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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理解的律师文化的经验交流



        文章标题:浅谈我理解的律师文化的经验交流
开始关注律师文化是在2002年,当时拜读了王玉亮主任的大作《律师事业与文化管理》,引发了自己不少思考,也想就律师文化写点东西,但却不知从何下手,因为觉得文化这个题目太庞大、太深奥、太宽泛。关于文化的定义,有人说有160种多种,有人说有200多种,反正够多的,实在是让人头晕。直到有一天看了台湾作家龙应台的大作《文化是什么》,我才醍醐灌顶,觉得可以换一个思路来思考文化、思考律师文化。
龙应台任台北市文化局长时,接受市议会的质询,为台北市的文化预算辩护。一个议员大声说:“局长,你说吧,什么叫文化?”龙应台回答:“文化?它是一个人迎面走来,他的举手投足,他的一颦一笑,他的整体气质。他走过一棵树,树枝低垂,他是随手把枝折断丢弃,还是弯身而过?一只满身是癣的流浪狗走进他,他是怜悯地避开,还是一脚踢过去?电梯门打开,他是谦抑地让人,还是霸道地把别人挤开?一个盲人和他并肩路口,绿灯亮了,他会搀那盲人一把吗?他与别人如何擦身而过?它如何低头系上自己松了的鞋带?他怎么从卖菜的小贩手里接过找来的零钱?”“文化其实体现在一个人如何对待他人、对待自己、对待自己所处的自然环境。”“品位、道德、智能,是文化积累的总和。”“日子怎么过,就是文化。”“文化不过是代代积累沉淀的习惯和信念,渗透在生活的实践中。”这些都是龙应台对文化的理解,但在洋洋洒洒几万言中,龙应台始终也没有给文化下一个标准的学术定义。
为此,我写了一篇文章《律师文化是什么——读龙应台〈文化是什么〉有感》,发表在《中国律师》杂志上,同时在“首届中国律师圆桌对话——律师文化的萌芽与探索”研讨会上,也就这篇文章的主要观点进行阐述。我对律师文化建设的一个主要观点是,目前给律师文化下一个标准划一的定义并不重要,重要的怎样建设律师文化。就像改革开放初期,对某些问题小平同志提出了“不争论”方针。“一争论就复杂了,把时间都争掉了,什么也干不成。”我想对律师文化的定义是否也可以采取“不争论”方针。在“首届中国律师圆桌对话”开幕时,时任《中国律师》杂志总编刘桂明先生将“对话”的内容概括为:“律师文化是什么?”“律师文化有什么?”“律师文化做什么?”。有一位律师当场提出还应该加上“律师文化怎么做?”。我认为目前第一个问题是说不清,其余三个问题是说不全。但说不全不要紧,我们可以从律师界已经达的成共识开始,先做起来。
去年,我在《法制日报》上发表了三篇文章,都初步涉及到了律师文化建设“有什么”、“做什么”、“怎么做”的问题,也都是目前律师文化建设可以做的事情。在《漫话律师事务所所训》一文中,我认为律师事务所的所训应该是其文化的核心、精神的浓缩、理念的精华,应该是一个律师事务所长期积淀的最具代表意义的“符号”,是体现一个律师事务所凝聚力、感召力和生命力的灵魂,并对律师事务所的所训提出了四点改进意见。在《漫话律师品位》一文中,我认为“律师既然被称为‘师’,应该具有很高的文化教育修养,具有儒雅之风,举止有品位、有气节、有人格”,当然还有更高的定位,就是江平教授提出的“律师应属于哲人的范畴”,要具有“哲人的气质”。在《漫话行业自助》一文中,在对自己耳闻目睹的两件出租车行业同业自助的事迹表示敬意和赞赏的同时,对律师同行之间非但不互助,而且互相贬低、互相拆台、互相攻讦、互相轻视的言行进行了抨击。
尽管文化很玄虚,但我认为律师文化还是可以从看得见、摸得着地方先做起来,从律师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先做起来,逐步形成成熟的律师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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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理解的律师文化的经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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