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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货币的本质与网络经济条件下的金融制度创新


位的支付手段的前提条件是网上商业活动成为社会的主流商业模式,这个前提条件尚不充分具备时,电子货币只能作为一种辅助性的支付手段起作用。但是这个条件在lP网络革命的推动下日益成熟,电子货币完全取代纸币的崭新的货币时代即将来临,金融业和其它行业要为此作好充分的准备。
随着以IP网络技术为主导的信息革命的深化,传统银行以存款、贷款和转帐结算为主的资金信用中介和结算中介的功能将逐渐弱化,因为新的在线电子支付手段的不断更新将不断削弱银行在结算方面降低货币流通和商品流通过程交易费用的比较优势;从而网上银行的业务重点将日益向为公司和个人提供理财咨询和金融信息增值服务方面转移;①因特网、电子商务和电子货币使传统银行在分支机构和结算体系方面的优势荡然无存。借助因特网、分子型银行能够在网上实时、快捷地提供个性化。互动性极强的“粒子型金融服务”,结算支付将逐渐成为廉价的,甚至在将来是免费的无偿金融服务,因为这是网上银行争夺客户和网上金融市场份额所内生的竞争降价机制的必然结果;网上银行将日益向网上证券交易、网上保险、网上拍卖和其它网上投资咨询业务方面发展,网上银行在这些领域提供高附加值的金融信息增值服务;随着网上银行电子货币资金的相对充裕,网上投资理财技能将成为稀缺的信息资本,银行业与证券业将日益走向融合,关于投资咨询和理财的信息资本的运营效益将日益成为决定网上银行成败的关键。
另一方面,中央银行虽然在提供金融流通的公共法律秩序方面具有降低交易费用的比较优势,但是由于所有微观经济主体的在线电子支付、结算方面所汇集而成的金融信息流对于电子货币的流通规律、流通速度以及电子货币的币值有最主要的影响,所以,在电子货币发行和流通过程中降低金融支付和结算的交易费用的比较优势将由中央银行转到微观经济主体方面来。尽管中央银行仍然拥有电子货币发行资格的认定权,但是由于是微观经济主体对电子货币流通速度这一市场内生的变量起决定性影响,所以在中央银行对电子货币发行权加以垄断的经济基础已经不复存在。反过来。在网络革命冲击下,电子货币的应运而生使商业银行和其它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拥有电子货币的发行权,从而商业银行的职能必须进行重大转型;发行电子货币将与提供金融支付,在线电子结算一样成为一项网上金融信息服务而不是一项垄断权力,商业银行与其它经济主体之间将为争夺网上电子货币发行市场份额进行激烈的竞争,为此会导致这三项业务走向完全的免费,以实现商业银行和其它在线金融服务企业争夺网上金融信息流的控制权的需要;网上银行收回经营成本所依赖的经营收入和资本收入。将主要依赖网上广告收入、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收入和驰名品牌、驰名网站门户的数字化品牌在股票市场上的增值。
四、电子货币将消除传统货币流通层次并推动中央银行职能的转变
首先来看传统经济学的货币银行理论关于货币层次的划分:将流通中的现金作为最窄口径上的货币,用M0来表示;把流通中的现金、在银行可以转帐的支票存款以及转帐信用卡上的存款加起来,就可以得到比M0口径更宽的货币概念,即M1;进一步在M1基础上将储蓄存款,小额定期存款、隔夜回购协议、隔夜欧洲美元、货币市场存款帐户、货币市场共同基金非机构持有的股份等包括进来,就得到一个更为宽泛的货币概念M2,在M 2口径上的货币概念既反映了现实的购买力,又反映了潜在的购买力;在M2的基础上将大额定期存款、长期回购协议、定期欧洲美元和货币市场共同基金机构所持的股份等包括进来,就构成一个更加宽泛的货币概念M3;在M3基础上将储蓄债券。短期政府债券、银行承兑汇票、商业票据等其它短期流动资产再包括进来,就构成一个更加宽泛的货币概念M4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这是根据可以转化为现金的金融资产的流动性,即根据不同类型的金融资产转化为现金速度的快慢来划分货币层次的,是纸币流通条件下的产物。但是,在电子货币完全取代纸币的条件下,并不存在货币中间层次的划分。因为在电子货币完全取代纸币的条件下,客户拿到贷款以后无论将这笔贷款存入哪家银行,都不存在客户从银行提取现金的问题,电子货币是唯一的货币形式,也就是说单一的电子货币层次、实时的在线电子支付消除了产生纸币条件下四个货币层次划分必要性的时间差。
现行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只需要按照所收进的客户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保留一部分准备金,其余部分可以作为贷款使用。而客户拿到贷款以后可以将这笔贷款存入其它银行,并且如果客户对其它银行的该笔存款只进行部分现金提取的假设成立,那么,初始的存款增加会在整个商业银行体系之间引起多倍的存款创造过程。将流通中现金和银行存款准备金之和定义为可以由中央银行较为容易地进行控制的一个新的变量——基础货币,即基础货币B=流通中现金c+银行存款准备金R。然后再通过一个货币乘数m与总的货币供应量M联系起来,即M=m•B。中央银行通过控制基础货币量来控制总的货币供应量,则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是:货币乘数m必须是足够稳定的、是收敛的,或者货币乘数m是可以通过别的变量来加以预测的。
在未来的网络经济时代,尽管中央银行仍然具有对商业银行发行电子货币资格的最终认定权,但是中央银行通过控制基础货币量B来控制总的货币供应量M的宏观经济调控模式即M=m•B能够成立的前提已经被大大动摇了;货币乘数m将主要通过网上在线电子货币信息流的流通速度来由网上金融市场来内生地决定,虽然货币乘数m仍然可以通过对网上电子金融信息的分析来加以预测的,但其稳定性已经大大降低了;即货币乘数m这一变量的网上金融市场的动态调整过程中不再趋向于收敛,而是趋向于发散。所以。在电子货币条件下,再将流通中现金和银行存款准备金之和定义为基础货币的理论基础已经不复存在,因为现金这一最窄口径的货币概念与广义货币概念之间的区别随着电子货币对纸币的完全取代已经不复存在。在电子货币条件下,由于电子货币再创造的速度极快从而使货币乘数趋于极大、甚至无穷大;货币乘数实际上是由货币流通速度来决定的,所以电子货币流通量将主要由金融市场内生的电子货币流通速度而不是由中央银行的初始货币供应量来外生地决定。
因为电子货币的流通速度是与宏观经济运行形势和整个网上信息流的流量、流速相联系的电子货币的流通速度以及由其所影响的电子货币总的流通规模是由网络金融市场的动态变化而内生地决定的一个经济变量;将电子货币的发行作为一个网络金融内生的市场选择过程而不是一个政府选择过程的制度安排,是一种更有效的、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选择,因为比特形态的电子货币以光和电作为物质载体、以接近于光速的极限在因特网上高速流通,以电子货币取

