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存桌面快捷方式 -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凹丫丫旗下网站:四字成语大全 - 故事大全 - 范文大全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 >> 商务管理论文 >> 电子商务论文 >> 正文

WTO电子商务贸易政策探析


电子商务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的贸易模式和形态,对各国调整传统的商业交易关系的法规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更为重要的是,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的迅速发展,也使人们充分认识到建立电子商务全球性技术标准和贸易法规的重要性。电子商务在WTO第一次部长会议上(1996年)被纳入多边贸易体制,从1998年起各成员同意暂不对电子传输的商品征收关税,第四次部长会议决定顺延,直到第五次部长会议进一步达成协议。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给国际贸易的多边规则和各国经济发展带来了重大的政策影响,有关许多重要的电子商务国际贸易政策仍然有待WTO做出决定:到底是关贸总协定(GATT)还是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应该适用于电子商务的国际贸易,或者这个领域是否应该使用一套完全独立的规则?如果把电子商务定义成服务,到底应该归类于哪种模式?电子商务暂免税能否成为永久的规范?上述几个主要问题关系到电子商务这一新型交易方式在WTO贸易框架下的地位。

  适用GATT还是GATS

  现在有6种不同的电子商务媒体:电话、传真、电视、电子支付和货币转帐系统、电子数据交换和互联网。但是互联网处于支配地位,在国际服务传输方面其它手段无法与之比拟。从国际贸易多边规则及国内经济政策方面,这样的媒介提出了与其它媒介不同的问题。在何种程度上国家可以规范互联网上的贸易,税收如何,以何种方式在相同产品方面对本国供应者以优惠,这些问题取决于WTO成员是否同意采用规则。WTO指出了这种可能性,原则上,互联网上数字产品的贸易将视为产品、服务或其它事务。什么样的产品特点将决定这种贸易是受GATT规则、GATS或者两者综合或其它新协议的影响?现在,对于在互联网上定货及支付,但交货仍是传统方式的产品视为货物贸易,运用GATT规则。当产品在互联网上交货时则产生归类问题,产品在互联网上交货时,是否可以以服务对待还是被视为货物贸易。

  一种极端的情况是,将所有在互联网上的传输产品视为货物,应用GATT规则。在这种情况下,对传输不征收关税,现在就是这样,等同于WTO成员承诺对互联网交易完全实行自由贸易。这是因为国民待遇是WTO的一般原则。在国民待遇原则下,成员方在国内税收上,将放弃对互联网进口的歧视。此外,不征收关税将使互联网进口关税为零。现在,没有人愿意接受这样的建议。成员方在乌拉圭回合及以后所做的承诺,是建立在假定大多数的这些交易是服务,而不是产品贸易的基础上。另一种极端情况是,同时放弃GATT和GATS,采纳新的互联网贸易规则。但是没有人赞同这样的观点,为电子商务建立新的规则没有实际意义。互联网服务,包括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及电话线路传输流动早就受GATS及基本电讯协定的管理。所有经互联网的电子传输,在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上都有其对应物,所以GATT及GATS中亦均有必要的规章措施。

  实际上可以将GATS应用于所有的互联网贸易,或将GATT应用于有相对应实物的贸易,而将GATS应用于所有的其它电子贸易。为了平衡,将所有的电子传输定义为服务的意义将更大。问题是当电子传输跨越两国边界时,一般不存在相应的实物贸易,但是如通过电子传输的书或光盘等最终形成商品时,这样不能否认跨界传输没有实际的实物。在多数情况下,电子传输下的商品不能转变成实物贸易,例如,收货者可以将书存为数字形式,在屏幕上阅读,音乐在计算机上播放就属于这种情况。

  即使如此,这依然不能成为建议将所有的电子贸易归类为服务贸易的理由。从这一点上看,需要制定一个全面性的定义,其优势在于可以使产生争端的可能降到最低,这种争端可能产生于一些国家将某些传输定义为无形贸易,而有些国家归类于服务。在一种综合性的定义下,在关于互联网贸易的争端上,工作小组将不得不首先决定争端的目标是货物还是服务,来决定是否运用GATY或GATS规则来估价争端。采用全面性的定义将自动解决这一问题。

