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现行高校惩戒权的缺憾及其完善
校管理权的职责和权力范围,规定高校对学生奖励或处分的权限,并明确必须剥夺或限制受教育权的条件、情节、程序,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内涵和外延条文化、具体化。
2.健全高校惩戒权的行政法规范
我国传统的行政法观点认为只有国家机关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故此应从基本法律的角度明确高校的法律性质,确认其权力的行政性,由此授予大学生对高校提请行政诉讼的权利。权力如若不受到规制,权利就无从受到保障,因此要将惩戒行为纳入到行政诉讼范围,当然要先明确申诉为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只有通过申诉途径而没有得到救济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3.将民法设计理念引入高校惩戒权
“无论何时,只要政府承担高等教育的某些责任,某些公共机构必定会变成行政执行的所在地。”一旦高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在市场经济下商业运作的合法性被确认,学校和学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就能被确认。如果高校在实施惩戒权的过程中造成了对学生权利的侵害,除了应当受到主管部门的惩罚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重庆邮电学院的女大学生因与男朋友发生性行为导致怀孕而被学校开除为例,学校此举就侵害了学生的性权利和隐私权。按照民法的规定,权益受损害的学生可以采取民事保护措施,要求学校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恢复学籍并给予补偿。
三、高校惩戒权的司法完善
“程序正义”是法治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概念,实体权利的实现需要依靠程序法的保障,因为公正的结果只有通过公正的程序才能产生。学校对违规学生作出处罚时,如果不符合法治精神的正当程序,就会引发诉讼的产生。因此完善高校惩戒权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建立和规范惩戒程序
正当法律程序是对权力的根本性制约,是对权利的最低限度的保障。因此,高校管理权行使中,程序法必须保护学生的知情权和辩护权等实体权利。具体内容是:(1)送达与告知,确保学生的知情权不受侵犯。(2)告知书应写明具体指控及理由。这种“先取证、后裁决”的方法可以有效防止公共利益的虚伪性,也维护了学生在申诉和辩护时的知情权。(3)举行听证会并展示证据。听证制度的功能是使权力与权利相制衡。学校必须出示相关证据,而学生有对其进行质认或确认的权利。(4)告知学生上诉权。学生应当了解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途径。
2.完善救济渠道机制
在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诉讼程序问题上,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都确立了“穷尽行政救济原则”。“有权利必有救济”是法治的基本理念,司法救济是规制学校权力,实现学生权利的最有效有力的手段,因此为了最充分地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必须将惩戒行为纳入行政诉讼中。结合我国目前的立法实际来看,法律应根据大学惩戒的不同情况给予不同救济。
第一,学生所受的惩戒是基于纪律原因,由法院给予司法审查以保障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受教育权。具体而言,可诉事项可以包括以下七类:入学与注册类行为;考核与成绩记载类行为;转专业与转学类行为;其他学籍管理类行为;学业证书管理类行为;学位证书管理类行为;奖励与处分类行为。
第二,学生所受惩戒基于学术原因,司法持消极不介入的态度。对学术问题进行实质性的判断是高校的专长,法院没有能力轻易进行实体评判,不适合通过遵循严格的程序要求来实现。
第三,完善申诉制度。现有的申诉制度过于简略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因此要对受惩戒学生的申诉期限、时效、受理申诉的机构、申诉条件及学校行政决定的合理期间做出明确规定。
第四,成立专门的仲裁机构。一个中立的仲裁机构可以保证申诉的公正性,这个机构的人员组成应该被高校和学生双方面同时认可,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3.建立惩戒权行使的保障监督制度
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只有将高校的惩戒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才能保证高校合法、合理、公正地行使惩戒权,从而体现惩戒权的教育性,才能真正有助于实现高校培养人才的目标。加强法律监督,不仅可以促使高校谨慎行使权力,规范管理行为,而且有助于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法规、校规有效控制高校惩戒权的“自由”空间,将高校的惩戒权限定在既合法又合理的范围以内,是维护学生权益、实现有效管理、依法治校的重要条件。
在可以预见的未来,随着学生权利意识和自我意识的不断膨胀,“高校学生管理行为是内部行政行为”这一传统观点将会受到严重质疑。越来越多的高校学生管理纠纷都会通过司法途径来寻求解决。但在实践中,司法如果直接介入高校管理,不仅会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也会使高校的正常教学和科研工作受到严重影响。因此,从节约诉讼成本和防止学校为诉讼所累,笔者认为,从我国教育国情出发,又要与民众道德期望相契合,同时也要适应未来形势发展的要求,应该从实体制度、司法程序、救济和监督机制这几个方面来完善我国高校目前的管理制度,规范高校的管理权是最为有效的方法。这样既可以合理地保留大学的治学空间,又符合法治的发展趋势,也能满足现实状态下社会、高校和学生三方面的可接受程度,同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论我国现行高校惩戒权的缺憾及其完善(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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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健全高校惩戒权的行政法规范