代纸币这种金融创新形式,极大地提高了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发行电子货币的数量进行监管的成本。由于初始货币供应量这一“存量性参数”对整个金融市场的影响明显减弱,电子金融信息流通速度这一“流量性参数”对整个金融市场的影响将大大增强。
如果在数字化、网络化条件下的中央银行企图用监管原子形态的纸币的传统手段来监管比特形态的电子货币的流通过程和规模,必然会引起宏观货币政策的失效和金融市场的混乱。所以在数字化、网络化条件下中央银行应该适时地将金融监管工作的重点从控制初始货币供应量转移到对电子货币的发行资格的认定、电子货币流通过程中安全支付标准的审查和监督、电子货币流通法规的制定等方面来。依据科斯、诺斯的新制度经济学和布坎南公共选择理论的基本观点,政府在提供公共金融秩序方面具有降低交易费用的比较优势;中央银行在网络化、数字化经济条件下应该将核心职能定位在为网上在线电子商务活动进行网上在线电子支付提供法律保障。安全保障,包括电子商务法、数字签名法、电子合同法。电子货币法等一系列法律中关于金融支付、金融结算方面的法律条文的制定,为网上电子商务和电子资金流动制定安全标准和程序,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和网上电子支付结算中心进行资格认证,如何规避电子清算系统风险即避免出现整个电子清算系统的崩溃而造成全部电子金融数据的丢失等,对电子货币开发软件厂商执行法律规定的安全标准的科研技术实力和信誉进行资格认证等等。中央银行发挥好这些核心职能为形成网上正常有序的电子货币流通秩序创造了前提条件,在网络经济条件下中央银行职能应该进行重大转变。依据科斯、诺斯的新制度经济学,由于所有微观经济主体的网上在线电子支付,结算方面所汇集而成的金融信息流对电子货币的流通规律、流通速度以及电子货币

《电子货币的本质与网络经济条件下的金融制度创新(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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