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群众处置性事件的体会
笔者参与了35起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对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进行了认真思考。
一、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群体性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在参与处置的35起群体性事件中,10人左右的小群体有4起,占11.4%;12人以上100人以下大群体有24起,占68.5%;100人以上的超大群体7起,占20%。归纳起来,35起群体性事件具有以下特点:
(一)易发性和突发性。因企业改制、农村占地、退耕还林、用水用电,或因交通运输、学生安全等诸多原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石化总厂97年内退职工因“三金”问题,少则50人多则近200人数十次围堵总厂机关、宾馆、体育馆以及市委、市政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尤其是打听到石化集团领导抵荆、市里有重要会议时,这些老职工可在半小时内聚集。又如,
(二)隐蔽性和对抗性。每一起群体性事件都有一个从产生、酝酿到发生、发展的过程。笔者从参与处置的35起群体性事件得出,群体性事件在发生阶段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今年“两会”前夕,我们在排查各类社会矛盾中,虽经各部门细致梳理,但仍有少数群体性事件事前未被锁定。同时,其对抗性也较为突出,有的冲击党政机关、堵塞国道、省道或站卡,行为越来越激烈。
(三)参与主体多元化。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由不同的事件主体构成的群体性越来越多。他们打出横幅,占领、围堵门道,各自为阵,当主管部门接访时,他们相互声援起哄,攻守同盟。仅在本人参与处置的35起中就有12起,约占三分之一。
(四)数量上升,规模扩大,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据统计,仅6月上旬10天内,市政府大门出现围堵达16次500余人(次),除上访人员静坐、拉横幅外,党政首脑机关门前车辆围堵也屡见不鲜。
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经验和教训
处置群体性事件难度大,政策法律意识强,战术要求高,参与处置的公安机关领导和民警必须具备较强的处置能力。正确化解矛盾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不是主体,必须依靠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去解决,公安机关应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公发[2000]5号),在收集信息、建立预警机制、维护秩序、必要时果断处置等方面依法行政,公安民警要从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高度认识和对待群体性事件,当好党委政府的“信息员”、相关部门的“参谋员”、处置工作的“消防员”、处理和化解矛盾的“协调员”,甘当广大群众的“服务员”。
(一)信息灵通快准是及时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前提。从处置的35起群体性事件看,70%以上是通过有效的信息收集、及时报告、提前介入,顺利地将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这不仅减少了事后处置的难度,也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3月7日(双休日),省政府根据我市上报的一条信息,迅速组织工作专班赶赴荆襄集团公司,就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研究对策,主动工作,很快化解了矛盾,避免了一起大规模群体性事件;3月下旬,全市“两会”前夕,公安机关未雨绸缪,组织各警种深入基层,认真排查各类矛盾,经分析研判后共收集上报5大类18条信息,市委、市政府审时度势,实行领导包保责任制,绝大多数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遏制了多起上访“两会”的群体性事件;4月11日(双休日),有群众举报东方百货改制问题中涉及的近百名职工欲于次日围堵政府,信息上报后市政府高度重视,召集市体改办、工会、供销社、公安局及东方百货负责人分头连夜开展工作,有效阻止了这起有预谋、有组织的群体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