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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权力:过大?太小?


; 鲍传友:为什么要谈限制校长权力?市场追求效益,教育追求公平。从学校的性质来讲,它毕竟不同于政府的行政单位,也不同于市场,它有自己更多的目标。作为企业,更加强调有效的科层制管理。我国实行校长负责制,主要是从提高管理效益的角度出发,现在的问题是,效率怎样体现?学校除了追求效益,最重要的还要追求公平,从这个角度看,校长的权力是应该限制的。第二,从公共选择理论来讲,校长的权力不管是什么样的权力,都是一种追求利益的体现,权力的本质是一种利益。只要监督不力,就必然会导致对权力的追逐,导致现实中校长权力的扩大。   郭凯:我国有关法规对校长的权力没有直接做明确具体的规定,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0条第2款笼统地规定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第28条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行使九个方面的权利;1991年6月颁行的《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试行)》规定了中小学校长四个方面的主要职责。尽管上述法律和文件对校长的权力有了一些规定,但校长的每一项权力的具体范围并未明晰。可以说正是因为国家对校长的权力没有明确的边界,一方面导致了校长在实践中权力偏大,另一方面导致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属校长的权力的随意干预。因此对校长的权力做出明确的规定已经刻不容缓。   监督校长权力的行使更多地要借助于法律。首先,在法律上明确地规定校长的权力具体范围及其行使权力的方式和程序。其次,明确违法行使权力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再次,建立有效的司法介入机制和完善的司法救济途径。   反方   王晋堂:我在1998年写过一篇文章《三个解放,素质教育才有希望》。我说的三个解放是:解放学生,解放教师,解放校长。因为校长被条条框框束缚着。当时我认为一个校长他只应该受两个制约:一是受党纪国法的制约,二是按社会主义的教育方针办学。如果这两条把住了,校长就应该有办学自主权。事实上却不是这样,比如课程,我们不能选择,教材我们也不能选择。在这种情况下,校长的权力就很可怜了。说人、财、物、事你都可以指挥,不对,比如用人权,我最头疼的就是这个。   不能说校长权力没有得到有效监督,只能说还不完善,但目前越来越完善了。说到校长素质,在哪个圈子里,都有个别素质不高的人,我接触到的校长,多数都是勤勤恳恳、兢兢业业的。   范刚:刚才几位博士谈到实然权力和应然权力问题,我想阐述这样一些想法:无论是名校还是薄弱学校,学校无疑是教育人的,那么就应该赋予校长最大的教育人的权力。要想使学校能够很好地完成教育人的职责和义务,就必须要保证校长在课程设置等方面的权力,而在我们所有的中小学中,校长都没有这样的权力。在最核心的环节没有权力,校长的权力当然是小的。   【专家点评】   高洪源(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育管理学系主任、教授):关于校长权力大小的问题,我想应该放在一个复杂的大背景中去思考,离开了具体环境很难说清楚。因为我们处在社会转型时期,这个时候我们既要追求公平又要追求效率。在过去的体制下,确实是对校长的权力限制得太厉害了,所以死水一潭,学校的发展,很多都听命于上级,如此看,应该放权;但是也有不同的观点,认为放权后可能会出现另外一种情况,不放权是等死,放了权可能是找死。怎么办呢?需要我们在这个动态的平衡中间找到一个点。         


校长权力:过大?太小?(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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