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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养老与养老递延负债及人力资源成本问题


货币分房形式后,无论是按规定(“广东省货币分房方案”《广州日报》1998/12/11A3)标准实行逐月补贴,还是在职工个人购房时一次性支付,或是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等形式,都是将以前会计年度应付未付、应计未计的住房工资递延负债转嫁到新“会计年度”补付进行“补亏”;而对新的货币分房制度实行后的住房工资逐月支付并如实反映到劳动工资成本中,会计核算上虽具有合法性并符合真实性原则,但相对于享受了福利分房的老职工,则在他们的劳动力使用成本上,“额外”增加了当期工资费用,或者说货币分房前已享受福利分房的职工,在以后的劳动力使用成本上,就相对少了住房费用的工资成本。这可能造成至少两个方面的负面影响:一是同工“不同酬”的利益矛盾。同等工作性质和相同级别、相同责任负担的劳动,可能会由于实行了福利分房与货币分房不同选择的人,产生企业单位实际支付的需要当期费用化的劳动报酬不同,一要相对增加住房工资,另一则没有此项成本负担。二是由于“同工不同酬”的矛盾存在,将影响职工劳动就业的公平竞争。同工不同酬,对用人单位而言,就是相同的劳动收益,支付了不同的劳动力成本。这对全额财政预算拨款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以前吃国家“大锅饭”的企业,矛盾可能并不突出,但作为具有相对独立经济利益的市场经济主体、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而言,它们自然会在市场价格制作用下,在确保“商品质量”的同时,选择廉价劳动力,这难免造成老职工之间由于是否背负住房费用历史负债的不同而影响了今后上岗就业的公平竞争。

  其次,在养老基金中的医疗、一般养老生活费用,其成本转嫁原理与住房费用基本相同。只是其转嫁时间相对被延后至职工退休、转嫁方式和程度将部分取决于养老基金进一步改革后的统筹范围和统筹水平、直接影响范围主要的不是某些具体工作单位之间,而是在不同统筹标准和不同基金来源的“保险经济区域”之间。这些转嫁在时间、方式、范围等方面,显然比老职工住房费用的转嫁更为隐蔽和曲折。按我国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老职工的养老是“英雄不问出处”,只要你在养老基金个人账户建立以前拥有并保留着国家承认的历史工龄,不管你以前的历史工龄积累来自何方,现在或日后在哪里退休就在哪里养老、获得养老金来源。也即你的历史工龄“滚动”到最后的那个“工作站”的所在地区,必须为你的养老递延负债(基本养老和医疗部分;住房负债可能在退休前解决)承包偿还责任。

  总之,老职工养老基金的历史债务的隐性转移,是客观存在的。这是单位和地区人才引进时,或是劳动者个人在劳动力市场竞争中,客观评估人力资源成本不能忽视的课题。对隐性债务转化而且日益显现的人力资源成本,应如何合理摊销,也是一个需要有关政策进一步加以科学规范的现实问题。

  注1、注2、注3:见参考书〈国有经济的战略性改组〉的P291、P288.

  参考书:

  (1) 吴敬琏、张军扩主编《国有经济的战略性改组》,中国发展出版社1998年。

  (2) 李珍:《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转型能不付成本吗——以智利为比较对象》,《改革》1997年第3期。

  (3) 隋明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访札记》,《经济日报》1995年11月12日。

  (4) 郭楚忠:《企业“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揭探》,《纺织财会》1995年第3期。

  (5) 郭楚忠:《老职工应如何养老?》,《广东财政》1996年第2期。

  (6) 郭楚忠:《再谈老职工的养老问题》,《广东财政》1996年第11期。  

《职工养老与养老递延负债及人力资源成本问题(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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