我国传统的行政法观点认为只有国家机关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故此应从基本法律的角度明确高校的法律性质,确认其权力的行政性,由此授予大学生对高校提请行政诉讼的权利。权力如若不受到规制,权利就无从受到保障,因此要将惩戒行为纳入到行政诉讼范围,当然要先明确申诉为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只有通过申诉途径而没有得到救济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3.将民法设计理念引入高校惩戒权
“无论何时,只要政府承担高等教育的某些责任,某些公共机构必定会变成行政执行的所在地。”一旦高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在市场经济下商业运作的合法性被确认,学校和学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就能被确认。如果高校在实施惩戒权的过程中造成了对学生权利的侵害,除了应当受到主管部门的惩罚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重庆邮电学院的女大学生因与男朋友发生性行为导致怀孕而被学校开除为例,学校此举就侵害了学生的性权利和隐私权。按照民法的规定,权益受损害的学生可以采取民事保护措施,要求学校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恢复学籍并给予补偿。
三、高校惩戒权的司法完善
“程序正义”是法治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概念,实体权利的实现需要依靠程序法的保障,因为公正的结果只有通过公正的程序才能产生。学校对违规学生作出处罚时,如果不符合法治精神的正当程序,就会引发诉讼的产生。因此完善高校惩戒权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建立和规范惩戒程序
正当法律程序是对权力的根本性制约,是对权利的最低限度的保障。因此,高校管理权行使中,程序法必须保护学生的知情权和辩护权等实体权利。具体内容是:(1)送达与告知,确保学生的知情权不受侵犯。(2)告知书应写明具体指控及理由。这种“先取证、后裁决”的方法可以有效防止公共利益的虚伪性,也维护了学生在申诉和辩护时的知情权。(3)举行听证会并展示证据。听证制度的功能是使权力与权利相制衡。学校必须出示相关证据,而学生有对其进行质认或确认的权利。(4)告知学生上诉权。学生应当了解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途径。
2.完善救济渠道机制
在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诉讼程序问题上,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都确立了“穷尽行政救济原则”。“有权利必有救济”是法治的基本理念,司法救济是规制学校权力,实现学生权利的最有效有力的手段,因此为了最充分地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必须将惩戒行为纳入行政诉讼中。结合我国目前的立法实际来看,法律应根据大学惩戒的不同情况给予不同救济。
第一,学生所受的惩戒是基于纪律原因,由法院给予司法审查以保障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受教育权。具体而言,可诉事项可以包括以下七类:入学与注册类行为;考核与成绩记载类行为;转专业与转学类行为;其他学籍管理类行为;学业证书管理类行为;学位证书管理类行为;奖励与处分类行为。
第二,学生所受惩戒基于学术原因,司法持消极不介入的态度。对学术问题进行实质性的判断是高校的专长,法院没有能力轻易进行实体评判,不适合通过遵循严格的程序要求来实现。
第三,完善申诉制度。现有的申诉制度过于简略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因此要对受惩戒学生的申诉期限、时效、受理申诉的机构、申诉条件及学校行政决定的合理期间做出明确规定。
第四,成立专门的仲裁机构。一个中立的仲裁机构可以保证申诉的公正性,这个机构的人员组成应该被高校和学生双方面同时认可,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3.建立惩戒权行使的保障监督制度
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只有将高校的惩戒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才能保证高校合法、合理、公正地行使惩戒权,从而体现惩戒权的教育性,才能真正有助于实现高校培养人才的目标。加强法律监督,不仅可以促使高校谨慎行使权力,规范管理行为,而且有助于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法规、校规有效控制高校惩戒权的“自由”空间,将高校的惩戒权限定在既合法又合理的范围以内,是维护学生权益、实现有效管理、依法治校的重要条件。
在可以预见的未来,随着学生权利意识和自我意识的不断膨胀,“高校学生管理行为是内部行政行为”这一传统观点将会受到严重质疑。越来越多的高校学生管理纠纷都会通过司法途径来寻求解决。但在实践中,司法如果直接介入高校管理,不仅会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也会使高校的正常教学和科研工作受到严重影响。因此,从节约诉讼成本和防止学校为诉讼所累,笔者认为,从我国教育国情出发,又要与民众道德期望相契合,同时也要适应未来形势发展的要求,应该从实体制度、司法程序、救济和监督机制这几个方面来完善我国高校目前的管理制度,规范高校的管理权是最为有效的方法。这样既可以合理地保留大学的治学空间,又符合法治的发展趋势,也能满足现实状态下社会、高校和学生三方面的可接受程度,同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论我国现行高校惩戒权的缺憾及其完善(第2页)》