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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急需解决的几个问题


,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机构没有列入序列、人员编制不足工作压力大、人员调动频繁队伍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工作条件差职能作用尚未充分发挥等问题。     1、司法所机构虚设,未能列入街道机构序列。目前,司法所列入街道办事处工作机构序列的不多,只是一个虚设机构,一般采取与街道综合治理办公室合署办公的方式。街道综合治理办公室看似一个职级高配机构,主任由街道副主任兼任,副主任配备的机动性,可以是街道中层正、副职,职级的不确定性,也带来了这个机构人员不稳定。南京市采取由公安部门选派担任街道综合治理副主任的办式,这一岗位人员来源的确定性,决定了下一职级业务人员的升迁无望,成为这一机构人员频繁轮岗的深层次原因之一。     2、人员岗位任职时间短,或者在岗不在位。 综观司法助理员队伍的整体结构,从事司法业务时间最长的6年,最短的1年,平均在位时间2年;目前在位人员专职从事司法工作的比例较低,只占二分之一;有的街道配备的综治干事能力弱,有的街道甚至没有配备综治干事,综合治理工作压在现有人员身上,助理员参与综合治理工作兼职过重,这是司法所在位人员少、在岗不在位以及频繁转岗的直接原因。     3、人员素质不能适应工作需要。司法所现有人员法律专业知识缺乏,目前大都没有法律专业毕业学历,也没有经过法律专业证书学习培训,虽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短训、以会代培等措施来提高业务工作水平,但由于从事司法业务工作时间太短,司法业务素质提高不快;从事司法业务工作大多以应付为主,缺乏创新的基础;从专业方面职级升迁无望,敬业精神也有待提高,现有人员的素质远远不能适应现阶段司法行政工作的需要。     4、考核机制不健全。当前,对司法所管理存在多重性质,有的是直接管理,有的双重管理,有的没有列入编制序列而难以管理,这些决定了考核的主体多样性。客观上存在地区发展不平衡,主观上存在考核的随意性,有些考核还存在以偏概全的现象,更加深了考核的难度。     三、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应采取的对策      1、提高领导的重视程度是关键。     领导高度重视往往是一项事业成功的关键。河南省开展“护城河工程”是领导的重视,南京江宁区司法所建设的实践都很好的说明了这一点。当前,建立“大调解”机制是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良好契机,更是一个难得的机遇,要大力宣传打造乡镇(街道)大调解平台的建设,充分运用各种调解手段中人民调解的优势,为分解市(区)县矛盾焦点,从根本上方便群众化解社会矛盾,努力提高基层开展法制宣传,提供法律服务,就地矫治犯罪分子,预防重新犯罪的能力。着力提高当地居民的法律素养,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纷争这一调节人民内部矛盾的根本手段,才能真正实现符合人民根本利益的依法治国方略。     各级领导的重视,落实到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用人政策、财力、物力等方面的支持,努力改善司法所的办公用房条件,配置必要的交通、通讯、文印、档案管理等办公设备,为司法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司法所的办公用房和装备配置水平,要达到基本满足司法所履行各项职能的要求;经济发达地区,应达到适应形势发展、丰富工作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职能作用的要求。     2、收编管理是解决司法所管理问题的最有效方法。     几年前,南京江宁区实行司法所作为区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这一举措开了南京司法所管理体制改革的先河,改变了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内设机构的管理体制,发展了司法行政工作事业。收编管理可以直接决定司法所人员流动和素质的提高,从影响到直接控制是最重要的转变。近年来,南京普遍实行区、街财政预算的统一管理,为实行司法所作为派出机构的管理机制创造了难得的条件。     司法所规范化建设首先实行组织机构规范化。收编管理后,对司法所实行市、县(区)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才能真正建立。司法所要达到机构独立、编制单列,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管理科学规范的问题。     当前,收编管理还有一项紧迫任务是,应积极争取落实人员编制,来保证司法行政工作的需要。要按照《市县乡司法行政机关机构改革座谈会纪要》精神,清理、核查已经下达的用于配备司法助理员的政法专项编制,被挪做他用的,要尽快收回,确保专编专用。2001年机构改革时,司法专项编制从原来的一个街道一个司法助理员编制,增加到2个编制,但是从当前工作实际来看,人员力量仍然显现不足。社区矫治试点工作全面推开,这一矛盾将更加突出起来。应加大协调力度,从市(区)县乡机构改革中县(区)级司法局精简的编制,律师事务所、公证处脱钩改制后腾出的编制、并乡建镇、扩大街道地域调整出来的编制都集中用于司法所。同时要积极争取地方编制,充实司法所,保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人员编制需要。     3、提高在岗人员的素质是当前最为紧迫的任务。     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成效体现在司法所的队伍、业务和管理上,体现在司法所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上。队伍建设是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当前,司法所业务工作实际需要三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才能保证工作的正常运转,人员保证才能真正实行所长负责制。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具备国家公务员条件,热爱司法行政工作,具有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一定

《浅谈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急需解决的几个问题(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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