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企业运行中的规制结构与契约特征
(古典契约)
双边规制
统一规制
(关系性缔约活动)
“特质”指投资的专用性特点很强,“混合”指“专用性”程度适中;“数次”指交易重复的次数较少(包括一次),“经常”则指交易次数较多。
“数次--非专用性”和“经常--非专用性”两类交易活动,均适用于“市场规制”。“当完成经常性交易时,市场显得特别灵验,因为交易贤能方仅凭自己的经验来决定是继续体质贸易关系还是以极小的转换费用别作他求。由于是标准化交易,换一种买卖安排大概也不难做到。”(同上)“对于非专用性的但又是数次性交易,买卖双方都不太容易依据直接经验来防止交易中的机会主义,但一般可参照商业信誉或用一物品的其他买主的经验。假定物品和劳务均为标准化的,这种正式或非正式的经验评价都能激励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同上)“数次
--混合型”、“数次--特质型”两类交易适用于“三方规制”,即除了交易双方之外,还有第三方作为仲裁者来辅助交易的进行。上述两类活动都具有适中或较强的专用性,因此交易一旦发生就必须进行到底,因为中途停止会给一方带来较大的损失,即专用性投资的机会成本是很小,市场调节的成本较高,交易专用规制结构的设置成本不能为数次交易所补偿;其它如一体化等规制结构的成本更高,因为作为数次性交易不值得保持长期的关系。因此,通过第三方仲裁的方式可以使这两类交易以合理的经济成本发生。“经常
--混合型”交易,适用于“双边规制”--企业间议定的契约安排。这类交易的专用性程度不很高,出于规模经济的考虑,会倾向于外购(而非一体化生产)。然而,这类交易又具有一定的投资专用性,且经常发生,所以和特定的企业发生特定交易关系户要比市场调节更降低交易成本。当然,双边规制以相互信任为基础,否则,适应性问题(根据情况变化,对契约条款进行修订的问题)和履约费用问题就会发生,以至使双边规制无效。“经常--特质型”交易,适用于“统一规则”,即在一个企业内部进行,这是出于规模经济及对机会主义成本防范的考虑。三、虚拟企业的规制结构
上述两种理论具有内在联系。理查得森对经济活动的考察,采用的是一维变量(能力);威廉姆森对经济活动的考察,采用的是三维变量(不确定性、交易频率、专用性)。能力是长期培养的结果,它可以作为投资的一种类型看待。因此,能力也象其他投资一样,呈现不同专用性程度的特征。因此,理查得森的活动分类可以纳入威廉姆森的理论框架。企业能力理论从企业核心能力出发,区分两种活动
--替代性活动和互补性活动。前者与企业的核心能力是一致的,后者虽不一致,但却是企业核心能力所从事活动的必要补充。因此,若把这两类活动中所倾注的企业核心能力作为一种投资,则两类活动投资特点便会呈现不同的专用性。替代性活动对观察企业而言,是自身核心能力专用性的结果,相当于威廉姆森的特质活动;互补性活动,虽非自身核心能力的专用性活动,但其中所倾注的核心能力却是观察企业利用核心能力完成一项完整活动的必要补充,所以其呈现的专用性牌适中的程度,相当于威廉姆森的混合性交易活动。而既非替代又非互补的活动是普通的活动,其专用性程度最低,相当于威廉姆森的非专用性活动。这样,威廉姆森的交易类型和理查得森的活动类型具有一定的对应关系(详见表2)。 表2:交易活动类型的对应关系
投资特点
非专用
混合
特质
频
率
数次
非替代且
非互补活动
《虚拟企业运行中的规制结构与契约特征(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