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体系的建设
浅谈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体系的建设
孙康
(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江苏苏州215104)
摘要:随着高等教育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越来越强,突出的表现就是学生诉高校的案件屡见不鲜。本文阐述了推进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现实意义,分析了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学生管理法制化的措施与对策。
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问题;建议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社会发展和改革的深入,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剧烈的变化,高校体制改革处在转轨阶段。近些年来,学生对学校提起诉讼的案件时有发生,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已不再是单纯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内部关系,其法律关系日益明显。重温曾轰动一时的1999年北京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可以看出高校法治化建设依然任重道远。身为北大1992级无线电电子学系博士研究生的刘燕文提出答辩申请,将其博士论文《超短脉冲激光驱动的大电流密度的光电阴极的研究》提交学校。刘燕文的论文以全票7票通过了电子学系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答辩;同月19日,系学位评定委员会以12人同意、1人不同意的表决结果,建议授予刘博士学位;同月24日,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到委员21人,实到16人,投票结果是6票赞成、7票反对、3票弃权。因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批准授予刘博士学位。之后,北大既没有授予刘博士学位,也没有授予其博士毕业证书,而是为其颁发了博士研究生结业证书。这个结果意味着,刘燕文在三级学位评定制度中通过了前两级对其专业比较懂行的委员会的评审,却被相对外行的校级评定委员会“枪毙”了。不服气的刘燕文四处申告,一直未果。1999年9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刘燕文诉北大案。经法庭审理查明,最后学校败诉,颁发刘燕文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判决已经尘埃落定,但它却给了广大教育工作者一个启示:在法治化的大背景下,高校管理工作应该依法进行,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制化体系建设势在必行。
二、推进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制化建设的现实意义
(一)话语法制化建设的客观需要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我国新时期党和国家的重要治国方针。社会主义法制化国家的建立,不仅需要完备的法律体系,更需要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素质的提高。高校作为科技、文化的辐射源,代表着社会先。进文化的方向,对整个社会的法制化建设都具有重要的影响。而高校培养的人才是未来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社会知识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行为对社会有较强的示范和引导作用。其法律意识和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他们在今后的社会生活中的行为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是否起到引领作用,最终关系到国家事业的未来。通过对他们进行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的教育,运用法律手段来规范他们的学习、生话,促进他们素质的全面提高,使他们形成遵纪守法的习惯,有利于推进个社会的法制化进程。
(二)公民权利意识增强的客观需要
大学生既是受教育者,更是平等的享有权利的公民。1997年高校并轨招生改革使学生缴费入学,自主择业,学校收取学费并提供服务的现象出现,这种新型关系使学生原本处于法律关系弱者的地位发生了改变,权利意识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论文范文 fanwen.oyaya.net)近年来,全国各高校和教育行政机关被家长和大学生起诉的案件逐步增多就是最好的例证。事实表明,学生管理法制化之路已成为高校的必然选择。
(三)创新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模式的迫切要求
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依法对其进行管理,是高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新时期做好高校管理工作的迫切要求。高等教育改革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学生及家长向学校提出为其提供一定数量、质量教育服务的要求。因此,一方面,学生的维权意识增强;另一方面,学生的整体法纪观念依旧淡薄,有的大学生目无法纪校规,行为自由散漫,个别学生还有可能对学校的管理和处分不服,将学校推到被告席。而现阶段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者大部分精力都用于调解和预防各类矛盾和问题,大部分时间在充当着“消防员”,不少活动层次低、效果差。实现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制化,用法律法规来调整大学生的行为,有利于提高学生管理工作的效率与质量,减少教育管理工作者的重复劳动,也为实施素质教育创造了一定的条件。
三、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高校管理义务本位观
高校所履行的国家教育权力源自公民为实现受教育权而做出的权利让渡,高校学生管理义务设定应当以保障学生受教育权为前提,同时为了防止高校代表的国家教育权的侵犯,需要对学生管理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做出规定,否则依据“法无规定即禁止”原理,学生管理行为属违法行为。基于维护学生管理的便利性,不少高校通常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过多设置义务性条款,较少思考和挖掘义务性条款所对应的权利性条款,这种义务本位的规则体系将会严重影响规则的约束力与执行力。在法治进程中,面对学生权利提出的新挑战,高校学生管理必须确立权利本位观,真正保障学生权利,从而赋予学生管理以新的价值内涵。
(二)学生管理行为合法性、合理性危机
学生管理行为合法性指学生管理应当依法行政,应当符合宪法、法律的要求,不与之相抵触。学生管理行为合理性是指学生管理应当符合理性的要求,客观公正、平等、善意、诚信、负责地做出学生管理行为。学生管理行为合法性合理性是“良法之治”的内在要求,体现学生管理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的统一。学生管理内容主要涉及学籍、生活管理、社团管理三方面,学校管理部门的职权、职责需要学校章程对内部管理体制和内设机构做出明确规定,这是学生管理主体合法、权限合法的前提,否则学生管理职能部门就有可能越权或滥用权力。高校内部管理机构的职权,往往由 《浅谈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体系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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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康
