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学课堂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法应遵循的原则
”。互动性原则实际上是要改变传统课堂“填鸭式”教学模式中教师唱“独角戏”、学生当“听众”的不科学的做法,提倡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的师生双元互动教学。这种教学变学生被动接受知识为主动参与式学习知识,不仅可以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而且也提高了教师的实际授课技能及驾驭课堂的能力。
但是,由于传统法学教育认为案例教学法就是要紧紧国绕实际问题而讨论法学知识,其结果必然会强调教师的“表演”而忽视学生的自主学习。有些教师在运用案例进行课堂教学时,把所要传授的法律规则、案件事实等都事先做出“适当处理”,其结果是导致课堂变成了教师牧师似的“导”,学生在木偶似的“演”。坚持双元互动原则就是要克服这种倾向,使案例教学法真正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
认知理论认为,学习的过程也就是新旧知识不断结合的过程,也是从理论知识转化为自动应用的过程。而这种结合和转化,都必须通过师生的双元互动才能得以实现。
五、实践性原则
实践性原则是指在法学课堂教学过程中始终坚持以处理法律实务为学习法学理论的出发点和归宿。实践性原则强调分析与训练,特别是强调学生在课堂中参与案例的分析与评判。即由学生通过实际动手操作解决实际案件来学习法律,从而有效地培养学生对知识的应用能力和对问题的解决能力。法学是以解决社会和人的矛盾为目标的,法学教育的真谛是使学生学会如何学习和使用法律,而不是单纯地灌输某种既定的、凝固的知识。
从现有的关于法学案例法课堂教学的有关文献中,一些学者认为,我国是成文法国家,由于成文法产生的历史悠久,理论基础深厚,法律体系严谨,这在客观上要求法学教育应以学生全面系统地掌握法学基本理论为目的,形成一个全面的观念和知识结构,而不能仅仅掌握案例‘3]。还有学者认为,法律理论特别是基础理论是整个法学学科的基石,是众多法律现象的高度抽象和概括,是法的最一般的原则,它对部门法的学习和法律实践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因此,要具体分析法学案例,要求学生要具有一定的法律基本理论知识。这就要求教师对重要的法律概念、法学原理必须从理论上阐述清晰、透彻。……这就需要基本理论与案例分析的有机结合,使学生先以理论为中心,后以案例为中心。
在法学教学课堂中,将案例法的目标定位于对法学理论知识系统的传授上,虽然从理论价值看貌似正确,但是这种定位恰恰忽视了法学是一门实用学科的本质特征。法学强调实践,法官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处理问题,他们不能等到所有的知识都齐备了再按部就班地做出似乎是唯一正确的决断。司法更多的是要“头脑清醒地对付或糊弄过去”,强调的是在现有制度框架内将事情“办了”而不是“办好”;法学的实践性、世俗性决定了法学的贡献必然不是向社会提供“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所谓“普世性”的法学理论;法学理论注定不是宏大理论,而是微观的制度性理解和处置。因此,如果我们过分强调“以理论为中心”,在实际上背离“实践出真知”这一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那么就会使我们陷入唯心主义认识论的泥潭。
《在法学课堂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法应遵循的原则(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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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由于传统法学教育认为案例教学法就是要紧紧国绕实际问题而讨论法学知识,其结果必然会强调教师的“表演”而忽视学生的自主学习。有些教师在运用案例进行课堂教学时,把所要传授的法律规则、案件事实等都事先做出“适当处理”,其结果是导致课堂变成了教师牧师似的“导”,学生在木偶似的“演”。坚持双元互动原则就是要克服这种倾向,使案例教学法真正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
认知理论认为,学习的过程也就是新旧知识不断结合的过程,也是从理论知识转化为自动应用的过程。而这种结合和转化,都必须通过师生的双元互动才能得以实现。
五、实践性原则
实践性原则是指在法学课堂教学过程中始终坚持以处理法律实务为学习法学理论的出发点和归宿。实践性原则强调分析与训练,特别是强调学生在课堂中参与案例的分析与评判。即由学生通过实际动手操作解决实际案件来学习法律,从而有效地培养学生对知识的应用能力和对问题的解决能力。法学是以解决社会和人的矛盾为目标的,法学教育的真谛是使学生学会如何学习和使用法律,而不是单纯地灌输某种既定的、凝固的知识。
从现有的关于法学案例法课堂教学的有关文献中,一些学者认为,我国是成文法国家,由于成文法产生的历史悠久,理论基础深厚,法律体系严谨,这在客观上要求法学教育应以学生全面系统地掌握法学基本理论为目的,形成一个全面的观念和知识结构,而不能仅仅掌握案例‘3]。还有学者认为,法律理论特别是基础理论是整个法学学科的基石,是众多法律现象的高度抽象和概括,是法的最一般的原则,它对部门法的学习和法律实践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因此,要具体分析法学案例,要求学生要具有一定的法律基本理论知识。这就要求教师对重要的法律概念、法学原理必须从理论上阐述清晰、透彻。……这就需要基本理论与案例分析的有机结合,使学生先以理论为中心,后以案例为中心。
在法学教学课堂中,将案例法的目标定位于对法学理论知识系统的传授上,虽然从理论价值看貌似正确,但是这种定位恰恰忽视了法学是一门实用学科的本质特征。法学强调实践,法官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处理问题,他们不能等到所有的知识都齐备了再按部就班地做出似乎是唯一正确的决断。司法更多的是要“头脑清醒地对付或糊弄过去”,强调的是在现有制度框架内将事情“办了”而不是“办好”;法学的实践性、世俗性决定了法学的贡献必然不是向社会提供“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所谓“普世性”的法学理论;法学理论注定不是宏大理论,而是微观的制度性理解和处置。因此,如果我们过分强调“以理论为中心”,在实际上背离“实践出真知”这一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那么就会使我们陷入唯心主义认识论的泥潭。
《在法学课堂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法应遵循的原则(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