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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为虚拟世界正名


   千呼万唤始出来

  几经周折终于尘埃落定的《电子签名法》作为我国信息网络法律的开山之作,享有“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的殊荣。

  长期以来.关于信息网络立法的呼声不论是在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场所、在官方还是民间,从来就没有停息。2001年7月11日,江泽民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专门在中南海听取了中国社会科学院郑成思研究员关于“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和促进信息网络健康发展”的法制讲座,此后相关的法律在高层和业界的强力鼓动与推进下似乎已经呼之欲出了。然而事情的进展却并未像人们想象的那样水到渠成。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理事长、原信息产业部信息化推进司司长、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宋玲教授接受新华网采访时说,电子签名法是个很新的事情,但立法的过程却很艰苦。

  宋玲指出,这项工作大概从二十世纪末就已经开始进行了,很多的领导、专家以及同行们做了大量的工作。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信息产业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广泛听取了电子商务和法律方面专家的意见,还研究借鉴了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签名示范法和欧盟的电子商务法、电子签名指令以及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的有关立法。宋玲指出,本届人大常委会在审议该法的时候.同样非常深入实际在国内做了大量的实际调查。

  专家们介绍说.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以联台国贸法会为代表的国际组织,就已经着手研究和制订有关计算机上的数据认证和电子签名的法律文件并制订了以《电子商务示范法》和《统一电子签名规则》为代表的一系列示范性文本供各国立法参考。1995年美国的犹他州颁布的《数宇签名法》是全世界范围内第一部全面规范电子签名的法律,此后欧盟和欧洲各国也很快出台了相关法律亚洲的日本、韩国、新加坡甚至包括印度、马来西亚等发展中国家,也相继跟进.至今世界上已有34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先后制订了电子签名法,或以确立电子签名法律地位为主要内容的电子商务法。

  客观地说在信息网络的立法方面我们起步较晚。但广东上海海南等地曾颁布了一些与数字签名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出现了一些电子签章的认证机构。中央一级的立法是从2002年开始的,当时国务院信息办委托有关单位开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章条例》,最初的定位是行政法规但在网络经济和数据电讯事业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国务院决定将该立法的层级直接提升为法律,此后几经修改,终成定稿。

  新近颁布的这部电子签名法共五章三十六条,首次赋予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保障电子交易安全。

  由此一来,网络信息世界这一虚拟的空间,因为电子签名法的诞生从而具有了合乎法律意义的确定身份证“当人们畅行于这方领域的时候就将像畅行于现实社会一样,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持有自己合法的电子签名在诡秘无测的“异邦”,也就有了“天涯毗邻”般的秩序和熟悉的方位。

    新法“视时而立仪”

  一部电子签名法,为什么会显得如此迫切,被认为是目前电子商务最首要和最基本的立法问题?从法律专家的眼光来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用问题一直制约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1999年实施的合同法虽然规定了电子文本的有效性,但对电子签名的规则和法律效力,却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同时,电子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的不明确导致发生纠纷后责任难以认定,此外电子签名的安全性、可靠性没有法律保障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护,普遍对电子交易安全缺乏信心。

  联合国贸法会议《2002年电子商务和发展报告》显示2002年全世界的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6153亿美元比2001年增长73.1%:瑞士信贷银行发表的报告显示,2003年全球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贸易总额预计为1.24万亿美元。据统计中国目前有4000多个电子商务网站和70多家认证机构中国互联网数据中心估计,2003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约为600亿美元。

  面对如此庞大的电子商务交易人们却又承担着巨大的经济风险和心理恐惧。阿里巴巴副总裁金建杭曾表示:“网民之所以不愿意在网上购物其中最关键的原因就是无法确定对方是谁。凭什么让我相信你的货物确实存在)我付了钱之后能不能收到我所要的东西,如果收不到我找谁要回我的钱?”

  从电子政务的角度来说如果电子政务没有电子签名的法律规范,则只能发布信息,真正的网上政务无法实现。为此全国人大代表王晶表示,现在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发展很快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缺乏明文规定,已经成为中国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发展的法律障碍成为制约其发展且亟待解决的一大瓶颈。

  因而,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既是适应信息化发展的应急之需也是根本之路,它将对我国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发展起到极其重要的促进作用。该法对确定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规范电子签名的行为明确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及电子签名的安全保障措施等多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使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实施有了明确的法律主体。可以说电子签名法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法律体系正式迈入网络时代。

  银行等领域曾经较早地使用数字签名来开展相关业务但大家对其认识还不够,数字签名的使用者并不多。可以预计电子签名法的实施将对金融商务税务网上交易和处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人们期待着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应用环境将随之得到巨大改观,期待着需要大量纸张文件来处理的大笔金融交易将来通过在网上简单地按下键就可完成。

  诚如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总裁阿拉木斯分析的那样一部篇幅有限的电子签名法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电子商务法律问题还需要实施细则和配套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乃至行业性规范的支撑,必要的时候还需要其他电子商务法的配合以形成我国系统的电子商务法制环境。从一部全面的电子商务基本法的角度看,目前

我国这部电子签名法还有一些不足它的出台还只是我国电子商务法制建设的一个开始。但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定会大大带动相关法律能出台,在新法审议的同时国内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协会和法律界人士也聚会北京商议业内迫切需要的《电子商务交易条例》。业内人士表示。如果说1995年到2005年偏重于互联网电子商务的基础建设的话那么可以说现在是在基础建设上进行更精致化的建设。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法律为虚拟世界正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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