(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江苏苏州215104)
摘要:随着高等教育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越来越强,突出的表现就是学生诉高校的案件屡见不鲜。本文阐述了推进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现实意义,分析了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学生管理法制化的措施与对策。
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问题;建议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社会发展和改革的深入,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剧烈的变化,高校体制改革处在转轨阶段。近些年来,学生对学校提起诉讼的案件时有发生,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已不再是单纯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内部关系,其法律关系日益明显。重温曾轰动一时的1999年北京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可以看出高校法治化建设依然任重道远。身为北大1992级无线电电子学系博士研究生的刘燕文提出答辩申请,将其博士论文《超短脉冲激光驱动的大电流密度的光电阴极的研究》提交学校。刘燕文的论文以全票7票通过了电子学系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答辩;同月19日,系学位评定委员会以12人同意、1人不同意的表决结果,建议授予刘博士学位;同月24日,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到委员21人,实到16人,投票结果是6票赞成、7票反对、3票弃权。因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批准授予刘博士学位。之后,北大既没有授予刘博士学位,也没有授予其博士毕业证书,而是为其颁发了博士研究生结业证书。这个结果意味着,刘燕文在三级学位评定制度中通过了前两级对其专业比较懂行的委员会的评审,却被相对外行的校级评定委员会“枪毙”了。不服气的刘燕文四处申告,一直未果。1999年9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刘燕文诉北大案。经法庭审理查明,最后学校败诉,颁发刘燕文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判决已经尘埃落定,但它却给了广大教育工作者一个启示:在法治化的大背景下,高校管理工作应该依法进行,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制化体系建设势在必行。
二、推进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制化建设的现实意义
(一)话语法制化建设的客观需要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我国新时期党和国家的重要治国方针。社会主义法制化国家的建立,不仅需要完备的法律体系,更需要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素质的提高。高校作为科技、文化的辐射源,代表着社会先。进文化的方向,对整个社会的法制化建设都具有重要的影响。而高校培养的人才是未来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社会知识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行为对社会有较强的示范和引导作用。其法律意识和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他们在今后的社会生活中的行为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是否起到引领作用,最终关系到国家事业的未来。通过对他们进行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的教育,运用法律手段来规范他们的学习、生话,促进他们素质的全面提高,使他们形成遵纪守法的习惯,有利于推进个社会的法制化进程。
(二)公民权利意识增强的客观需要
大学生既是受教育者,更是平等的享有权利的公民。1997年高校并轨招生改革使学生缴费入学,自主择业,学校收取学费并提供服务的现象出现,这种新型关系使学生原本处于法律关系弱者的地位发生了改变,权利意识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论文范文 fanwen.oyaya.net)近年来,全国各高校和教育行政机关被家长和大学生起诉的案件逐步增多就是最好的例证。事实表明,学生管理法制化之路已成为高校的必然选择。
(三)创新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模式的迫切要求
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依法对其进行管理,是高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新时期做好高校管理工作的迫切要求。高等教育改革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学生及家长向学校提出为其提供一定数量、质量教育服务的要求。因此,一方面,学生的维权意识增强;另一方面,学生的整体法纪观念依旧淡薄,有的大学生目无法纪校规,行为自由散漫,个别学生还有可能对学校的管理和处分不服,将学校推到被告席。而现阶段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者大部分精力都用于调解和预防各类矛盾和问题,大部分时间在充当着“消防员”,不少活动层次低、效果差。实现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制化,用法律法规来调整大学生的行为,有利于提高学生管理工作的效率与质量,减少教育管理工作者的重复劳动,也为实施素质教育创造了一定的条件。
三、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高校管理义务本位观
高校所履行的国家教育权力源自公民为实现受教育权而做出的权利让渡,高校学生管理义务设定应当以保障学生受教育权为前提,同时为了防止高校代表的国家教育权的侵犯,需要对学生管理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做出规定,否则依据“法无规定即禁止”原理,学生管理行为属违法行为。基于维护学生管理的便利性,不少高校通常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过多设置义务性条款,较少思考和挖掘义务性条款所对应的权利性条款,这种义务本位的规则体系将会严重影响规则的约束力与执行力。在法治进程中,面对学生权利提出的新挑战,高校学生管理必须确立权利本位观,真正保障学生权利,从而赋予学生管理以新的价值内涵。
(二)学生管理行为合法性、合理性危机
学生管理行为合法性指学生管理应当依法行政,应当符合宪法、法律的要求,不与之相抵触。学生管理行为合理性是指学生管理应当符合理性的要求,客观公正、平等、善意、诚信、负责地做出学生管理行为。学生管理行为合法性合理性是“良法之治”的内在要求,体现学生管理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的统一。学生管理内容主要涉及学籍、生活管理、社团管理三方面,学校管理部门的职权、职责需要学校章程对内部管理体制和内设机构做出明确规定,这是学生管理主体合法、权限合法的前提,否则学生管理职能部门就有可能越权或滥用权力。高校内部管理机构的职权,往往由 《浅谈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体系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