条规定:“单位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本法”。可见,会计人员是在单位领导人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的。一般情况下,会计人员不得不服从于领导的意图。而某些企事业单位领导人钻法律的空子,为了追求小团体利益,粉饰业绩、谋取私利等等。会计人员对这种事情也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我们不能因此就认定会计人员缺乏职业道德,因为他们的权力被“领导”了,被“限制”了。可喜的是,我国于200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会计法》第5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第46条还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这两项法律条款有力地保证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使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从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单位负责人的非正常干预,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3.1.2有法可依,还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我们不得不承认,由于中国几千年遗留下来的“官官相互”的劣根性和官僚主义作风,不可能在短期内消失,再加上一些人“明哲保身”的处世哲学,作为下属的会计人员即使不认同上级的某些做法,也往往是敢怒而不敢言,致使法律形同虚设。还有就是独立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不断增多,同业之间的竞争也很激烈。他们要寻求发展,首先面对的是生存问题,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只好退居其次。更何况一旦出现问题,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本人也要承担相当大的风险,想必他们本意是不愿造假的,罪魁祸首应当是授意造假者。我们也不否认有个别“勇士”仗义直言,勇敢地站出来维护自己的职业道德,维护法律的尊严,但多半会落得个“遍体鳞伤”,有的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这些勇士的行为是令人敬佩的,但本人认为这是一种“超职业道德”的行为,与我们通常所说的会计职业道德不是一个概念。我们所说的会计职业道德,应该是指绝大多数会计人员都能够接受并以此作为自己行为准则的“常规性”的会计职业道德。我们已经有法可依了,关键问题是能不能做到“有法必依”。由于我国用人制度的缺陷以及渗透到各行各业甚至司法部门的腐败等等,都会使法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遭遇阻力而不能充分发挥其效力。这更加说明外部环境的净化对于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必要性。为此,我们应当打破会计行业中任人唯亲的传统观念,加强廉政建设,尤其是司法部门的廉政建设,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惩治力度,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3.2继续推行并不断改进和完善会计委派制。

3.2.1会计委派制的作用

会计人员委派制度的实行,较好地解决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增强了企业领导和会计人员的法纪观念,维护了财经纪律,促进了单位的廉政建设,尤其是提高了会计人员地位,使他们从以前的既代表国家又代表企业的双重身份的夹缝中解脱出来,更好地执行其反映和监督职能。会计委派制是尽可能避免会计外部行为环境影响的一项较好的措施。

3.2.2继续推行并不断改进和完善会计委派制。

由于会计委派制自身的不完善,使其也很容易受外部环境影响。首先,现在的会计委派只是对一个单位派出一名会计主管或财务负责人,而不是对单位的全部会计人员实行委派。派去的会计人员主要代表国家利益,而其他多数会计人员则代表企业利益。长此下去,两者之间无论在业务上还是在领导关系上必定会发生矛盾。

其次,委派的会计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有的由派出的财政门发放,而多数由被派往的单位发放。笔者认为,统一由财政部门发放较为合理。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以及“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理应由派出会计人员的财政部门发放。这样做一是可以体现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二是减轻企业负担,消除向企业进行摊派之嫌;三是避免被委派的会计人员和被派往的单位产生直接的经济利害关系,有利于其客观、公正地进行工作。但这样一来,又会增加政府的财政负担。

总之,会计委派制取得的成绩是显而易见的,但其中存在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有关部门应当进行这方面的研究,使会计委派制更加完善和可行。

3.3大多数不能实行会计委派制的企业,如何减少外部环境对会计职业道德的影响。

现行会计委派制只能在少部分国家拥有所有权的国有企业或国家股占控股地位的企业中实行。对于其他中小国有企业,国家没有那么多的财力和人力。对于近几年来蓬勃发展的私营企业,国家既没有所有权,也没有控股权,因此没理由委派会计人员。那么怎样保证这些企业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呢?笔者认为,如果有条件,可以成立由会计行业统一管理的“会计公司”,将一部分会计人员从企业中分离出来,进入会计公司。会计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国家制定相关法律,委托会计公司定期(半年或一年)对企业进行强制性审计。企业可以自主使用会计人员,也可以向会计公司提出申请并支付一定的费用,由会计公司依据一定的程序和企业的需要派遣会计人员。但不管怎样,都要无条件接受并配合定期审计工作。会计公司要对其提供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全责。这样就可以较大幅度地减少外部环境对会计职业道德的影响,有利于形成良好的行业自律。

3.4厂长(经理)的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会计职业道德状况

《会计外部行为环境与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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