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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中国电子商务监管的思考


电子通信服务的新框架》等政策性文件。欧盟还同时出台了《促进21世纪的信息产业的长期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应的行动计划,发布了一系列用以规范和指导各国信息化发展的“指令”,其中包括:《欧洲电子商务提案》、《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协调信息社会中特定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指令》、《电信部门的隐私保护指令》、《软件保护指令》等等。欧盟在电子商务监管方面的立法具有以下一些不同于美国的特点。

  第一,利用欧洲一体化的优势,协调各国的立法,为电子商务发展创造无障碍的法制环境。比如,欧盟在《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中明确表示:“本指令的目的是保障内部市场的良好运行,重点在于保障信息服务得以在成员国之间自由流通。为实现这个目的,本指令致力于在如下一些领域使各成员国关于信息服务的国内立法趋于统一。这些领域主要包括:内部市场制度、服务供应商的设立、商业信息传播、电子合同、服务中间商的责任、行业行为准则、争议的非诉讼解决、司法管辖和成员国间的合作等等。”

  第二,重视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欧盟主张订立严格的保护标准,并通过设立特别委员会,敦促各国以立法的形式来保护网络隐私权。欧盟对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框架文件主要有四个:一个是为配合经合组织《关于隐私和个人资料的跨国境流动的保护指令》而制定的《关于在自动运行系统中个人资料保护公约》;二是1998年10月生效的《关于个资料的运行和自由流动的保护指令》;三是1997年7月欧委会个人资料保护工作组制定的《关于个人资料向第三国传递的第一个指令——评估充分性的可能方案》;四是1999年部长会议关于互联网隐私保护指引备忘录中规定的《关于在信息高速公路上收集和传送个人资料的保护》。欧盟网络隐私保护的特点在于其指令对于与欧盟有电子交易的他国的网络隐私保护情况提出要求,将欧盟所确立的网络隐私保护的标准提升为国际标准,这使得在国际范围内出现了大规模的网络隐私保护和立法活动。

    完善电子商务监管体系的思考

  无论是美国自下而上通过行业自律逐渐形成的监管体制,还是欧盟更加注重一体化的宏观法制建设,中国都不能生搬硬套,因为中国自有其独特的现状。面对电子商务所燃起的激情,激进主义者总是不断地强调中国所具有的后发优势,“制度创新”是这些学者谈论的最多的一个词;而对于渐进主义者来说,他们则总是拿起缺乏说服力的“实证分析”来证明中国需要等待制度环境的进一步成熟,而这样的代价是将国家的一些不透明而又低效率的运作机制进一步制度化。

  激进也好,渐进也好,都互有利弊。经济发展的后起者往往有更多的空间模仿发达国家的技术,用技术模仿来代替制度模仿,但更多技术模仿的空间反而使制度改革被延缓,所以这种技术模仿代替制度模仿的策略,短期效果不差,而长期代价却极高。尤其是对于中国这样法制尚不成熟的国家来说,有意的制度模仿有时比渐进主义者所倡导的自发的制度试验更有成效。另外,同样电子商务也有其后发劣势的一面,比如政府如果垄断银行业,信用卡和私人支票无法普及,而这二者又是电子商务付款的主要方式,没有它们电子商务就无法快速发展。所以对于“制度创新”的鼓吹者,我倒更相信经济学家杨小凯所说的,“中国现在应该抱着做学生的态度,老老实实地学习西方先进的制度。”

  电子商务这种新概念的出现要求我们必须完善监管。电子商务所带来的新技术不仅是物理的技术、工程的技术,更是管理的技术、交易的技术等等。中国电子商务的实际情况同欧美不同,我们对电子商务的监管不是多了,而是少了。因为司法体制和中介机构作为监管所依赖的条件在中国都相当不成熟,所以在中国这样的新兴市场里,如果简单地照搬成熟市场里的监管者的功能的话,就很可能会失败。从这一点上说,电子商务的监管在中国可以说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我们要做的事情还很多。


《完善中国电子商务监管的思考(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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