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三农”问题的焦点和出路
现实的情况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城镇居民消费结构出现升级转变,恩格尔系数从80年代的55%下降至1994年的50%以下,2000年又降到40%以下,2001年进一步下降到37.9%。这个变化对农业、农村经济乃至国民经济的影响是显见的。首先,城镇居民对食品消费的支出增长缓慢,直接影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从国际经验来看,发达国家居民的食品支出只占15%-20%,与之相比,我国居民消费水平仍有下降空间。这就意味着,农民从农业生产中获得的收入没有大幅度增长的前景。此外,现阶段我国农产品供过于求和加入世贸组织后农产品进口的增加,也会对我国农业生产产生抑制。其次,受城镇居民消费支出增长缓慢的制约,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增长滞缓,因此,农村潜在的国内需求市场得不到释放。这样,在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之间始终存在着一个巨大的鸿沟,城乡经济的系统均衡难以形成。再次,由城镇居民消费结构升级引发工业结构“由轻转重”的变化,农村非农产业也出现相似的变化。而这一过程都刚刚开始,必将导致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困难加重。这也是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过程出现停滞、农民非农产业收入增长停滞的重要原因。近年来,我国农民收入增加的较大比例来自外出打工收入而不是乡镇企业的就业收入,就说明了这一点。
二、化解“三农”问题的路径
破除二元体制、发展农村非农产业、实施城市化发展战略、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业投入、改革财税体制等,这些无疑都是现阶段化解“三农”问题的不同办法。但是,若要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不同的措施必须通过制度创新加以固化,才是最最关键的。目前,政府应以提高农民收入为核心,为农民做好“松绑”、减负、扶持三件事情。
所谓“松绑”,是要尽快改革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和户籍制度,使农民能够不受限制和约束地参与城乡统一大市场的竞争,在制度方面为农民和市民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与均等的竞争机会。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方面,应尽快实行城乡统一的土地制度。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目标应当是,使农民对土地拥有完整的经营权和处置权,使农地产权明晰化、规范化。农村户籍制度改革,应以消除城乡居民两种身份为目标,使农民拥有与城市人口平等的发展机会和享受同等的公共服务水平,包括享有自由迁徙和自由居住权利、平等接受基础教育权利与职业培训机会,享有平等就业竞争机会和劳动保护权利,享有居住或者工作所在地社区同等民主选举和被选举权利等。
所谓减负,是指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农民负担,使农民能够轻松上阵,参与市场竞争。当务之急是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在有条件的地方试行取消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开征农业经营所得税。把农村耕地占用税并入资源税,依据非农业占用农村土地的面积和肥瘠程度,采用地区差别定额税率,按年征收。村提留费则改按农业经营所得税的一定比例收取。以后逐步在全国推行。农业税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是逐步实现农村税收与城镇税收接轨、农业税收与工商税收接轨。通过规范化的税费制度改革,消除城乡分割,推动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城乡一体化的发展。
所谓扶持,是指政府应尽快调整其政策目标,改变农业的财政净流出状态,加大反哺农业的力度,给农民以适当扶持。具体的方法可借鉴西方国家的一些有益做法。第一,采取积极措施支持农业发展,降低农业生产成本,让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政府财政既应增加农业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向农业地区提供或资助发展交通运输、供电和通信事业;还应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动农业科研和技术普及,通过农业院校、农业试验站和农业技术推广站向农民提供有关市场、管理、气象、病虫害与技术方面的信息及指导;并且提供农业信贷支持和农产品保险。第二,政府应根据不同生产类型农民的实际收入状况,对低收入、具备一定生产规模的农户实施直接收入补贴政策。第三,政府应加大农业环境保护政策的实施力度。其措施应包括增加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投入,把退耕还林、退耕还草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大力扶持无公害蔬菜瓜果和粮食作物的生产,在自然条件较差的地区推行休耕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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