  全面性的定义要首先考虑关税,关税可以应用于以实物进口的产品,但对电子传输的产品则不能。只要电子传输的成本低于实物交付,关税对后者不构成问题。电子传输比实物交付的成本低得多,这种变化相当于一国的贸易条件的改善,进而改善福利。但是对于许多国家来说,尤其对发展中国家,这是不可能的。在这些国家,大多数消费者没有计算机或不能接触互联网。

  如果电子商务归类于货物贸易,不征收关税是有意义的,但现状及美国建议将这种状况持续下去则存在疑问。目前,对电子提供的外国服务关税唯一可行的改变办法是,对其征收相对于国内提供的相同服务较高的税收。只要一国尚未承诺对外国服务以国民待遇,则对外国提供的服务征以较高税收是可以的。现在对电子传输不征收关税以及美国建议持久下去,不能避免一国对进口服务征收的增值税,或税收水平高于国内提供的服务。只有成员方承诺给予进口服务以国民待遇后,才不会出现歧视待遇。但是这样的话,现行的不征收关税以及美国的建议不会产生其它影响。在这两种情况下,禁止征收关税都是没有意义的。

  在效率上,GATT和GATS不同在于,前者不允许使用配额,而后者则可以。如果成员方对电子贸易产品运用GATS规则,一国将限制通过互联网传输的CD的数量,如何限制现在不太清楚。但是假若这样做,贸易将转为以实物形式,这是一种次优的交付方式。如果这种方式变得可行,其结果将次于在GATY规则下的结果。

  模式1抑或模式2

  GATS是全球服务贸易规则,这些规则的目的是在透明及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展贸易。GATS纳入WTO几年来,其服务分类的规则不足以处理快速发展的电子交易的发展。在电子服务的归类上存在模糊地带,并且各成员在电子服务所做的市场准入承诺上也存在模糊之处,实际上很难确定这些市场准入承诺是针对电子服务的。

  GATS第一条的分析框架允许成员根据服务交付的4种方式来确定市场准入承诺。即:①模式1(跨境消费);②模式2(国外消费);③模式3(商业存在);④模式4(自然人的流动)。从GATS的分类角度,有必要决定这样的电子服务交付是跨国界的(模式1)或国外消费(模式2),或不在GATS现有分类中的其它模式。归类变得非常重要,因为它决定了对服务提供者保证何种程度的市场准入水平。因此,互联网不仅使模式1和模式2的区分越来越重要,同时也提出了电子服务是否在GATS框架内的问题。

  1998年5月25日,WTO建立了一个全面的工作计划来检查所有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贸易相关问题。似乎存在一个一致,GATS涵盖了可能是与新的电子商务相关、但未列入现有承诺计划中的电子服务。但是在哪种模式中包含电子服务则不那么一致。将通常的模式1和模式2运用于电子服务时存在困难,是因为电子服务更多的是跨国界交易,更像是国外消费式的交易。

  现行的市场准入承诺水平说明,在许多服务类别中,大多数国家同意不对模式2限制(即在模式2中不作承诺),保留对模式1限制的权利(模式1中所列的非约束)。在这样的承诺水平下,电子服务的模式2归类意味着许多WTO成员将发现不会对电子服

务加以市场准入的限制。因此,随着越来越多的服务通过电子交付,成员将发现市场准入的承诺超出了原来承诺的范围。虽然一些人认为这样的市场准入扩展是一个好的进展,并且与在GATS第19条规定的自由化谈判一致,但是电子商务的自由化待遇将会出现问题,原因有两个:

  第一,这将改变各成员方在乌拉圭回合随后准入谈判中的承诺。这些承诺至少在理论上是一种优势互补的结果,即一方用在市场准入上的承诺以交换其它方利益。将电子服务纳入模式2中,相当于在不进一步谈判的情况下改变各成员

《WTO电子商务贸易政策探析》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124378.html

★温馨提示:你可以返回到 电子商务论文 也可以利用本站页顶的站内搜索功能查找你想要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