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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传统营销和网络营销的比较及其整合


一、传统保险营销及其效应分析

  保险营销是指以保险为商品,以市场为中心,以满足被保险人需要为目的,实现保险企业目标的一系列整体活动,它是现代市场营销学在保险企业经营中的应用。保险营销渠道的选择直接制约和影响着其他营销策略的制定和执行效果。选择适当的营销渠道,不仅会减少保险企业经营费用的支出,而且还会促进保险商品的销售。

  按照有无中间商参与的标准,可将传统保险营销划分为直接营销和间接营销。直接营销,也称直销制,是指保险企业利用支付薪金的业务人员对保险消费者直接提供各种保险商品的销售和服务。间接营销,也称中介制,是指保险企业通过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等中介机构推销保险商品方法。

  在保险市场不健全时期,保险企业大都采用直销制进行保险营销。在这种营销方式下,保险企业可有效控制承保风险,保持业务量的稳定。其优势主要体现在:(1)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由于工作的稳定性强又比较熟悉保险业务,因而有利于控制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给保险消费者增加安全感。(2)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直接代表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具有较强的公司特征,从而在客户中树立公司良好的外部形象。(3)如果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在完成或超额完成预期任务的情况下,则维持营销系统的成本较低。因为公司员工享有固定的工资和福利,其收入不会因其业务超额完成而大量增大。同时员工的培训费用也少于代理人员的同类费用。

  由于保险服务需要与大量的目标顾客进行长时间的接触,而保险企业所雇用的直销人员总是有限的。因此,从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来看,直销制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1)不利于保险企业争取更多的客户。因为有限的业务人员只能提供有限的服务,同时他们预定的任务较重,无法与所有的客户建立较为密切的关系。因此,许多保户的潜在保险需求无法转化为现实的购买能力,使保险企业失去了很多潜在客户。(2)不利于扩大保险业务的经营范围。由于直销人员有限,他们只能侧重于进行某些大型险种的营销活动,如企业财产保险、团体人员保险的业务,而对于某些极有潜力的业务领域都无暇顾及,如个人寿险、家庭财产保险等业务,导致保险企业对市场需求的变化不能做出充分合理的预测而错失发展良机。(3)不利于发挥业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由于在直销方式下业务人员的收入与其业务量不发生必然的联系,当其超额完成预定工作任务后,没有业务提成或提成太少。

  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保险企业仅仅依靠自己的业务人员和分支机构进行保险营销是远远不够的,同时也很不经济。因为无论保险公司的实力有多雄厚,都不能建立—支足以包容整个保险市场的营销队伍,即使可能,庞大的工资支出和业务费用势必提高保险经营成本。因此,在现代保险市场上,保险企业在依靠自身的业务人员进行直接营销的同时,更广泛地利用保险中介人进行间接营销。

  自保险问世以来,保险代理人便随着保险业务发展而发展。如日本损失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达107万人,约占日本全国人口的1%,是保险公司作业人员的10倍,保险代理人的保险费收入占全部保险费收入的84%。由此可见,保险代理人对推动整个保险业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保险代理制度的优势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有利于提高保险企业的供给能力,促进保险商品销售。保险代理人拓展了保险人在保险市场上的业务空间,弥补了保险企业营业网点少,营销人员不足的状况,从而也就在客观上提高了保险企业的供给能力,方便了保险消费者购买保险。事实证明,我国的保险企业利用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分散性保险消费业务方面是十分成功的。(2)有利于提高保险企业的服务质量,增强其在市场竞争中的实力。保险企业利用保险代理人分布广泛、人员众多、服务优良等优势,可以弥补自身在保险服务方面的欠缺,全面提高保险企业的服务质量。如保险代理人与客户联系紧密,容易获得投保人的信任,便于提供投保、交付保险、防灾防损咨询、损失查勘及损失理算等服务。此外,有些保险代理人还具有自身的特长,如具有某个行业的专业技术,或在某个特定范围内具有良好的业务背景,能够提供一些专业性服务。(3)有利于保险企业迅速建立和健全更为有效的保险信息网络,提高保险企业的经营水平。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各种新的、更为复杂的保险需求不断涌现,保险代理人在营销过程中,由于接触的客户多,信息灵通,有助于保险企业全面、迅速地了解整个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从而使保险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求得发展。

  当然,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企业之间始终存在着核保与推销之间的冲突。(1)保险代理人的任务是力求推销更多的保险单,以获取更多的代理手续费,而保险人的任务则在扩展业务的同时更要注意提高承保质量,显然两者的冲突是难免的。保险人是从保险企业的整体情况来决定个别风险的承保与否,而这正是保险代理人无法做到的。因此,保险代理人认为是良好的业务,也有可能被保险公司拒绝承保。(2)保险代理人单纯为代理手续费而开展业务的做法,导致保险企业承保质量下降。由于保险代理人的个人收入与保险费挂钩,个别保险代理人为了赚得更多的代理手续费,往往频繁地利用默示代理权力,有时甚至超越代理权限去推销保险单,给保险企业带来—些风险极大的问题保单,影响保险人的经营效率和信誉。更为严重的是,公众由于代理人“软磨硬缠”而对保险业产生逆反心理等弊端,给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埋下了隐患。

  保险经纪人一般都具有较高水平的业务素质和保险知识,是识别风险和选择保险方面的专家。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借助保险经纪人能获得最佳的保险服务,即支付的保险费较低而获得的保障较高。保险经纪人由于具有丰富的保险方面的经验,可以帮助投保人及时发现潜在风险,能够提出消除或减少这种风险的各种可能办法,并帮助投保人在保险市场上寻找最合适的保险公司。同时,保险经纪人作为被保险人的代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保险市场上,保险经纪人代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为其勺保险人协商保险事宜,办理投保手续,充当保险顾问的角色。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保险经纪人应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负责,有义务利用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为其委托人安排最佳的保险。如果因为保险经纪人疏忽致使被保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经纪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保险经纪人不依托某家保险公司进行中介活动,因此如果保险经纪人缺乏法律、法规的限制,就可能导致保险经纪人以中介为名,行欺诈之实,提供虚假信息来牟取暴利,使交易者在经济上蒙受损失,扰乱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保险网络营销及其效应分析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的保险业中,互联网技术越来越受到重视,通过网络进行保险在西方国家已十分普遍。美国独立保险人协会今年曾发布“21世纪保险动向与预测”的报告,该报告预测今后10年,个人险种的37%和企业险种的31%将通过国际互联网络来完成。加利福尼亚的一家网络保险服务公司INSWEB目前提供28家保险商的费率咨询,用户从1997年的66万增加到了1999年的300万;1997年意大利RAS保险公司用微软技术建立一套造价为110万美元的网络保险服务系统,在网上提供最新报价。该

公司的月售保单从当初的170套上升到了1999年初的1700套。英国近年建立的“屏幕交易”网址提供7家本国保险商的汽车和旅游保险产品,用户数量每月以7%的速度递增。在国内,随着中国加入WTO,保险业面临着巨大的机遇和挑战。保险业目前已经进入快速发展的黄金时期。近10年来,全国保险费年均增长39.6%。但是在与国际网络保险的成熟程度上尚有差距。保险产品的特性,使其具有网上销售的可操作性,与传统保险营销相比,网络营销作为一种全新的经营理念和商业模式,其明显的独特优势主要表现在:(1)节省开支,降低成本,便于控制营销预算。这是网络营销所具诱惑力的因素之一。据专家调查,通过网络出售保险或提供服务不仅比通过电话或代理人销售效果更好。而且,由于网站的后期维护成本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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